理论教育 研究对象:投资型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研究对象:投资型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以投资型保险为研究对象,但关于投资型保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世界各国或地区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论。而本书所研究的投资型保险,除在特定部分予以另行强调外,均为我国广义的投资型保险,特在此说明,以免有所疏漏。[23]江崇光、王君、姚庆海:《中国万能险问题研究及监管策略》,载《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24]卢百魁:《海峡两岸投资型保险商品监管及法律背景对比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年第11期。

研究对象:投资型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本书以投资保险为研究对象,但关于投资型保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世界各国或地区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各国或地区所称的投资型保险,其具体的类型并不完全一致;而纵使有的国家或地区并未称某些产品为投资型保险,但该产品却又确实具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性。具体而言,美国因注重保险金额的变动,通常称“变额保险”,但实际上也包括变额年金;英国因注重单位或持份概念的运用故称“单位连结保险”或“持份连结保险”;德国则因基金连结的保险方式故称“基金连结保险”;日本方面则较为特殊,并无相对应的名称,而直接以“变额保险”与“变额年金”称之,其变额保险的概念仅涵盖变额寿险与变额万能寿险;我国台湾地区称“投资型保险”,但具体类型与我国大陆有所不同;我国香港地区则称“基金连结”或“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而就我国理论与实务的观察,所称的“投资型保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投资型保险仅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强调与投资账户相连结;而广义的投资型保险则指称所有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分红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及财产保险投资型产品(预定收益型产品与非预定收益型产品)。而本书所研究的投资型保险,除在特定部分予以另行强调外,均为我国广义的投资型保险,特在此说明,以免有所疏漏。

【注释】

[1]SEC v.Variable Annuity Life Insurance Co.,359 U.S.65,1959.

[2]Keith R.Fevurly,“Variable and 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The Handbook of Professionally Managed Assets,Apress,Berkeley,CA,2013,p.275.

[3]张冠群:《台湾投资型保险商品分离账户法律规范之检验——理论与比较法之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2009年第109期。

[4]叶林:《投资型保险:保障抑或投资?》,载《月旦民商法》2010年第27期。

[5]SEC v.Variable Annuity Life Insurance Co.,359 U.S.65,1959.

[6]155 F.Supp.521,527,529,1957.

[7]Robert I.Mehr,“The Variable Annuity:Security or Insurance”,The Journal of Finance 13(3),1958,p.386.

[8]江朝国:《保险法最新修正评释(上)》,载《月旦法学》2002年第87期。

[9]杜怡静:《投资型保险商品关于说明义务与适合性原则之运用》,载《月旦民商法》2010年第27期。

[10]李理:《投资连结保险:法律属性及与现行保险法的冲突》,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

[11]SEC v.Variable Annuity Life Insurance Co.,359 U.S.65,1959.

[12]Keith R.Fevurly,“Variable and 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The Handbook of Professionally Managed Assets,Apress,Berkeley,CA,2013,p.277.(www.daowen.com)

[13]竹滨修:《变额生命保险契约》,载《法律时报》1987年第59卷3号;转引自陈人豪:《投资型保险不当行销民事救济之研究——以保险人责任为中心》,政治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14]罗彧:《投资连结保险:证券乎?》,载《金融法苑》2003年第6期。

[15]李溪鹏:《投资型保险风险分担的法律规制》,载《求索》2015年第4期。

[16]胡峰宾、郭丽萍:《投资型保险之投资属性对现行法律规范之冲击》,载《法令月刊》2005年第7期。

[17]杜怡静:《投资型保险商品关于说明义务与适合性原则之运用》,载《月旦民商法》2010年第27期。

[18]李理:《投资连结保险:法律属性及与现行保险法的冲突》,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

[19]叶启洲:《投资型保险契约无效时之保险费返还与缔约上过失责任》,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6期。

[20]张琳:《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及其防范》,载《保险研究》2001年第1期。

[21]管人庆:《论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投资利益保护》,载《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3期。

[22]李敏:《金融与实业分离原则下的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23]江崇光、王君、姚庆海:《中国万能险问题研究及监管策略》,载《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

[24]卢百魁:《海峡两岸投资型保险商品监管及法律背景对比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1期。

[2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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