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保压力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机制优化

环保压力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机制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做了明确规定,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费改税”的要求,为了让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能够顺利实施,并确保环境保护税真正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必须做好环境保护税的设计。一要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三要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的归属。

环保压力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机制优化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保护环境是各国政府和每个公民的基本责任。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是有矛盾的,经济发展会对环境造成破坏,更何况有些产业的发展和产品的生产对环境会带来破坏,虽然有了GDP的增长,却带来了环境的恶化,这种发展反过来又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因为要恢复原有的环境成本是很高的,有些被破坏的环境是难以恢复或者是不可能恢复的。但同时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统一的,保护好环境,有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才能够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如何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而开征环境保护税是政府保护环境的必然选择。

面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问题是重视的,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就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通过经济手段对市场主体的污染物排放征收排污费,这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地方政府收取的排污费毕竟不同于环境保护税,排污费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方面,排污费缺乏强制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取得的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点,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违反税法,没有履行纳税义务是要受到国家法律惩处的,而费是政府的服务性收入,虽然有固定性的特点,但缺乏强制性,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时有发生,且地方政府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排污费执行缺乏刚性。税收是国家税法规定征收的,国家税收的权限是集中的,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无权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而费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或为了做大地方GDP“蛋糕”,或为了眼前的利益,对于排污费,收取不足或处罚不严时有发生,甚至作为优惠政策给企业照顾,导致环境被污染或环境被破坏,给地方经济社会长期发展带来了隐患。由于排污费作为地方政府的收费有天然的局限性,使得排污费的执行不严或执行不到位,从而影响了排污费作用的发挥。

保护环境并治理好环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和共同责任,西方发达国家有过“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征收环境保护税是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通行做法。虽然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空气质量明显下降,东部发达地区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在不少地方难得出现“高原蓝”的天气。水的问题也是如此,不少河流受到污染,水质下降,甚至一些地方的土壤也受到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属超标,生产的农产品不能食用等,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为了避免重踏其他国家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环境问题倒逼我国应该而且必须将收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以转变发展理念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人和自然和谐相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做了明确规定,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www.daowen.com)

按照“费改税”的要求,为了让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能够顺利实施,并确保环境保护税真正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必须做好环境保护税的设计。一要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征收范围是环境保护税作用的空间,征收范围必须广覆盖,不能留有“死角”或留有“缺口”,因为范围过窄起不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必须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都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一般来说,环境保护涉及对空气、水和土壤的保护,理论上讲凡对空气、水和土壤造成危害或污染的都要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及其他污染物。二要设计好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在我国的税制中,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顺利过渡的角度考虑,实行比率税比较合理。由于我国的排污费是按比例收取的,“费改税” 以后按比例税率收取比较合理,容易为纳税人接受,有利于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平稳过渡。当然,对一些排污特别严重的,可以加倍征收,以使环境保护税的作用得到发挥。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考虑应实行累进税,设计最低档的税率,税率逐步累进,排放越多、污染越严重,则税率越高,以发挥税收自动调节的作用,但累进的级次不能过多,两三档就可以,以免税制过于复杂给税收征管带来麻烦。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各有优势,考虑到环境保护税是新税种,新税种的开征要和排污费的标准相一致,这样新税制容易为社会所接受,即环境保护税实行和排污费征收额度相一致的比例税率。三要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的归属。分税制财政体制把我国的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按理说排污费是地方政府的收入,“费改税”以后,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比较合理,符合地方财力发展的需要和地方环境治理的需要,但是由于环境保护税的特殊性,如果从保护和治理环境的角度考虑,把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税可能会导致税收的逆向调节,即越污染的行业或企业收税越多,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越高,则环境保护税起不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同时,环境保护涉及的范围广,需要国家顶层的设计和政策的统一,保护环境不是一个地方的努力能够实现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把环境保护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是比较科学的,但考虑到环境治理的任务主要落实到地方,收入的大头应归地方,中央集中的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转移支付,这和排污费也能够衔接。

当然,环境保护税也不是万能的,保护好环境仅仅靠环境保护税是不现实的,环境保护税只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转变发展观念着手,从转变发展方式着眼,从转变生活方式着力,这才是环境保护的长久之计,这也是环境保护的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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