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约束机制的优化方案

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约束机制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环保信用的政府联动约束包括环保部门内部联动及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外部联动两种类型。由于环保部门内部及环保部门之间没有正式的企业环保信用信息交流和互动的桥梁,协商合作机制不够健全,常常造成不同行政区域的工作重复和冲突。企业环保信用在行政联动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信息的共享平台。

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约束机制的优化方案

1.企业环保信用的政府联动约束

企业环保信用的政府联动约束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环境部门内部及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公开共享,以便使环保部门内部不同机构、不同地域环保部门、非环保部门的其他行政机构利用环保信用信息,限制环境行为信用不良企业的信息沟通约束机制。

企业环保信用的政府联动约束包括环保部门内部联动及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外部联动两种类型。

其中环保部门内部联动主要是指评价的环保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同一省域内不同环保部门之间的联动、不同省域环保部门之间的联动。其中环保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主要是指环保部门中负责环保信用评价的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有关评价信息共享。诸如与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与负责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的部门,与负责办理企业上市或融资环保核查、出具守法证明等事项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动。同一省域内不同环保部门之间、不同省域环保部门之间在实现纵向联动的同时,应当由牵头的部门负责信用信息在部门内部的互相沟通并实现相关领域联动约束。

环保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联动依赖相关法律规范的授权,因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比如,环境评价信息与企业的分公司或母公司联动,就需要企业登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规定环境评价信息级别较低的企业设立母分公司时的禁止性规范,否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可以以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不予登记的理由。

目前,由于我国企业环保信用查询平台尚未全面建成,在加之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环保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途径,“信息孤岛” “信息垄断” 现象严重,各部门之间信息独立、割据。由于环保部门内部及环保部门之间没有正式的企业环保信用信息交流和互动的桥梁,协商合作机制不够健全,常常造成不同行政区域的工作重复和冲突。企业环保信用在环境部门内部联动可以有效发挥环保信用信息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根本上提高环境管理的工作效率与行政效能。

企业环保信用在行政联动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信息的共享平台。通过同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检测、交流、传递信息,这样不仅有利于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化,也为不同地区之间的协商、改进和共同防治企业污染提供了方便。以上述的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信用评价信息的共享制度,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介等平台,实现信用评价信息在行政区域之间的共享与互动。

2.企业环保信用的市场联动约束

(1) 评级结果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支持联动约束。

首先,企业环保信用应当与绿色信贷联动约束。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成果应用所规定的绿色信贷,是指金融机构根据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以企业保护环境和防范信贷风险为目的,建立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利用信贷手段增加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的资金流入,限制环境行为信用不良企业的贷款融资的一种新型的信贷方式。[59]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不是目的,更不是终点。运用评价的结果,开展绿色信贷,促使企业保护环境,这样才能让评价结果真正发挥作用。这种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的区别在于信贷审查方式上的改变,金融机构除了对信贷资金的收益、安全和流动进行评估外,还要对融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风险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信贷、信贷的利率和投放信贷的期限等,这种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相结合的信贷方式将会更加关注的方面是企业的环保信用和社会责任。

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试点省市的有关规定,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当地人民银行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定期向银行等相关机构提供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信息,作为银行的信贷发放依据,根据一定的相关环境标准,合理配置信贷资源,防范环保信贷的风险。以浙江省的试行办法为例,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环保信用评价良好的 “绿色” 企业,简化信贷发放手续并积极地给予各方面的信贷支持;对 “蓝色” 等级的企业,以支持作为主要原则,妥善、合理地安排信贷发放资金;对 “黄色”等级的企业,基本保持原有的信贷规模,若这些企业积极采取环境保护行为并治理污染,则可以适度安排新增信贷资金;对“红色” 等级的企业,从严把控贷款发放数额,严厉禁止发放任何新增的贷款除更新改造治理污染减排设施以外;对 “黑色”等级的企业,一律禁止发放新增贷款,对经过改造仍不达标的单位,实施严密的贷后监测制度并逐渐收回已发放的存量贷款。

部分省市试点建立环保信用修复机制,主要针对环保信用评价不良因此受到银行信贷限制的企业,规定其通过自身积极的整改且整改后达到升级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等级修复回复并向银行进行有关通报,依照相关规定为其信贷支持获得对应的条件,促进企业保护环境并切实履行环境责任,维护自身的环保信用。比如,江苏省南通市有23 家因为环境行为信用不良而不被银行贷款的企业成功修复信用评级后,又重新恢复绿色贷款,贷款总数达8.91 亿元。

但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绿色信贷的联动目前只停留在初级阶段,与预期的目标还存在很长的差距。在试点的省市中,部分省份的环评并没有与金融机构建立起实质性的绿色信贷政策,或者即使有实行但也只是停留在表面阶段并没有产生根本性的联动效应。产生这些困难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完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60]首先,缺乏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详细规定。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与绿色信贷的联动,金融机构承担环境责任是必然的要求。但是无论从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还是环境法律法规都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的详细规定,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导致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忽视。其次,缺乏绿色信贷的法律制度保障。在我国的银行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中,缺乏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联动的具体规定,缺乏保障绿色信贷实施的具体规定。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措施规定而没有从更根本的制度层面完善绿色信贷,将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即通过绿色信贷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进行影响,从而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激励和制约,缺乏根本层面的法律保护将会难以遏制高污染高消耗行业的盲目扩张。

帮助金融机构了解企业的环保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国际金融公司倡导的 “赤道银行” (倡导银行对项目融资中心社会和环境问题尽到审核责任)理念,旨在使金融机构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这对于提升银行的社会形象大有裨益。但是,在绿色信贷观念已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各大商业银行中,真正响应赤道原则者仍寥寥无几。商业银行的业务本来只要符合安全性、营利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即可。[61]环保信用评级怎么实现与银行经营目标的激励相容?包括银监会在内的四部门制定试行办法,对商业银行行为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要真正落实试行办法,有效的激励仍不可或缺。

此外,为了适应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与绿色信贷的联动,必须尽快完善 《商业银行法》 的相关规定,在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中应该增加环境行为信用评估的内容,健全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相联动的绿色信贷的法律制度。

在 《商业银行法》 中明确规定银行的审慎审查义务。被视为商业银行基本法的 《商业银行法》 规定了商业银行的各项基本制度。其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引下,依据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开展贷款发放业务并确定其基本原则,但是它并没有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环境责任的具体义务。银行之所以要承担这部门的责任,是因为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中,作为企业项目融资贷款人的银行,有义务审慎审查其信用评级情况,确保这些资金用于有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上,如果不按规定忽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级情况的,银行本身应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完善信息沟通与披露机制。其一,应当健全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与银行的信息沟通。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进行总体管理,应建立起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的云数据库。相应地,环境主管部门也已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相联系的企业环保信用的基础数据库。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级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与银行加强合作,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评估,评价的结果对银行开放。银行可以根据其评估结果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保障绿色信贷的有效实施。其二,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环境行为信用信息沟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的披露是指企业可以通过公开的年度财务报告、网络媒体或者其他各种载体的方式向外界披露传递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执行环境政策的有关以及其决策和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影响等方面的信息。企业的这种信息披露是绿色信贷的审查基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银行信贷审查的基本内容之一,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环境行为信用沟通,是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重要标准,这些信息都将影响银行最终的信贷决定。银行也应当主动为客户提供绿色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和审查期限等信息,为其提供贷款建议。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绿色信贷的良好联动。

加强环保部门与银行的合作。在启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所联动的绿色信贷时,应成立由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共同负责的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每年举办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成果应用模式的会议,邀请金融部门对绿色信贷工作进行专项辅导,使企业管理者充分了解到绿色信贷的必要性。绿色信贷作为宏观调控和节能减排的重要力量,做好部门联动,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落实好相关各项工作。

建立环保信用担保制度,利用环保信用控制市场紊乱带来的环境不利行为。环保信用担保是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也是利用环保信用外化环境价值的有力举措。

其次,与绿色保险联动约束。在 《评价办法》 第六章守信激励失信惩罚中有规定:对环保诚信企业,建议保险机构予以实施较低的保险费率对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予以优惠;对于部分环保警示企业,建议保险机构适当地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对于小部分环保不良企业,建议保险机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进行合理地提高。可见,《评价办法》 要求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绿色保险的联动。

在2009年,在环保部和保险监会的联合指导下,9个省市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十几家保险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推出有关环境污染的责任险种,在确定合理的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和核定赔保率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河北、上海和沈阳等把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增加至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62]具体地,株洲市利用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50%的投保费冲抵当年的排污费,以这种措施鼓励了企业的积极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63]

绿色保险的概念主要是指企业的污染行为对其他公民或单位造成损害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定应当将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标的的保险。[64]联动的绿色保险体现在,对环保诚信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实施优惠的承保政策;对环保缺乏诚信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厘定较高的费率、对其收取高额保费。目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频率时期,企业环境污染事故有很强的突发性、潜伏性、危害性等特点,一旦发生,对企业本身对第三方受害者、对社会都会产生深远的不利影响。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很好的善后保障机制,企业违背环保信用,造成污染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并没有真正落实,第三方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赔偿容易引发很多社会矛盾,甚至上升为群众性事件。绿色保险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相联动就是要利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迫使企业提高环保信用评价,增强环保意识,化解企业环境风险,减少政府治理成本。因此,它有利于增强企业抗环境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企业重视自身环保信用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障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第三方受害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试点的省市中发现,与之联动的绿色保险在推行之初进展并不十分顺利。第一,较少的企业愿意参加绿色保险,当中的重要原因是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惩罚力度不足使得企业并不愿意出资购买绿色保险。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相关政策的深层次支持措施,无论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或者是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都没有对其制度约束,保险公司不敢承担巨额保险。[65]这个是现阶段不能全方位开展企业环保信用与绿色保险联动的关键所在。第三,欠缺环境损害赔偿运行机制。现行的绿色保险运行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并不足以保证公民的利益能够及时有效的得以实现。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发和推广速度较缓,且已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66]

加强绿色保险的法制建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与绿色保险挂钩,要求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原则与保障范围、实施主体与工作职责、承保方式与赔偿数额、政策导向等相关制度。坚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绿色保险手段有机的结合,产生相互联动,对企业已参加绿色保险的,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时适当加分;对参加绿色保险不积极的重污染和风险企业,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时可考虑适当扣分。将绿色保险纳入系统化、科学化的轨道,为开展绿色保险工作提供法制保障,也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引导机制。在环保部发布的 《评价办法》 中,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相链接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有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和绿色采购等。但从内容来看,绿色信贷、证券、税收等政策,是利用利益制约企业为中心要求污染企业做好环保工作。而绿色保险则不同,它更多的是从环保信用不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方面出发的。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中各个环境经济政策相互独立,就难以引导企业积极参加绿色保险。如果能把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加分事项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与其他有关的经济政策相互配合联动,那么将更有效地引导企业参与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作中。

健全环境污染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中通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对其激励或者惩罚。但是绿色保险一直存在着一个问题——保险费率过高、赔付率过低。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影响着企业环保信用成果应用的效果检验。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损害的赔偿存在着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等问题,这从本质上表明与环境污染赔偿限额巨大,保险公司无力赔付有关。因此,采取风险防范的自我保护措施非常必要。所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绿色保险建立联动的时候,除了相应的引导企业加入绿色保险和相应的建立激励机制外,还应该积极地探索健全环境污染巨灾风险的补偿机制。比如,政府可以进一步增加对高污染企业的征收排污税等作为巨额资金的主要来源。这样就可以使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绿色保险的联动作用真正发挥到实处。

建立强制性为主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 《评价办法》 对绿色保险的激励惩罚措施中,运用的词汇是 “建议”,不具有强制性,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是以自愿原则参加为主的。但是绿色保险是社会性相对比较强的公众产品,其性质中的公益性往往带有社会管理与保障的功能。从企业环境污染的事件中可以看出,企业对于环境污染的赔偿,是不情愿、不积极,或者支付不能这样的消极做法。因此,绿色保险的购买必须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中信用不良的企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绿色保险之间的联动也应该是非建议性即以强制为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快速的应对企业造成的污染事故,体现绿色保险的社会管理能力,更好地发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成果应用的作用。

最后,与绿色证券联动约束。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试点省市来看,绝大多数的省市规定了与绿色证券的联动,如湖南省 《长沙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 就有相关规定,有关环保部将对环保信用良好的企业申请上市或者再融资予以强有力的支持;相反,对于环保信用中的风险企业并未完成整改的,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进行再次核查、出具的守法证明应给予否定性意见;对于环保信用不良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受理企业上市或者再融资环保审核的申请。其他的试点省市也有类似的规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结果联动绿色证券,直接切断企业融资渠道,不断加重企业违反环境行为信用制造环境污染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的目的。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规定的绿色证券是指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运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结果,对环境行为的信用进行调整,引导证券市场融资、资源配置等功能来保护改善环境、高效利用资源的激励与约束机制。[67]对申请 IP O 和再融资的企业必须进行环保审核,审核的结果将成为审核条件之一,证监会予以高度重视。[68](www.daowen.com)

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绿色证券的配合联动,有利于优化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多元共赢的公共政策的融合,是环境保护制度与证券监管制度的交融。[69]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下的绿色证券要求把环境保护的理念与规律加入到证券市场的监管当中,将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信息作为衡量其在证券市场表现的重要指标。与此同时,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借助证券监管的渠道加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绿色证券的联动从实践来看,主要集中在环境核查制度方面,也就是企业在申请上市或者再融资时必须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核,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结果应用在绿色证券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对于企业上市后运营期间的环境行为规定并没有明确,特别是环保信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均没有作出系统的、详尽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市公司是否遵守环境行为信用,是否切实保护环境对环境安全尤为重要。所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之相结合的绿色证券应呼唤环境保护持续改进的机制,保证重污染的上市公司每个阶段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其具体措施如下:

绿色证券应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审查后监督制度。绿色证券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运用上应包括两个阶段,申请上市和再融资的阶段和上市融资后的阶段。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结果将影响企业在申请上市和再融资时段,开展信用评价的环保审核,严格把关环境准入关卡。在申请上市和再融资后的时段,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保障环境工作质量,继续开展环境保护后的督察工作,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和证监部门在核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后定期对重污染的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检查,监督其通过改进生产方式、采用可再生能源等方法,不断降低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遵守环保信用并保持环境质量。

建立上市公司自主改良环境行为信用制度。上市公司应自行建立环保信用管理体系,成立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推进节能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定期实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确保环保信用信息公开,规定披露的时间、披露的方式、披露的主体和披露的内容等;及时发现影响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指标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方案和实施治理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好准备。

进一步实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的绩效评估。反馈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表现,包括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及一套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的绩效评估审核流程,坚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动态管理,提升环保工作的水平,比如提出整改计划和实施整改计划等。

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绿色证券相链接的奖励惩罚机制。对于环保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为其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再融资阶段缩短核查期等便利条件,对于环保信用评价不良的企业,应有一套完善的、有效的惩罚措施,对于未履行环境整改的企业可实行暂停再融资申报等,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并不按照有关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整改要求的,可采取强令其退市这一处罚手段。健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与绿色证券相链接的奖励惩罚机制有利于增强正激励和负激励对整个评价制度的积极影响。

(2) 与财政、税收、价格联动约束。

首先,企业环保信用与财政环保专项补贴挂钩。我国的各级各类环保专项补贴较多,如煤电补贴、新能源补贴等。企业环保信用与环保专项补贴联动,政府在受理补贴申请时充分考虑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对于上一年度环保信用低的企业,不予审批其补贴申请。已经给予补贴的企业,如果上一年度环保信用等级较低,从信用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发放环保专项补贴。企业环保信用与环保专项补贴联动可以有效解决目前补贴资金掉 “黑洞” 的问题。为治理环境污染,政府拿出巨资用于环保补贴,其中不少掉进了 “黑洞”,有人采用各种手段把纳税人的钱给诈骗走了,并未投入到环保工程。纳税人为煤电企业每度电支付1.5分的补贴,不仅如此,纳税人还担负着风电、光伏电动汽车等所谓 “新能源” 的补贴,但从政策执行效果看,这种形式的补贴并没有对环保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少接受补贴的企业仍是污染大户,有的企业老板成了富豪,但企业炒作几年便倒闭了,不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也糟蹋了纳税人的大量血汗钱。如对2013年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的19家企业予以处罚,这些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造假、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等行为。华能、国电、华电、大唐、中电投五大电力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上榜,华润电力旗下有3家企业每年享受的国家脱硫补贴超过1亿元,新华社记者到该企业采访发现,企业实际脱硫效率与国家指标相差甚远,交接班记录上甚至常有 “停脱硫或退出脱硫运行” “未投入脱硫” 等字样。[70]因此,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环保专项补贴相链接的奖励惩罚机制有利于使补贴资金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补贴给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的企业。

其次,企业环保信用与绿色税收联动约束。目前我国尚无真正意义上的环保税税种。仅有比较概括、分散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税收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税收对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行为的充分调控,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进行环境税收立法时,应围绕提高环保技术、控制和治理污染、发展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以促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目标而展开。基于上述目标,针对我国现行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学者们建议应当借鉴他国运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予以有效的法治优化:在环境税法原则的指导下,完善现行的环境税收措施;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有选择地实行费改税;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环境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类。目前,环境税制暂时缺失,导致我国环境经济政策存在着制度性缺失,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同时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因此,开征环境税势在必行。

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表明:环境保护税主要分为对污染物和污染行为征收的排污税 (污染税)、为筹集环保资金而征收的专项税两类。其中,污染税的开征最为普遍。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 (分为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氮氧化物税);垃圾污染税;噪音污染税;农业污染税等。就我国而言,基于我国的税收制度设计、征管经验、征管水平等国情,结合当前最主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政策目标,开征环境保护税不能一步到位,而应分阶段、有计划地进行。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表明: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水污染、大气污染、垃圾 (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污染和噪音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因而现阶段我国急需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应是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和噪音污染税。待条件成熟,可参照瑞典等国的做法,对碳、硫的燃料征收碳税,并先试点,再推广。同时可进一步考虑对其他的污染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遏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以及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主要开征目的,决定了其税率的设计应当适宜——即税率应使污染者的边际污染成本等同于边际社会外部成本。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气候条件等的差异,宜设计为差别税率。如日本根据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各市划分为七个等级区,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效果显著。

环境保护税应当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气候条件等因素实行差别税率。企业环保信用与绿色税收联动主要从环保信用影响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着手,因为税率确定的依据应使污染者的边际污染成本等同于边际社会外部成本,因此,环保信用评价级别高的企业起边际外部成本低,应当适用税率也就较低,相反,评价级别低的企业应当适用较高的税率。并且,企业信用评价结论可以作为税收机关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

(3) 企业环保信用与价格机制联动约束。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的基本机制。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价格机制包括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价格机制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价格变动与供求变动之间相互制约的联系和作用。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最敏感、最有效的调节机制,价格的变动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价格机制的基本规律是:价格高低,影响供求,引导生产与消费,因而调节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一规律适用于企业环保信用与价格联动,即环保部门与各级物价部门协作配合,将信用评估结果适用于价格的形成机制及调节机制,通过认为调节水价、电价等杠杆激励信用级别高的企业继续保持清洁生产,信用级别低的企业逐步改变生产经营模式逐步提高其环保信用等级。这一方面,江苏南通的做法值得借鉴,南通市通过实施差别水价来增强企业对环保信用评估的重视。早在2009年,环保和物价部门就共同推进实施了差别水价政策,市环保局与物价部门协作,试点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对通过中水回用实现零排放的绿色企业免征污水处理费,对当地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水费每吨将增加 0.3元;对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水费每吨将增加0.5元。2013年,南通市及下辖的7个区 (县) 都执行了差别水价。2014年南通市初步考虑根据现有的物价水平,进一步加大惩罚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幅度,同时努力争取差别电价政策试点。此外,南通市环保局还与市经信委协作配合,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到有序用电方案中,优先保障绿色企业用电,对红色、黑色企业采取限电、断电措施,将黄色以下的高能耗、低产值企业作为有序用电的首限对象。[71]其目的就是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对高污染企业实施经济制裁,倒逼企业进行环境整治。

(4) 与资质评定、投资领域、政府采购联动约束。企业环保信用政府与其他政府行政行为联动主要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投资领域限制、政府采购等相关政府行为实行联动。

首先,环保部门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当通报各企业等级评定归口行政机关,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归口行政机关在审批企业的等级评定申报时,考虑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评价级别低的企业不予审批其评级申请。

其次,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还会影响企业的投资领域,对于一些需要清洁生产的领域,如化工、冶炼等行业,只允许环保信用评价级别高的企业准入,对于信用评价级别低的企业则通常限制或不予准入。

最后,政府在采购公用物品或服务时,尽量对供应商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予以考虑,并规定在投标文件或作为潜在供应商选择的条件进行规范。

以上列举了企业环保信用可以约束的主要领域,除此之外,在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也可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环保信用评价级别低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当然环保信用与其他领域的联动,需要分阶段、分步骤,可以首先从较为经验、较为成熟的银行贷款、价格机制等方面开始,然后再逐步推展到其他领域。

3.企业环保信用的社会联动约束

环保部门与社会力量的联动主要包括环保部门与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的联动。

(1) 与新闻媒体的联动约束。在当今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体主要有五大社会功能:报道新闻,引导舆论,实施舆论监督,传播知识,为社会提供多种服务。媒体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提供了一个出口。

因此,新闻舆论不仅能反映民意,而且对民意有强烈的导向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报道有助于激励企业的环境守法行为,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新闻媒体联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着力报道环保部门作出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及其每一年度的评价结果,尤其是对环境不良企业 (红色和黑色等级)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度追踪报道。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报道,环境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及信用等级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新闻舆论强大的宣传能量迫使企业正视过去的违法行为,转变经营策略,采取清洁工艺,进行绿色、低碳、循环生产。媒体要积极发挥宣传者的作用,不断宣传绿色文化、普及环保知识,使环保信用概念让更多的公众了解,让公众潜移默化地重视企业的环保信用,并自觉支持环保信用等级高企业的产品。

(2) 与环保社会组织的联动约束。环保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的联动主要通过环保部门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的公示,可以为环保社会组织的监督提供具体的对象。具体的联动方式通过参考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环保社会组织可以择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方。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 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些法律规定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立法依据。

实行环境公益诉讼,任何合法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诉讼主体都可提出对破坏环境行为的诉讼,这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力举措,也是威慑企业、督促企业守法的新型执法手段。环境公益诉讼通过赋予公众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弥补了政府执法资源的不足,充分震慑了企业,激励企业守法。

(3) 与消费者的联动约束。政府应当强化对企业环保信用的宣传,结合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合的公示,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进行理性选择,不仅应当理性选择商品或服务,并应当对商品或服务的生产企业的环保信用予以考虑。

在企业产品中推行环境标志制度,不失为一种政府引导的良策。[72]环境标志在国外也称生态标签、绿色标志、环境选择等,是张贴在商品上的一种证明商标,表明具有这种标志的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产品生产的全过程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在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推行环境标志制度,能强化消费者对有利于环境的产品的选择,培养消费者的环境意识,引导消费者的购买倾向,同时消费者的购买倾向又会直接影响产品的发展方向,逐步影响制造商和经销商的生产经营思想,推动市场和产品向着更加有益于环境的方向发展。基于这样几点,企业可以从这种公众的绿色消费中求得机遇和发展,激励企业成为环境守法的市场主体。实行环境标志制度,首先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通过新闻媒介、教育部门等对环境标志制度的宣传、学习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全民保护环境的氛围。其次应对产品进行评价,制定相应的标准。主要根据技术统计和分析,制定一个相对较高的标准,如果企业能达到这个标准的要求,则国家将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优惠。

环保部门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与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联动可以有效地约束不良环保信用企业的生产行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生产的产品,会成为众矢之的,没有或逐渐丧失消费市场,这对环保信用不良企业来说会是致命打击。

环保信用评价与环保组织、媒体、消费者互动,将使环保信用评价更科学、更有效力,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环保事业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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