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法普遍化张力:探析卡理斯玛支配与组织化建构

政法普遍化张力:探析卡理斯玛支配与组织化建构

更新时间:2025-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8]在本文看来,这主要是因为卡理斯玛支配本就不以具有普适性的制度主义逻辑作为其普遍化张力之所在,卡理斯玛支配所抱持的是一种转化一切价值,与一切传统的、理性的规范决裂的、自主的革命态度。亦即,只要它能被承认,只要跟随者及信徒卡理斯玛式地证明他们的“足堪重任”。相关的权力配置与组织禁律都更进一步强化了其不容挑战的垄断权力。

对于黄克功案,有研究者指出:此案的判决说理较少寻找法律层面的依据,通篇贯彻的主要是政治和道德的说教,杀人事件本来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法律关系问题,但该判决却并不从法律上寻找依据,而是直接用政治逻辑代替了法律逻辑。[38]在本文看来,这主要是因为卡理斯玛支配本就不以具有普适性的制度主义逻辑作为其普遍化张力之所在,卡理斯玛支配所抱持的是一种转化一切价值,与一切传统的、理性的规范决裂的、自主的革命态度[39]与之相适应的是,人民将承认卡理斯玛的真实性及听从其召命而行动,当成是自己的职责——这就恰如黄克功的从容赴死——由心理层面而言,这项“承认”是个人对拥有这些特质者的完全效忠和献身。[40]

在这里,权力正当性的唯一基础是个人的卡理斯玛,只要其存在受到证实。亦即,只要它能被承认,只要跟随者及信徒卡理斯玛式地证明他们的“足堪重任”。[41]这就意味着,卡理斯玛支配的普遍化张力在根本上是内在于某种自我表述为“真理”的意识形态话语与权威机制,“它可以使人们不假思索地追随官方意图”——恰如毛泽东的亲笔信在黄克功案中所达致的意识形态效果——“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导引,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42]

阿帕特及托尼·赛奇等以延安的意识形态和道路实践为对象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以延安为中心,在极其分散的根据地之间形成强大的集权体制,靠的是一套特殊的话语系统。延安的一切,包括制度、理想和行为规范都是一套话语系统的产物,它们以符号资本的形式汇集于延安,使延安成为真理和美德的最高体现。这一研究的核心命题是“话语即权力”,共产党也因此而被比作话语的共同体。[43]他们认为,毛泽东对这个话语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4]

正是基于卡理斯玛领袖具有超凡禀赋的“话语权”,延安整风运动代表了我党政制模式重大的转折,在整风运动以前,党内民主集中制通常采取争论—表决的会议模式,整风运动推翻了这个模式,代之以先在中央确定一个核心,区分好谁代表正确路线、谁代表错误路线,然后围绕统一的口径自上而下地进行学习的新模式。[45]这是因为在残酷的革命斗争背景下,为了避免“上升为‘路线斗争’的政治分裂,党必须将自己的命运托付给已经在残酷的斗争中证明自身能力,具有超凡魅力的政治、军事领袖,并赋予其不容挑战的政治权威与绝对领导权”[46]

在这里,集中不是简单地按照命令—服从的行政模式实现的,还必须让全党相信中央走的是马克思主义道路,代表着正确路线。正是本着这个方针中央才能要求全党与自己保持一致。[47]在中央自上而下地确立象征真理的路线决策与话语模式之后,卡理斯玛权威的常规组织化就有可能以“话语”作为意识形态媒介来赋予“政法”的支配以普遍化张力。(https://www.daowen.com)

第一,一旦话语模式得到确立,所有的政治参与者就都只能借助特定的语言表述自己的政治主张,离开了这些语言规范就有可能被视为异端而被排斥在对话权之外。[48]这样一来,一方面,“国家权威不仅可以通过口号和标语所承载的较为抽象的价值灌输来控制乡村司法”[49],另一方面,基层权威在与党中央保持路线一致性的前提下,也具有对话语进行管理和解释的弹性操作空间。[50]正是因为“话语”可以起到“统一思想”和建构一致行动的意识形态功能,[51]这就使得“政法”可以摆脱对制度主义逻辑的依赖而依靠“话语”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行动框释”能力而实施“个别化”的支配。按照谢觉哉的说法:有了法律以后又怎样呢?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可不可以同旧社会的司法人员一样,只坐在那里翻书本呢?不行。新的人民的法律,不是一个圈圈,把司法工作者套住,束手束脚,动弹不得,而是一个标准,要司法工作者遵循这一标准去做。因此,司法工作者若不懂政治,有法也不会司。这也是说,要从政治上来“立”,又要从政治上来“司”……没有法,用政治来司,有了法,也要用政治来司。[52]

第二,尽管在这种依靠意识形态话语来“解释”基层社会价值关系的司法过程中,利益的随机直接分配取代了利益的普遍性分配,随机的政治权力策略取代了法律知识的推理和判断。[53]但“政法”官僚只需通过使用特定的话语模式就可以向司法对象表明其“个别化”的权力决断是在执行“中央路线”,而那些无力通过话语建构来进行自我表达的“经验主义者”,如果不想冒险挑战话语禁忌,那就只能在自己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兼顾的前提下表示谦卑地服从。意识形态的显著特点即在于它可以“用‘真理’掩盖‘利益’的方式发挥作用”。[54]这就恰如“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取得的实践效果: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都是负审判责任的人亲到争讼地点,召集群众大家评理,定出双方都愿意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法子。是审判,也是调解。这个方式的好处是,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现了民主。[55]

第三,卡理斯玛权威的常规组织化过程同时也是专断权威逐级下放的过程,这是因为“当最高领袖需要行使专断权力来打断官僚体制的常规过程时,其下属各级官员也必须拥有这一打断常规过程的专断权力方能有效地实现领袖意图。”[56]在相应的制度安排上,这就表现为政治官僚在其治下所享有的垄断权力。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谢觉哉指出:对于新民主主义司法应该是什么样,过去并没有弄清楚……现在就是毛主席讲的,民主集中制,领导一元化……司法体制方面,实行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长官兼理司法。[57]与此同时,为了保证作为卡理斯玛领袖代理人的集权官僚能够切实有效地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相关的权力配置与组织禁律都更进一步强化了其不容挑战的垄断权力。比如,《山东省陪审暂行办法(草案)》第5条:陪审员有帮助调查案情、列席陪审、陈述意见之权,但无决定处理案件之权;[58]《淮海区人民代表陪审条例(草案)》第9条:凡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者,参与陪审代表应于退庭后,立即会议评论,提供意见,交由主审人参酌裁判,但对于裁判之确定无拘束力;[59]《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2025年4月15日公布)第18条规定:陪审员对陪审案件,经裁判人员决定后,不能再提出异议,并应保守秘密;[60]《苏皖边区第二行政区人民法庭组织办法》(2025年12月24日公布实施)第9条:各级人民法庭必须绝对保证贫雇农的领导权与广大农民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发表意见,封建地主、反动富农、封建爪牙、顽匪分子,一概不得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如发现混入操纵破坏情事,定予严厉惩办。[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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