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早教机构设立条件及程序

早教机构设立条件及程序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可以申请举办早期教育机构。申请举办早期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早期教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早教机构设立条件及程序

这里主要以民办学校性质的早期教育机构来进行说明。早期教育关系到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由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早教资源匮乏,社会上的早教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管理体制不明确、师资准入门槛低、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无监管、课程体系无标准等问题。

目前的早教机构多为工商部门注册,且仅对其经营和税收状况进行监管,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有效的教育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大力加强对早期教育行业的规范管理,包括开办资质、服务质量、师资准入、收费标准等方面,形成并严格执行早教机构的准入制度。

(一)早期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

1.开办者应符合的条件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举办早期教育机构的主体做出了规定,但未对投资人设置明确的举办资格要求,通常理解为并未设定特殊限制,而是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地方层面的规定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更加细化,体现出地域特色。

例如,《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可以申请举办早期教育机构。其中,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面向本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幼儿提供免费福利性托育服务的,可以申请举办托育点。

《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公民个人等以多种形式举办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四川省的规定与上海市基本相同,其《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规定,申请举办早期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早期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需要的相关证照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不管举办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早期教育机构,均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受到消防安全、食品餐饮服务、卫生保健、人员资质管理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管。

3.需要提交的材料

开办早期教育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前各地主要以本地的要求为准。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举办早期教育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2)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3)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的证明文件;(4)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5)由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6)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7)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

4.在选址和建筑设计上的要求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规定,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也出台了相关办法。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早期教育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等方面均应遵循以保障安全为先的原则。早期教育机构在选址、场所和建筑设计上要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不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污染源,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提供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以及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许可证明。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早期教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早期教育机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60 m2(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 m2),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 m2;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

5.对师资的要求

对于早期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较为宏观,相比之下,上海、四川等地则有明确要求。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早期教育机构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

(2)人员资质要求方面,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人员培训管理方面,要加强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后教育培训,要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准入标准、评估监测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拓展链接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www.daowen.com)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第二十条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二)早期教育机构设立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现行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有的省份制定和出台了相应政策法规,规范早期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和程序。例如,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于2018年发布了修订后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非法办园的清理整顿力度,规范办园行为。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的管理,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梳理,已经取得办园许可证且年检合格者换发登记注册合格证;年检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办园资格。

部分地方关于早期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和程序的政策更加细致,具有可操作性。如无锡市的《无锡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0~3岁早教机构的注册程序:

0~3岁早教机构的举办者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目的、举办者、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负责人、服务对象、办园形式、办园规模),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拟任园长及拟聘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拟办机构的资产、开办资金的证明材料,拟办机构的场地证明(包括园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及房屋平面图等),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住保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开设餐点的0~3岁早教机构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0~3岁早教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无锡市0~3岁早期教养机构登记注册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中联合举办的0~3岁早教机构应明确主办方,并提供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园协议书。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状况和0~3岁早教机构网点布局的需要,依法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并对申请人的举办资质进行审查。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无锡市0~3岁早期教养机构登记注册证》,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由举办者于三十日内到相应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进行法人资格登记。《无锡市0~3岁早期教养机构登记注册证》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若需异地举办0~3岁早教机构,必须到新办所在地重新登记注册。在《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0~3岁早教机构,应按《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0~3岁早教机构。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的,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办法》还指出,登记注册实行年检制。每年3—5月,举办0~3岁早教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法人登记机关年检,经审核合格的机构方可开展新生的招生工作。发证机关每两年换发一次《无锡市0~3岁早期教养机构登记注册证》。

本章回顾

本章我们学习了早期教育机构的产生、分类及其法律地位。第一节从国际和国内两个角度介绍了早期教育机构的产生历程,对比了公办性质托班、民办性质托班和政府购买性质托班的优缺点。早期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早期教育机构法律地位概述、特点和早期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思考与练习

1.你是如何理解早期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的?

2.用自己的语言来描述早期教育机构的分类。

推荐阅读

[1]华爱华,黄琼.托幼机构0~3岁婴幼儿教养活动的实践与研究[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6.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张民生.0~3岁婴幼儿早期关心与发展的研究[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7.

[4]管华.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注释】

[1]王磊,刘晶波.我国0~3岁儿童早期教育事业的发展概况及分析[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18(11):36-43.

[2]喻惠婷.本端调查:杭州知名早教机构“跑路”背后凸显行业监管空白[EB/OL].http://i.cztv.com/view/13027406.html[2018-10-31].[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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