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预防失业到就业安全:完善失业保险体系

从预防失业到就业安全:完善失业保险体系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需要加强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和劳动政策制度的衔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为此,我们建议:一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立法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做法,增设“再就业津贴”、“跨地区求职活动费”和“跨地区就业搬迁费”等支持再就业的开支项目,协助失业者寻找工作,辅导失业者重新进入就业市场[14]。

从预防失业到就业安全:完善失业保险体系

总体社会安全制度可分为关怀性、防备性和发展性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关怀性社会保障有社会救助、社会补偿、就业促进与待业扶助等制度;防备性社会保障制度有年金、医保、职业灾害与失业保险等制度;发展性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教育福利、住房保障、劳动促进等制度。但从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早期倾向关怀性社会保障,主要是采取社会救助等方式对失业者提供适当的救济,以预防失业,现在更多的是加强求职者、在职者与待业者的工作权保障,关注就业安全,促进就业。为此,需要加强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和劳动政策制度的衔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

1.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近年来世界各国均十分重视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了与就业促进的对接,做到“人人愿工作,人人有工作”,以避免过度依赖社会救助。如英国就业政策就强调失业者的自身责任,雇主的配合参与及政府政策的整合理念;法国则加强失业保障、就业媒合与职业训练;我国台湾地区“就业保险法”规定在职工作者在被解雇后成为非自愿性失业者时,可得到国家所提供的失业给付、职训生活津贴、提早再就业津贴、就业媒合服务等多项优厚的协助资源。反观我国《就业促进法》第15条、第16条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但缺乏具体的就业促进开支项目。为此,我们建议:一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立法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做法,增设“再就业津贴”、“跨地区求职活动费”和“跨地区就业搬迁费”等支持再就业的开支项目,协助失业者寻找工作,辅导失业者重新进入就业市场[14]。二是实施积极劳动政策,鼓励失业者能回归劳动力市场,即分别通过职业训练,提升劳动素质,通过创造工作机会提升劳动需求,通过就业服务改善劳动者与所需岗位之间的结合等方式,让失业者经过训练之后能在劳动市场更具竞争力和吸引力,最终找到适合的工作。

2.选择合理的失业保险模式,加强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衔接(www.daowen.com)

失业保险的基本理念是“权利义务对等下纳费互助”,也就是被保险人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必须缴纳一定期间的保险费用,始能在失业期间享有失业保险给付的相对权益,以达到“社会风险管理”的社会互助目标。在此基本理念中,各国失业保险制度所普遍秉持的首要原则是被保险人劳动者必须先“缴纳贡献”一定期间的保险费用后,才可获得给付,而不是如同社会救助般只要是经过资产调查合格者,无须缴费贡献即可获得给付。这就需要将长期失业者与中高龄失业者等特定弱势失业者转至社会救助体系,由后者发放失业救助金来处理。而在我国,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发展,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初步形成了包括长期生活类救助、临时应急类救助和分类专项救助等多项具体救助项目在内的贫困救助体系框架。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困救助制度的目的越来越超越个人生存范围,而趋向于向受助人提供就业机会和有效就业条件,以促进其自救、自立。因此,这一贫困救助体系对那些有劳动能力,陷入生存型贫困的长期失业者、中高龄失业者等弱势失业者的救济能发挥作用,促进其就业自救。

为此,需要选择合理的失业保险模式,加强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衔接,具体的衔接方式主要有“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和“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援助型三种[15]。结合我国国情,建议采用“失业保险+失业救济”模式,对于不适用就业保险及长期性的失业者,通过国内失业救助制度做最后的补充,以建立完整的失业劳动者就业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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