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在“权利与义务、自律与他律、动机与效果以及自由与秩序”[19]等范畴具有趋同性;但两种秩序体系始终不能混同,否则会导致行为主体对自身行为性质的错误判定,因此应当从理论上阐明。
法律与社会主体的互动关系分为三个层级:最低层级是主体被动守法,他们认知上对法否定,行为上被法约束,心理上避罪远罚,利益上无法实现,为“畏法阶段”;中间层级的主体对法基本肯定,法的精神部分内化,在服从约束的同时能够利用规则交往,是“用法阶段”;最高层级是主体主动践行法律,与法的精神高度契合,法是个人行为的最高准则,达到“法治阶段”。
“道德要求的高低差别性和实践表现的程度差异性及其上下从属和相互制约的关系”[20],是道德分层的依据。马克思从个体到类的角度,认为道德的最低层级是具体事件反映的道德理论,中间层级是人类解放层面的道德理论,而顶层是共产主义理想蓝图中的道德自然存在。[21]结合马克思道德理论和我国当前实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的最低层级是一般社会公德和公共生活准则,中间层级是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层级则是以共产党员的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达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状态。(https://www.daowen.com)
但法律与道德的层级并非一一对应,法律的“畏法阶段”在道德中并无对应,因为道德的底线高于法律底线;遵守社会公德已然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因此其与“用法阶段”相对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和“灵魂”[22],因此实现法治即与践行核心价值观相对应;共产党员的标准在全社会中起到了修德为本、示范为要的作用,党员守德的高线和守纪的严苛,已经超越了德法规范的一般要求,处于两种规范的顶端(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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