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审查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审查要点》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产品定义借款人以其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取得金融机构授信的业务。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单笔授信的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的,应重点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同履行的可实现性和债权人获得支付的可能性。应收账款质押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审查要点》

(一)产品定义

借款人以其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取得金融机构授信的业务。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1)单笔授信的应收账款质押模式。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

(2)循环授信应收账款质押。根据借款人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二)产品优势

1.对于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人)

(1)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让未来的现金流提前变现,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改善经营状况,缓解由于应收账款积压而造成的流动资金不足状况。

(2)满足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担保资源不足情况下的融资需求。

(3)由于金融机构对用以质押的应收账款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侧面督促了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提高了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

(4)操作手续简便,融资效率高。

2.对于买方(应收账款债务人)

(1)卖方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后,将降低对应收账款账期的敏感性,能为买方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远期付款条件,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2)稳定了上游供应渠道,且不用付出额外成本。

(三)适用范围

(1)供应商和买方(核心企业)之间采用赊销方式,长期有一定规模应收账款的制造、销售企业。

(2)应收账款较多,需要资金扩大生产销售规模的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中小企业。

(3)本身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不动产相对匮乏但有周期较长、较稳定应收账款的企业。

对于以上类型企业,要求有相对稳定的付款群体,以信誉良好的大集团公司为交易对象的为优。

(四)风险要点及控制措施

1.出质合法性

应收账款是一种特殊的出质权利,业务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和授信审查审批时应重点关注如下:(www.daowen.com)

(1)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备非公益性、可转让性和时效性,仅限于金钱债权,养老金抚恤金、非金钱债权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出质。

(2)应收账款出质以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为主,如已发生的销售货款、租金等。

(3)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标的,应限于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尚未发生的类型。如已经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未来租金收入有租赁合同作为法律基础,且债务人确定,可以作为出质权利。

(4)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来的营业收入,因基础法律关系尚未发生且债务人也不特定,不能作为出质权利。

(5)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虽债务人不确定,但收费基础法律关系——不动产经营权确定,收费稳定,可以作为出质权利;公园门票收入、景区收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等,具备法律上的稳定收益的特点,可以作为应收账款出质。

(6)企业经营权以及各种特许经营权虽然可以产生预期收益,但不具有应收账款性质,不能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2.真实性及可实现性

(1)在贷前调查和审查环节,对借款人和债务人均要进行资信调查,重点审查借款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包括: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企业是否利用虚假账龄、虚构应收账款、提前开票等行为进行欺诈行为,防范以虚假贸易背景骗取银行授信的情况。

(2)在真实性前提下,应收账款的实现还要求借款人必须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因此应尽量选择既成的应收账款,即借款人义务已经履约完毕,应收账款已经现实产生,其判断的标准是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已经交付、债务人已经验收等。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的,应重点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同履行的可实现性和债权人获得支付的可能性。此外,可接受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账期不应超过1年,且买卖双方的商务合同中不应存在债务抵销条款。

3.质押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

(1)在贷前调查和授信审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

(2)应收账款质押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式。在质押合同中,应载明所担保的债务的种类、金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应收账款的类型、数量、归还期限、有效凭证移交时间、如何通知债务人等;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必须将权利证明交付质权人”,并按合同实际交付,将此作为借款人的合同义务;应按合同约定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已知晓应收账款已质押的相关证明。

(3)质押登记时对质押应收账款描述应明确,质押应收账款可识别,具体如下:

①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订立质押合同时已产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登记系统中写明以下要素:付款人、金额、账期和相关的发票号;订立质押合同时未产生而在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可采用概括性描述方式,对应收账款发生的特定的时间、特定的范围以及特定的付款人等信息进行描述。

②出租产生的应收账款:动产或不动产的种类、状态、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承租人,以及不动产的地理位置。

③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从服务的项目、服务提供的对象与期限等方面来描述质押财产。

④收费(益)权:针对收费权质押,债务人一般不特定,可不做特定描述,应把收费项目、范围、期限等描述清楚。如有收费许可证,应登记收费许可证名称和编号,并说明收费许可证下所有项目或部分项目的收费权质押,并且列明具体的收费项目。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从专利的名称、专利号、专利被许可使用的主体以及使用期限描述质押财产。

(4)发现登记系统中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以保证登记信息与合同一致,否则可能会影响法院对质权有效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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