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与规定

广西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与规定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西按这个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直至2004年9月30日。同年8月1日起,广西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发放改为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同年12月,民政部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与规定

(桂政发〔1994〕100号)

经研究,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作如下改变:

一、自1994年8月1日起,我区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原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经费来源,按本单位的经费供应渠道,在“其他费用”目列支。

原自治区财政,地、市、县财政这部分抚恤费,由地、市、县财政收回,用于安排这部分单位发放抚恤金。(www.daowen.com)

二、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军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单位职工),参战民兵民工,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区外工作,家属户口在本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和革命烈士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仍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三、1994年7月31日前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未领到一次性抚恤金,也改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