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正确处理事实与预设之间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事实与预设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4:54:16]我们知道,辩解和辩护是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词汇,依照审判长的看法,“辩解”一词只能是用在被告人自己身上,而“辩护”是辩护人实施的行为。因此,上述语料中的审判长并没有规范使用“辩护”一词,反而具有不公正、歧视、先入之见的嫌疑。也就是说,被告人应该为自己“辩解”,但是原告也有时候也会为自己“辩解”,而不仅仅是“辩护”。

如何正确处理事实与预设之间的关系

在许多情形下,法官庭审过程中并未注意到自己的语言内容存在预设,有些预设可能直接导致当事人和相关参与人的询问或回答接受了法官的预设内容。也就是说,有些情形下的语言不能直接得到回答,如果开口回答了,就可能直接接受了这种语言内包含的若干预设意义。比方说,法官问“你什么时候开始吸毒的?”,便就首先预设了“你吸过毒”。处理好事实和预设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更准确地表达自己所表达、想表达的内容,也能认清他人说话时所蕴含的更多的预设意义,这对于庭审参与人都非常必要。请看语料(2013年2月28日13:45,直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入户抢劫案):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为自己辩解的?[14:53:27]

被告人:没有。[14:53:36](www.daowen.com)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辩护意见?[14:54:16]

我们知道,辩解和辩护是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词汇,依照审判长的看法,“辩解”一词只能是用在被告人自己身上,而“辩护”是辩护人实施的行为。在笔者看来,虽然“辩解”一词可以被理解为“申辩和解释”,但是通常来说,“辩解”一词会具有一种负面意义,即说话人是极力澄清自己,但往往具有“狡辩”的意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这一行为主体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而不是辩解。因此,上述语料中的审判长并没有规范使用“辩护”一词,反而具有不公正、歧视、先入之见的嫌疑。我们要尊重事实,但不能随意进行不当的预设,这对于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尤为不公。也就是说,被告人应该为自己“辩解”,但是原告也有时候也会为自己“辩解”,而不仅仅是“辩护”。法律术语与日常用语之间存在差异,更与大众用语具有很大差异,专业表达如果不能产生有效、公正的结果,就需要加以通俗化处理,确保语言的意义得到正确传达,这就是专业性与通俗性用语如何取舍的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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