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代台院监察制度的分析介绍

唐代台院监察制度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院监察官员品阶不同,职责有别,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唐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以十道巡按的方式进行分区监察。总之,台院、殿院、察院分置和十五道巡按制的形成,构成了唐代严密而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他们或承诏为特别使者,或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或处斩犯法的官吏,这一切都反映了唐代监察体系的日益完备。

唐代台院监察制度的分析介绍

二、唐代的台院监察系统

唐代监察制度日趋完善,其机构沿隋制,称御史台[31]。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从三品(后升正三品),副职御史中丞二名,正五品上,后升正四品下。御史大夫的职责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32],具体职务是掌国家刑宪典章、弹纠百官奸邪和违失、整肃朝廷纲纪及总管台事。御史中丞辅助御史大夫共同实施其职。御史台总领监察之职,下属机构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三院监察官员品阶不同,职责有别,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

台院是御史台的本部,地位较高,长官侍御史从六品下,额四员,主要是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知推、弹、公廨杂事。

推,即推鞠狱讼,是“台司重务”。御史台官员参与负责推鞠的形式有三司推和东推、西推三种。三司推是指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共同对大案、要案和冤案的一种特别审讯。这种推鞠因案情重大或牵涉的官员在五品以上,故必须由三司长官共同负责处理。“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由侍御史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推讯[33]。这种级别较低的审判,有时也称为小三司,明清时的三司会审即源于此。

东推和西推,是台院将对中央及诸州的审讯事务划为东、西两个部门,规定“凡有制敕付台推者,则按以实状以奏;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34]

弹,即弹劾。弹劾违法官员是侍御史的基本职责,主要是针对诸王和中央各部门职位较重要的官员。唐朝弹劾制度较完备,有如下的特点:其一,御史有独立弹劾权。唐初规定,对五品以上官员犯法须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奏弹,小事署名;凡事非御史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弹奏者,则具其事为状,大夫、中丞押奏,再依事件大小由御史采取不同仪式弹奏。其二,弹劾仪式庄重。“大事则豸冠、朱衣、裳、白纱中单以弹之,小事常服而已。”[35]对五品以上大官的弹劾多采用仗弹的形式,即在皇帝坐朝时,御史服獬豸冠,对着仪仗宣读弹文,这样庄重的弹劾仪式对那些犯有不法行为的大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其三,除诸御史各有弹劾权外,又专置知弹御史和皆弹侍御史,分别仗弹京城与地方官吏的赃奸,不守法者。其四,允许御史风闻弹事。唐朝的御史非但可以弹劾确有犯罪证据的官吏,还可依风闻传说以至嫌疑对百官进行弹奏,不但可以弹劾于有罪以后,还可弹劾犯罪将成事实之先。

公廨杂事,指台内的日常事务,如“定殿中、监察以下职事及进名改转台内之事”[36]等。侍御史知杂事,就是总判台事,相当于台院的负责人,因其在侍御史中拥有实权,地位最为重要,往往由年长而资格老的侍御史担任,称为“杂端”或“端公”。(www.daowen.com)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位次于侍御史,从七品下,定额六员,职务主要是“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即在朝班时,殿中侍御史“列于合门之外”,对“百僚班序有离立失列,立嚣而不肃者,则纠罚之”,在这种时候,就是宰相也得听从指挥。可见为维护朝廷的秩序和尊严,检查朝班时百官的仪态行履,是殿中侍御史一项重要职责。此外,殿中侍御史也有推按狱讼、监京城仓库和分巡两京的任务。

察院的监察御史在三院监察官中品阶最低,正八品上,额定十员。但由于职司“风宪”,权限不受品秩的限制,故职掌范围十分广泛,权限也大。《旧唐书·职官志》记载:“监察掌分察巡按郡县、屯田、铸钱、岭南选补、知大府、司农出纳、监决囚徒。监祭祀则阅牲牢,省器服,不敬则劾祭官。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凡百官宴会、习射,亦如之。”巡按郡县,检查地方官吏,作为监察官的职掌早在秦汉时已成制度,至唐更成为监察御史的主要任务。监察御史在外,往往数月半载,他们因直接受皇帝委派,气派非凡。唐高宗时韦思谦任监察御史,曾说:“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37]此外,巡查馆驿、监仓库、监诸军,也属监察御史的职责范围。至玄宗时还规定,监察御史负责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即“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38],即由六个监察御史分别监察吏、户、礼、兵、刑、工各部,号称“六察官”,形成御史台对尚书省的分察制度。此制实为明代六科给事中进行行政监察之先声。

唐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以十道巡按的方式进行分区监察。担任十道巡按的使者,以六条进行检查:“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蠢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39]十道巡按同监察御史的巡按州县不同之处在于:监察御史出按州县,主要是推鞠狱讼,一般都带君主的敕命,或者是因地方出了较大的案件,带有临时委派特使的性质;而十道巡按则是一种经常性的地方巡回检查制度。唐有六条,汉也有“六条问事”,如果说汉代六条重点旨在举劾郡守、豪强紊乱纲纪的不法行为的话,那么唐代六条则通过对吏治、户口、财政、生产、治安、人事、司法等方面政绩的稽察,对地方官吏的品行作出评价,是监察制度进步的表现。

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唐王朝对地方州县的监察采取的一个重大决策是改十道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处置使,负责对辖区内官员的督察。同时,采访处置使又有了固定治所,始置僚属。至此,采访处置使由地方巡回制转变为固定的监察常制。更值得注意的是,唐中叶以后,道逐渐从地方一级监察区向地方一级行政区转化。

总之,台院、殿院、察院分置和十五道巡按制的形成,构成了唐代严密而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各级监察官由于职司“风宪”,也称“法官”,又称为皇帝的“耳目官”,可说是无所不纠,无所不察。他们或承诏为特别使者,或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或处斩犯法的官吏,这一切都反映了唐代监察体系的日益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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