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性质:探索宗、里、邑、都的影响与特点

社会性质:探索宗、里、邑、都的影响与特点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宗法有大宗,有小宗;大宗是氏族制的残余,小宗是家族制的前驱。这些“宗部”已有“宗帅”和“宗兵”“宗伍”的分化,这已经是进入阶级社会了。唐代在西南边徼上的乌蛮,还保存了较宗法更为原始的氏族社会,即所谓“鬼主”“大鬼主”或“都鬼主”。乌蛮部落大鬼主之外,还有百家的小鬼主,正说明乌蛮社会还保存了一套完整的氏族制。称先祖为鬼,也是古代中原的旧俗。解放前彝族社会是以家支为主的,这已经是由氏族进入家族社会了。

社会性质:探索宗、里、邑、都的影响与特点

新石器时代晩期,中国大陆上,普遍地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农业公社,其中有氏族公社,有农村公社。我们只要从各地发现的仰韶遗址、龙山遗址或者如仰韶龙山重叠堆积或相互融合的遗址,从它们堆积层的深厚与堆积面的广阔,都可以得到实证。这许多公社,在当时都是交通阻塞,各自孤立,不相往来的群体。不过它们的“孤立”或“不相往来”,也并不是长期地绝对如此。我们只要看在各个不同的遗址中,所有出土的这两种不同文化的遗物,又复各自相似,自成系统,而且还有这两种文化相互融合后所产生的遗物,就可以说明他们中间相互的关系了。

黄河流域夏商两代已经完成了两个奴隶制王朝以后,江淮以南依然处在这样闭塞的农业公社之中。春秋以后,楚、吴、越在南方相继代兴,接着就是秦汉王朝完成了封建的统一的帝国,在阶级和部族的双重矛盾中,这些原始公社不断受到中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才逐渐向阶级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过渡,但是,仍然有不少地区的原始形态,还要延续一个很长的时期。魏晋以来历史家所称道的“宗”和“里”,就是这样孤立的农业公社具体存在的记录:

三国志》和《汉书》有关“宗”的记录:

孙策)遣使卑辞厚币,以书说(庐江太守刘)勋曰:“上缭宗民,数欺下国,忿之有年矣,击之。路不便,愿因大国伐之。上缭甚实,得之可以富国。”……(晔)曰:“上缭虽小,城坚池深,攻难守易,不可旬日而举,则兵疲于外而国内虚,……祸今至矣。”

——《魏志·刘晔传》

时豫章上缭宗民万余家在江东,策劝勋攻取之。勋既行,策轻军晨夜袭拔庐江。

——《吴志·孙策传》

(豫章太守华)歆素少谷,遣吏将偕就海昏、上缭,使诸宗帅共出三万斛米以与偕。偕往历月,才得数千斛。偕乃报勋,具说形状,使勋来袭取之。勋得偕书,便潜军到海昏邑下。宗帅知之,空壁逃匿,勋了无所得。

——《吴志·孙策传》裴《注》引《江表传》

袁术深怨(孙)策,乃阴遣使赍印绶与丹阳宗帅陵阳祖郎等,使激动山越,大合众,图共攻策。

——《吴志·孙策传》裴《注》引《江表传》

丹阳僮芝,自擅庐陵,诈言被诏书为太守,鄱阳民帅别立宗部阻兵守界。

——《吴志·太史慈传》裴《注》引《江表传》

近自海昏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发召,一人遂不可得。

——《吴志·太史慈传》裴《注》引《江表传》

(孙)资曰:“鄱阳宗人前后数有举义者,众弱谋浅,旋即乖败。”

——《魏志·刘放传》裴《注》引《孙资别传》

诏书以(刘)表为荆州刺史,时江南宗贼大盛。

——《后汉书·刘表传》

刘表之初为荆州也,江南宗贼盛,……(蒯)越曰:“……宗贼帅多贪暴,为下所患,……君诛其无道,抚而用之,一州之人有乐存之心,闻君盛德,必襁负而至矣。”

——《魏志·刘表传》裴《注》引司马彪《战略》

(士)燮子徽自署交趾太守,发宗兵拒良,……交趾桓邻,燮举吏也,叩头谏徽使迎良。徽怒,笞杀邻。邻兄治、子发,又合宗兵击徽。

——《吴志·士燮传》

《三国志》和《后汉书》所载的“宗部”“宗帅”“宗兵”“宗伍”“宗贼”,分布在汉代的荆州、豫章、丹阳以至交趾各郡,从长江流域到今越南诸地,在这样广阔的地区,都同有“宗”称,这应是一种普遍的称谓,而不是某一种属的专名。《后汉书·刘表传》“宗贼”下注云:“宗党共为贼”,宗党就是“宗”的最正确的注释。

三国时代,豫章、丹阳两郡,就是山越最集中的区域。汉代豫章郡海昏县为昌邑王贺封地,在今江西永修县。上缭在其西,今为江西奉新县地。《水经·赣水篇》:“其(缭)水导源建昌县,……又迳海昏县,谓之上缭水。”三国时孙策以太史慈为建昌都尉,治海昏;上缭等山越部族,即统属于建昌都尉。这里已经是发达的农业区域,所以华歆要他们共出三万斛米。但是,他们的社会组织还是停留在氏族社会阶段,和周代的宗法为近,而与秦汉以来的家族,还有很大的区别的。宗法有大宗,有小宗;大宗是氏族制的残余,小宗是家族制的前驱。周代所传的宗法,就是要把较疏远的宗支,排斥于家族之外,宗法是处在氏族制向家族制过渡的阶段中。这些“宗部”已有“宗帅”和“宗兵”“宗伍”的分化,这已经是进入阶级社会了。魏晋以后这些宗帅成为“方土大姓”,那就更接近于家族制了。

唐代在西南边徼上的乌蛮,还保存了较宗法更为原始的氏族社会,即所谓“鬼主”“大鬼主”或“都鬼主”。《新唐书·南蛮传》两爨蛮下说:

夷人尚鬼,谓主祭者为鬼主,每岁户出一牛或一羊,就其家祭之,送鬼迎鬼必有兵,因以复仇云。

唐代两爨蛮即东爨乌蛮和西爨白蛮。“鬼主”是乌蛮的氏族组织,在白蛮中是没有的。晋宋以后东爨逐渐强大,兼并了西爨,因此东爨的鬼主就成为两爨的大鬼主,或两爨都鬼主了。《新唐书》此文本于樊绰《蛮书》(《蛮书》此处原文脱落甚多,致不能句读,可据《新唐书》或《通考》加以校订)。《蛮书·云南界内途程篇》系此于生蛮磨弥殿之下,称“此等部落皆东爨乌蛮”,此即鬼主出于乌蛮而不属于白蛮之证。《新唐书·南蛮传》又于乌蛮下说:

大部落有大鬼主,百家则置小鬼主。(www.daowen.com)

乌蛮部落大鬼主之外,还有百家的小鬼主,正说明乌蛮社会还保存了一套完整的氏族制。它和周代的宗法分大宗小宗也极为相似。称先祖为鬼,也是古代中原的旧俗。《论语·为政篇》说:“非其鬼而祭之谄也”,鬼即指先祖而言;《礼记·祭法》说:“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汉代的“鬼薪”即“取薪以给宗庙”;是汉以前自庶士庶人以至天子,皆以先祖为鬼。秦汉以后在南方部族中称祖先为鬼,尤为普遍。《淮南子·人间训》说:“荆人鬼”,《晋书·地理志》说:“大率荆州率敬鬼”,周去非《岭外代答·家鬼条》说:“家鬼者,言祖考也。”周氏之说就是南方部族事鬼的正确解答。周代的宗法,庶子不祭祖,不祭弥(父),即不为父祖立庙,祭必于宗子之家,这也和鬼主下的属户,即支庶,就鬼主家祭祖,是一致的。乌蛮的氏族制较之周代宗法更为原始的地方,是他们还保存了氏族制的血亲复仇,以及小氏族的编制以百家为率两事。血亲复仇是氏族社会对每个成员所承担的神圣任务,氏族的兴衰,完全要看这个任务执行得好坏而定。解放前彝族社会是以家支为主的,这已经是由氏族进入家族社会了。他们的氏族虽然已经解体,他们依然在打冤家,他们还要把血亲复仇的义务交由家族承担。氏族社会小氏族的编制,要维持一定的人数,这样就可以使氏族不至于沦于单弱,而在生产消费和作战方面又都有一定的便利。《黔记》是清季嘉道时人李宗昉所作的,他说:八寨丹江的楼居黑苗“爱居高楼,人死殓而停之,为期,合寨共卜吉,以百棺同葬”,这是东爨百家则置小鬼主的旧俗,还完整的保存在他们的葬仪中。氏族社会虽以血缘纽带为主,但是,如果经过神示结义或氏族成员的同意,也可用继承的关系而为氏族的一员。《华阳国志·南中志》说:

与夷为姓曰皇耶,诸姓为自有耶,世乱犯法,辄依之藏匿。或曰:“有为官所法,夷或为报仇,与夷至厚者谓之百世遑耶,恩若骨肉,为其逋逃之薮。”

“与夷为姓”即由结义或继承关系而取得氏族成员的资格,同时氏族对此成员也负有血亲复仇的义务。这样的氏族社会,在云南边徼延续至清代,还依然存在。檀萃《滇海虞衡志·志蛮》说:

其同姓者,不必亲种类;或久居相爱,即结为同姓,叙伯仲。

上述两事,在周代宗法中都没有一点残存的痕迹了。

唐代乌蛮的氏族制,虽然较周代宗法更为原始。但是从他们氏族内部大鬼主与小鬼主的分化,以及武力征服的结果,阶级显然是已经存在了,这已经是处在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家长制氏族公社的阶段了。

里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基本组织。《孟子·滕文公上》说:“方里为井,其中有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春秋时代井田在东方的齐、鲁、郑、楚诸国还是存在的,《左传》《国语》中,都有可以信赖的记载。《孟子》所说的井田,可能就是当时滕国存在的田制。所以孟子才教滕文公对被统治的农村公社的野人行“九一”的助法。助法是在农村公社中实行的劳役地租。春秋时代齐、鲁、郑都先后加以改革,废公田,实行实物地租的彻法。《周礼·小司徒》“九夫为井”,《司马法》“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变八家为九夫,这就是春秋时代齐、鲁、郑改制后的结果。因为公田虽废而田不能荒弃,所以在公社里就必须另行分给一家耕种。战国时代像滕这样小国还保存了较古的八家为井的劳役地租,这也是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怀疑的。《孟子·滕文公上》又说:“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这正是农村公社里的真实情况而不是从臆想中所能虚构的。

《孟子》说“方里而井”,井里并称,井是耕地,里是居宅。《司马法》“夫三为屋,屋三为井”,《管子·乘马篇》“制为田,一田为一夫,三夫为一家”,也是田与家屋并言。古代的农村公社,就是计口授田,因田制里,田里都属公有,所以《王制》有“田里不鬻”之说。

比井较大的单位是甸,比里较大的单位是邑和丘。《周礼·小司徒》说: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

甸,从人从田,字又作佃,又通作田。甸六十四井,分居四丘,如以“井八家”计则为五百余家,这已经是一个相当繁荣的农村公社了。

汉魏以来在岭南,在云贵,像这样“计口授田,因田制里”的农村公社还是存在的。如《后汉书·南蛮传》载:“九真徼外蛮里张游率种慕化内属,封为归汉里君”,李贤注:“里,蛮之别号,今呼为俚人。”又如《三国志·黄盖传》历数武陵郡的蛮族而以“巴醴(里)由(瑶)诞(疍)”并称。《太平寰宇记》载黔州控临番落十五种,其中就有“俚人”。汉魏以来,在记载中总以里或俚为南方部族名称,而不知这个里本来是就他们的社会组织的性质而言,而不是某一族类的专称。这就如“宗”原为氏族组织,宗人所出之赋为,因而遂以为部族之称是一样的。《岭外代答·田子甲条》说:“邕州溪峒之民,无不习战,刀弩枪牌用之颇精,峒民事仇杀,是以人习于战斗,谓之‘田子甲’,言耕其田而为之甲士也。”邕州溪峒就是俚人所在之地,他们还是耕种农村公社的份田而为统治者服兵役。清康熙间黄元治所作《黔中杂记》说平远(今贵州织金县)“境内颇多田,因田制里,里有九”。《黔南识略》载:“兴义倮(罗)夷以白黑分贵贱,白倮夷在昔为土目之佃户,即土兵也,分地而耕,纳租于主。”兴义旧为贵州普安州,其地即在平远之南,平远在清初还是水西土司罗夷安坤的领地,后为吴三桂所灭,吴三桂失败以后,清政府在这里设官置吏,必须在原有的农村公社基础上才能作出“因田制里”的规划。明代播州土司杨应龙的属下有五十四里,现代贵州苗族中还有称为“里民子”的人,这些里人或里民,他们所在的社会应当还保存着许多农村公社的遗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计口分田”,或“因田制里”。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说:“其田计口给民,不得典卖,惟自己开荒者由己,谓之祖业。”这就是宋代南方存在的农村公社的具体的说明。

在云南和贵州西南的农村公社,有许多地方都称为甸,如现在贵州还有罗甸县,云南还有鲁甸县。元代以前云南虽受中国封号,实际上是处在地方政权统治之下,封建王朝对于云南的政治区划是无法过问的。所以历代有关这一类记载,是极为贫乏的。封建王朝的政令达于云南,自元代始。因此《元史·地理志》于云南诸路之下,往往详注旧日蛮夷地名于下,其中就有很多的地名,皆称为甸。如:和曲州“蛮名巨簉甸”,罗雄州“夷名其地为塔敝纳夷甸”,澂江路“今夷中名其地曰罗伽甸”,路南州“夷名为路甸”,阔州“州治密纳甸”,普济州“夷名玗甸”,邵甸县“车蛮斗蛮旧地,名为束甸”。又如开南州“其州分十二甸”,石旧县“有四甸”。这些以甸为名的地区,应当都是隋唐以来白蛮所在的农业区。《蛮书》有“磨弥殿”,殿即甸之对音,如罗甸在《宋史》中又称罗殿。《蛮书》称“白蛮语音最正”,这就是说白蛮语同于中国或相差不远,这就是“甸”的名称在云南能够普遍存在的理由。关于这些甸的田制,解放前李拂一所作《车里》记载车里十二版纳的田制说:

田土公有,不能买卖,凡属人民,非自耕自食不可。……如甲村有田二百亩,户二百户,乙村有田百亩,户百户,则户各植一亩田。设由甲村移百户于乙村,则甲村户植二亩,而乙村仅能户值半亩矣。无论迁来移去,皆如是分配焉。……其宣慰使土司又有专田,而由民众于大众农业完毕之后,随带耕植,有若我国古时之井田制焉。

这里的叙述虽不够确切,如说甲村乙村的迁移,和田土的分配,多属臆测;但是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它是田土公有,计口分配,与对统治者有劳役地租的负担,都是符合于农村公社的条件的。这也就是元代以前云南普遍存在的农村公社,保存在傣族区内一般的情况。

里、邑和丘,原为农村公社中各个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聚落。后来为了便利村社的管理,或者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统治者就利用这些已有的名称作为大小聚落的单位。

丘是半穴居时代的产物,古代“丘”、“复”二字,即像其形。丘,篆文作金文,从一,像地;从,像地上两面出入的洞口。丘是高出地上的土穴,就像一座小山,所以又有“山”字之义。孔子时代大部分劳动人民还要过这样穴居的生活,所以他就以构筑穴居作比喻说:“譬如为山,未成一篑”(见《论语·子罕》);“为山”就是“为丘”,就是在穴上架梁木堆土;不然,劳动人民为什么要做一座山?如果是真山,多一篑土,少一篑土,又有什么关系呢?复,甲骨文,金文或从(倒止形)作,从口像半穴居地下的穴,像地上两个洞口上的小屋顶。《诗》称大王居豳时,还是过的“陶复陶穴”的生活。陶今作窑,今仍称穴居为窑洞。穴是一孔出入,复是两孔出入,所以复有“再”或“重复”之义(说详我写的《黄河流域穴居遗俗考》,见《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九卷)。

邑,甲骨文作,金文作,从口,像城垣之形,从像人安居之形。古人席地,长跪即为安居。邑从□从,即像人安居于城下之形。古代黄河下游广大平原半穴居的村落,必须在地面上构筑城垣,以防河水泛滥时的侵入。《北史·勿吉传》说:“其地下湿,筑城穴居。”这就是城子崖遗址最好的说明。六朝时代居在黑龙江、松花江下游的勿吉部族的穴居生活,也就是古代中原遗俗保存于边区的一环。邑原为半穴居时代有城垣的聚落,后来“降丘宅土”,居于其上,因此邑就成为具有城垣的都邑的通称。甲骨文有许多“作邑”的卜辞,如:“余其作邑”,“我作邑”,“王作邑”,“其作兹邑”,“弗作兹邑”,“作大邑于唐土”等。周初也有“作邑”的记载,如《诗·大雅·文王有声》说“作邑于丰”,《尚书·召诰》说“其作大邑”等。《召诰》的“作大邑”,即指城成周言。以此例之,殷周时代的“作邑”,除了强迫广大劳动人民为他们构筑更高更大的城垣之外,还有什么内容呢?

里从田从土。土,甲骨文作,金文作,像土堆形。古代称土堆为封,称边界为封疆,即土堆必在边界上,以示边界所在。农村公社聚落在中间,田园在聚落外围。东汉时代何休在《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下《注》说:“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也说明了这样的情况。里从田在土(封)上,即会田园在聚落封外之意。又封在边界上,同时亦为道路所在,因此,里就有道里之义。古代黄河流域的聚落,由地下移至地上后,最初可能属于“长屋”类型。三家共住一“长屋”。春秋战国时代,因为生产力的发展,统治阶级变劳役地租为实物地租,同时也将八家共井制,调整为井九夫,因而在住宅方面也有所改进,即九家共住三“长屋”。《司马法》说“夫三为屋”,《管子·乘马篇》也说“三夫为一家”。《司马法》是战国时代的书,《管子》成书比《司马法》更晩,这里也反映了当时农村公社的一些情况。

邑原是农村公社的聚落,它的特征就是具有版筑的短垣,或相当于四井大小即两平方里的聚落。春秋时代在这里的“室”数即一夫一妻所构成的家庭,不过三十多家。《国语·齐语》称管子制鄙“三十家为邑”,《论语·公冶长篇》有“十室之邑”,皆举其成数为言,百室之邑是不多见的。因此,《左传》成公十七年载“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就要特别加以叙述了。当时大夫的采邑多至数十,卿至百,所以卫公孙免余说“惟卿备百邑”(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金文《镈》称齐侯赏鲍叔的邑多至“二百又九十又九邑”,齐为大国,因此,鲍叔的采邑就多于卫国的三倍;如以邑三十家计,亦在万家左右。《左传》闵公二年载卫文公在楚丘建国时,只有“卫之遗民男女七百有三十人,益之以共、滕之民为五千人”。鲍叔食邑万家,如以家五口计,即已十倍于卫。因此,当时卿大夫的采邑,就应以三十家为其常数,即有增减,也不应相差过远。像殷周时代作为王朝心脏的“大邑商”,“新邑洛”,和战国时代的“千丈之城,万家之邑”,那就不是农村公社的邑所能比拟的了。

汉代巴、蜀边徼上有许多邑君邑长,如《后汉书·西南夷传》有“青衣道夷邑长令田”,《华阳国志·蜀志》有“苏祈邑君”,《三田志·蜀志·张嶷传》有“旄牛邑君”,地上地下遗物有贵州桐梓县的《江州邑长卢丰碑》(见《汉隶字源碑目》),有四川云阳县出土的“归义邑侯”铜印(见《云阳县志》),有云南昭通县出土的“汉叟邑长”铜印(见《新纂云南通志·金石考二》),这都是汉代郡县制外的羁縻部落。江州夷和是巴族,桐梓、昭通在汉为夜郎国地,《史记·西南夷传》说,这些地区“耕田有邑聚”,当然都是农业区域,青衣在今四川雅安,旄牛在今天全,这就是汉代的邛都、笮都分界的地方,《史记·西南夷传》称这里的部族“或土著或移徙”,但青衣、旄牛既称邑君,就应是土著的农业区。这里的部族已统治于邑君邑长之下,阶级是已经存在了。

都的出现较邑为晩,故其字从邑,者声。《周礼·小司徒》于井、邑、丘、甸之下,还有“四甸为县,四县为都”的编制。《周礼》一书,虽说是记述西周王朝的典制,其实它是以春秋前期齐、鲁诸国的政治、经济作为蓝图的。县、都就是东周以后的名称。《司马法》说:

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

二郑注《周礼》县士下即据此为说云:

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

春秋时代国与野就是统治部族与被统治阶级最显著的分界线。诸侯建国,统治者及其部族居于国中,称为国人。被征服农业公社的劳动人民,居于野外,从事农业生产,称为野人。野即甸之所在,这是统治者政权所及的区域。野以外的县、都,去邦国(即都城)较远,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有些还停留在较原始的氏族制阶段,只能作为羁縻地区看待。县有悬系之义,也和羁縻之义为近。春秋时代,齐、晋、楚三国,因为不断地扩张的结果,在这三国内才有县的政治机构,而齐、楚之县,又都是灭了邻近的小国或蛮族的部落而后设置的。如楚文王灭申、灭息,楚庄王、楚平王两次灭陈,他们就以申、息、陈为县。如齐灭莱后,齐侯即以“厘(莱)都囗囗,其县三百”赏赐叔弓(叔弓疑即晏弱,见薛尚功《历代钟鼎彝器款识法帖》的《齐侯镈》及编钟)。因为县是在列国的边疆上,土地广阔,容易发展,它的区划也就较邑为大。如《左传》昭公五年下有“韩赋七邑皆成县也”语,知此时晋国的县已大于邑。后来商鞅相秦也效法晋楚“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这时的县,就已经具有方百里内外的规模了。《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秦汉是郡县制的封建王朝,汉朝皇帝统治了“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见《百官公卿表》),而县就是其中最主要的基层政权,因此汉代皇帝就有“县官”之称。

都在县的外围,即为更边远的羁縻地区。都从邑,者声,凡从者声之字多有聚义,如“水泽所聚谓之都,亦曰潴”(见《水经·涑水注》),因此人之所聚亦曰都。《国语·晋语》说“狄之广莫,于晋为都”,韦昭《注》及《毛诗·干旄传》,并以都为“下邑”,因为它是边远羁縻地区的聚落,经济文化皆在“邑”下,故有“下邑”之称。在边区的这样的聚落,其初虽在邑下,但是它在封建主或氏族酋长的保护下,就可以迅速地成长起来,他们就是利用这样的聚落,收容叛亡以壮大自己的势力,又从这里吸收各方面的物资,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都的发展,也就很快的跃居邑上。《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对当时的都邑所下的定义说:“凡邑有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释名·释州国》也说:“国城曰都,都者国君所居,人所都会也。”《史记·货殖列传》叙述春秋战国时代出现的名都,就是在这个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农村公社的邑,是没有这样条件的。汉代在蜀郡边界上出现的武都、邛都、笮都,并以“都”称,《史记·西南夷传》说这里的徙、笮、都、冉,白马诸氏族,“或土著或移徙”,他们的经济文化和春秋时代晋狄之间,还是一致的。因此,他们的社会还是停留在氏族制的阶段,不过这里的氏族长或部落酋长,已不是邑君邑长,而是在墟落间“称王称侯”的统治者(见《魏略·西戎传》),这已是粗具国家雏形的阶级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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