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实现动产质押权:条件、步骤和可能的障碍

如何实现动产质押权:条件、步骤和可能的障碍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动产质押权的实现,又被称为动产质押权的行使,是指当动产质押权行使条件成就时,质权人对质押物进行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从而满足主债权的行为。履行期限届满主债权未获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动产质押权的情形。出质人如果享有抗辩权,出质人的抗辩权则阻止了动产质押权的实现,必须等到抗辩事由消灭后动产质押权才能实现。当动产质押消灭后,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权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如何实现动产质押权:条件、步骤和可能的障碍

动产质押权的实现,又被称为动产质押权的行使,是指当动产质押权行使条件成就时,质权人对质押物进行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从而满足主债权的行为。

(一)实现的条件

动产质押权的实现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存在有效的动产质押权。

(2)履行期限届满主债权未获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动产质押权的情形。

(3)出质人无抗辩权。出质人如果享有抗辩权,出质人的抗辩权则阻止了动产质押权的实现,必须等到抗辩事由消灭后动产质押权才能实现。

(二)实现的方法

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就动产质押权的实现达成合意的(如质权人获得动产质押物的所有权,同时补偿出质人一定金额的货币),自然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来实现质押权。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于质权人占有着质押物,此时的质押权实现与抵押权有所不同:质权人有权单方拍卖、变卖质押物。但为了防止侵犯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质权人的拍卖、变卖进行监督,监督拍卖、变卖程序是否公正和价格是否合理,并赋予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就动产质押物的变价所得价款,质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和抵押权一样,奉行“多退少补”规则,《物权法》第221条也是如此规定。(www.daowen.com)

(三)与抵押权的竞合

同一动产上既存在质押权又存在抵押权的,这种现象被称为动产质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合。当质押权实现时,抵押权将如何处理?

如果抵押权没有登记,由于其不具有对抗效力,自然劣后于质押权,待质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完全实现后,抵押权人才能就担保物变价剩余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抵押权已经进行了登记,则要遵守“先来后到”或“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易言之,当抵押人用动产抵押物设定质押的,由于抵押权生效在先,抵押权人就担保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出质人用动产质押物设定抵押的,由于质押权生效在先,质押权人就担保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当二者同时设定,则效力相当,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就标的物变价所得价款进行分配。[16]

(四)动产质押权的消灭

动产质押权会因为一定事由的出现而消灭。常见的消灭事由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质押权的实现、质押权的放弃、质押物的返还、质押物占有的丧失、质押物的灭失等等。

当动产质押消灭后,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权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如果质押物仍然存在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押物;如果质权人对质押物的灭失有过错的,其应当向出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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