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平权行动的司法史的分析介绍

平权行动的司法史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审查的过程,也是法院对平权行动相关的宪法规范做出解释、确立宪法法理的规范性结构的过程,因此,平权行动的司法史,即是针对平权行动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历史。平权行动的行政令与《民权法案》的出台,都是为了消除事实上的歧视。

平权行动的司法史的分析介绍

作为面向美国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公共政策,平权行动首先是矫正美国社会结构性歧视之主要手段与工具,应当被放在美国终结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历史中来考察,因此,在讨论平权行动之合宪性历史之前,本节也将回顾与平权行动有关的前奏性判例,从而对“反歧视、平等”的相关术语(或政策手段)的司法界定加以简要论述。

其次,平权行动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公共政策,在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下,必须要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确立其合法性。司法审查的过程,也是法院对平权行动相关的宪法规范做出解释、确立宪法法理的规范性结构的过程,因此,平权行动的司法史,即是针对平权行动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历史。联邦最高法院援引相关法律规范,在这里主要是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法律平等保护条款,以及《民权法案》第六章与第七章的相关条款,对平权行动具体案件做出判断,并明确法律平等保护与种族分类之间的基本法理结构。

再次,约翰逊总统的行政令与1964年《民权法案》都以明文形式,规定公共部门和雇主必须以积极的行动,终结其曾经从事的歧视行为,或者以有积极影响的措施,消除自身过去的歧视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从而达到宪法规定的法律平等保护的要求。平权行动的行政令与《民权法案》的出台,都是为了消除事实上的歧视。为了实现《民权法案》消除歧视与社会不平等的立法目的,平权行动涉及以种族和性别为基础的照顾政策,诸如对美国黑人在大学录取和就业过程中给予优惠,显而易见已经与法律平等保护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形成文义上的反差,对法律平等保护条款的不同理解,引发非少数族裔群体关于“反向歧视”的质问,他们纷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布优待少数族裔的平权行动违反法律平等保护,构成对非少数族裔群体的歧视。在此情境之下,法院在解决具体争讼的同时,也需要解释何为宪法上的法律平等保护、何为歧视。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案件的终局裁决者与解释宪法的最高司法部门,必然要对平权行动可能包含的“反向歧视”、《民权法案》促进平等的立法文义与立法目的以及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法律平等保护的原意,作出从案件到案件的解释。本书将在对平权行动的司法史与合理理据的论述中,讨论种族分类与歧视的法律定义,并进而对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平等保护条款形成的法理原则进行阐明。(www.daowen.com)

最后,从法律规范层面,平权行动要同时经受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第七章与及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检验,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以确立其合法性。从法律理念的层面,平权行动作为测试平等与歧视的试金石,成为宪法学家与政治哲学家如何看待歧视、平等问题的风暴中心。联邦最高法院在面对平权行动案件时,需对以上两个层面加以平衡,因此,《民权法案》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法律平等保护条款,特别是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在某种程度上,是连接平权行动和关于平等的法律哲学概念的关键点。[6]

从宪法解释的层面,平权行动的司法史确定了平权行动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领域,并经过十数个判例的演进,对平权行动这样一种种族着意(race-conscious)的特别政策确立了宪法上的严格审查标准,以对无辜第三人造成的负担大小来衡量反向歧视是否存在,从而判定平权行动是否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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