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平权行动的实践历程-美国平权行动

美国平权行动的实践历程-美国平权行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行政令的要求,所有受到政府资金资助的公共机构,都必须采取平权行动,对少数族裔采取相应的照顾措施。由于一些利益团体和公民的努力,平权行动在一些州遭遇到严重阻碍。调查数据显示,终结与减少教育领域的平权行动的结果是显而易见、一目了然的。

美国平权行动的实践历程-美国平权行动

平权行动政策在美国社会的实施,源起于自1960年以来的民权运动,自1964年《民权法案》通过之后,民权运动因备受鼓舞而在全国士气高涨,民权问题也开始占据公共话语的主流。少数族裔实际上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长期面对不良的环境与前景,这样一种社会现实终于触动了公共机构的良知,相关人员开始有意识地通过政策手段改善少数族裔的处境,平权行动由此兴起。平权行动首先出现在高等教育领域,美国大量高校都开始采取措施有意识地招录更多的黑人学生,设立独立的种族预留轨道与特别录取项目,来评估大学及研究生院的申请者,对白人与少数族裔适用不同的录取标准。[2]随后,1965年,林顿·约翰逊总统发布第11246号行政令,要求各公共机构主动采取“平权行动”,保证本机构不再有歧视。根据这一行政令的要求,所有受到政府资金资助的公共机构,都必须采取平权行动,对少数族裔采取相应的照顾措施。这就使平权行动从高等教育领域延伸至职场,公共机构在雇佣、晋升和实施相关业务往来时,应优先考虑少数族裔人员与少数族裔所开的公司。

由于受到1964年《民权法案》的通过及之后的民权运动的鼓舞,20世纪70年代和20世纪80年代是平权行动的极盛时期,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巴基诉加州校董案中宣布平权行动合宪之后,平权行动在高等教育领域和就业领域,一度出现推行之高潮,少数族裔在全美范围内受到普遍的政策优待。1974年,美国平权行动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Affirmative Action,AAAA)成立,致力于推进各个领域的平权行动。

及至20世纪90年代和2000年初,平权行动政策在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层面开始受到较大的限制。由于一些利益团体和公民的努力,平权行动在一些州遭遇到严重阻碍。最著名的利益团体是由沃德·康纳利(Ward Connerly)领导的以加州为活动基地的个人权利中心(CIR)。在加州,他们通过公投,成功地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取消了平权行动,然后他们的游说活动又成功影响了德州、密歇根、阿拉巴马、华盛顿以及佛罗里达等州的政策转向。[3]

首先,个人权利中心通过宣传造势,声称平权行动违背了宪法基本权利与民权,他们在较大范围赢得了公众与政治上的支持。在加州,他们游说通过209提案,并最终在1996年11月赢得胜利,成功修改了加州宪法,导致在整个加州范围内终止在高等教育系统内适用平权行动。[4]其次,他们还给平权行动相关案件的原告提供法律支持,试图以法院的判例来确认平权行动违宪,并且违反1964年《民权法案》。在这方面,他们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代表性例证便是个人权利中心代理霍普伍德诉德州案的原告,成功赢得了案件,导致德州最高法院判决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的平权行动违宪。[5]不仅如此,他们还代表两名白人学生向密歇根大学提起格拉兹案与格拉特案,并最终在2003年将两案分别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个人权利中心在以上各州的斗争,大多以终结大学录取中的平权行动为目标,他们的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激烈的公共争论,将平权行动推到了公共争论的中心。虽然全国各公立高校仍然坚持对少数族裔和女性给予录取上的特别考虑,或者特别设立面向社会经济上处于劣势的群体的预留奖学金额度,但是由于来自类似个人权利中心等利益集团的反对,他们的反对意见还在公共舆论和政治议程中占据上风,使得全国各高等教育机构推行平权行动政策的行动遭遇挫折,甚至有些机构迫于社会压力而对平权行动政策采取消极态度,给予暂缓实施,或者不敢继续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1998年,华盛顿州通过了一项法令,禁止本州公立大学在录取学生、雇用员工或授予合同过程中,适用根据种族或性别的优待。有几个州的公立大学迫于压力,放弃了一些优待录取项目与预留奖学金额度。[6]

在联邦一级,法院系统公布的几个关键判例,对公共机构采取平权行动政策的范围与方式给予了实质性的限制。2001年,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对约翰逊诉佐治亚大学校董案做出判决,[7]法院在该案中认定1999年佐治亚大学以种族为基础的录取政策违宪,认为大学只是拿推进种族多元化的“虚无缥缈的目标”做借口,实际上从事的是1964年《民权法案》明文禁止的“赤裸裸的种族平衡”,并且,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还大胆宣布,鲍威尔法官在巴基案中撰写的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所持的种族多元化的判决理由,不是具有拘束力的法理依据。

调查数据显示,终结与减少教育领域的平权行动的结果是显而易见、一目了然的。

第一,这将导致全国一流公立大学录取的少数族裔人数大幅锐减。事实证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的平权行动在美国几个州终结之后,其效果立竿见影。1996年,加州通过209提案终结平权行动,1998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录取的黑人本科新生比1997年下降了66%,而拉美裔新生则下降了53%。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黑人新生和拉美裔新生分别下降了43%和33%。因此,若完全终结平权行动,在可预见的将来,少数族裔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仍然有限,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与可能的未来前景仍然得不到改善。

第二,社会的结构性分层与种族双轨制会在大学系统中得到自然而然的复制。通过对学生的录取过程,种族隔离的大学天然地创设出来,大学系统内也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级差式的种族隔离制度。在声望较高、排名靠前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大多数学生由白人构成,而在入学标准较低、声望也较低的大学系统中,则是少数族裔学生占主流。1998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洛杉矶分校的少数族裔新生锐减,与此同时,加州大学圣克鲁兹分校和河滨分校的黑人和拉美裔新生人数却相继增加。我们可以说,这种现象的存在,意味着全美公立教育系统天然形成的种族双轨制与种族隔离体系,美国社会诸多精英人士对此都深感忧虑。(www.daowen.com)

第三,终结高等教育平权行动带来的反思,也包括对标准化考试作为潜在学术成就的唯一尺度的适当性问题的重新思考。许多支持平权行动的人士认为,既有的考试体系更有利于那些惯于在考试体系中获得优胜的白人学生,因为他们更多地接受了这个考试与评价标准的训练。那么,既然基于种族的优待是不合理的标准,那么决定录取的标准化考试,以及内在于标准化考试的社会文化元素导致的可能的歧视性后果,应当如何加以审视与矫正?

然而,无论如何,幸或不幸,在2003年的格拉特与格拉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重申了鲍威尔大法官在巴基案中确立的多元化教育利益基本理据,[8]再次明确了高等教育领域的平权行动的合宪性。而且,撰写多数意见的奥康纳大法官宣布,希望25年后美国不需要再适用平权行动,这在某种层面上意味着自2003年之后的25年内教育领域的平权行动的合宪性在某种程度上已得到肯定和预言。同时,平权行动在合宪性得到维持的同时,也经由诸多判例确立了合宪的规范性约束。涉及密歇根大学的这两个判例与1989年的克洛森案、[9]1995年的阿达兰德案,[10]共同建构了对以种族为基础的平权行动的严格审查标准,自此,在宪法层面上,平权行动既获得了合宪性地位,同时也在范围和实施方式上被施加了更多限制,颇有“戴着镣铐跳舞”之势。

在就业领域,一方面,阿达兰德案宣布,任何种族有差别的平权行动计划都应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换言之,所有的种族分类,即便是善意的区别对待,也应受到宪法上的严格审查。另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立法目的,种族有差别的平权行动的运用,只能以救济职场过去的歧视作为合理根据。因此,经常出现在文章和论述中的高等教育支持平权行动的其他法理,诸如角色模范理论,或者追求社会多元化的提升,不是就业领域实施平权行动的正当理由。以其他任何理由在就业领域实施平权行动计划,都将构成对《民权法案》第七章的违反,导致雇主对受影响的非少数族裔工人的歧视负有责任。并且,平权行动还不应当对受该政策影响的非少数族裔雇员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妨碍。

由于司法审查对平权行动确立了严格审查标准,诸多公共机构开始寻求相应的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比如,许多大学逐渐开始采纳表面上种族中立、同时又能继续使社会经济层面处于劣势的群体受益的录取政策。2000年,佛罗里达州通过了1号提案。该提案规定,高中毕业成绩在班级前20%并且完成大学预备课程的学生,都可以自动被十所州立大学录取。从2003年开始,加州大学也实施了一项新的录取政策,这项政策与佛罗里达州的1号提案相似,规定成绩在各高中班级前12.5%的毕业生都会自动被加州大学录取。加州大学校方估计,在这种录取机制下,加州各高中成绩在前12.5%的毕业生中,黑人、西班牙裔和印第安人学生,大约占36%的比例。

2012年2月,在奥康纳大法官宣布教育领域的平权行动至少还需实行25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费雪诉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一案,[11]再一次质疑教育领域的平权行动政策。费雪案提出的新法律问题是,当存在种族中立的录取政策、以实现教育多元化之目标时,根据严格审查标准(不存在种族中立的代替方案)的要求,以种族为基础的平权行动是否仍然合宪?继霍普伍德案宣布教育领域平权行动违法之后,1997年德州通过了《588号住宅法案》(俗称《前百分之十法案》),规定成绩在前10%的高中毕业生,将自动被德州各公立大学录取,以此方式照顾在较差学区上学的少数族裔学生。自此,德州大学大约3/4的学生都根据这项前10%规则获得录取,剩下1/4的名额,德州大学则按照多元化的录取政策,考虑种族等各项因素择优录取。2008年,费雪等两位白人学生既未达到高中毕业成绩的10%,在多元化录取政策下也未能获得录取,他们遂逐级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于2012年10月份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3年6月发布多数意见,联邦最高法院在将该案发回联邦第五巡回法院重审的同时,还宣布平权行动在当下的美国是必要的,但是学校应当在穷尽种族中立的可替代录取方案之后再加以考虑。至判决发布之日,费雪已然从华盛顿大学毕业,该判决对她已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利益,但是,这一案为高校添加了一项举证责任负担,要求高校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可行的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从而给高校采取平权行动设置了更严格的法律约束。

对于高校以这类前10%规则取代平权行动录取政策的策略改变,金斯伯格大法官表示反对,她一针见血地指出,首先,前10%规则表面上种族中立,实际上掩盖了以次级教育系统需以种族隔离与种族双轨制为前提的本质。其次,前10%规则的划学区录取导致家长们为了孩子上大学的权宜之计而将其送进教学质量较差的学区,从而展开变相的“逐底竞争”,这一方面降低了青少年在全国范围内争取优胜的雄心,另一方面,影响到未来美国公民的素质。然而,前10%规则由于其种族中立外表,对种族非中立的平权行动的冲击可以预见。加之,由于撰写2003年密歇根两案多数意见的奥康纳大法官辞职、法律意见趋向保守的阿里托大法官继任,联邦最高法院自由派与保守派力量对比发生变化,联邦最高法院下发移审令、决定受理费雪案上诉,就已经预示着联邦最高法院对平权行动政策的立场改变,这种改变体现在费雪案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平权行动的正常微调,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实施平权行动的高校首先要穷尽可行的种族中立的可替代方案,这种微调恰恰体现了前10%规则对平权行动的冲击性影响。

然而,无论平权行动在宪法层面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无论公共舆论的反对声浪有多高,但是,奥康纳大法官曾在格拉兹案中对平权行动做出了至少需再行25年的保守估计,这至少从另一层面说明,即便是奥康纳大法官这样的在种族政策上趋于保守的大法官也认为,美国社会的结构性分层基本上可以按照种族分布来划定,社会经济不平等与种族之间存在着悲剧性的结构耦合,这样一种赤裸裸的现实,导致平权行动对少数族裔的优待成为必行之举,平权行动政策推进美国社会的实质性法律平等,是矫正社会族群不平等的现实之必需。而且,即便是奥康纳大法官25年的预估,也仅仅是她对美国社会推进平等价值实现的乐观主义理想,金斯伯格与布雷耶大法官在格拉特案的附议意见中都对奥康纳大法官的乐观估计表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即便是25年以后,平权行动很有可能也仍是美国社会的必要政策,在美国要达到肤色无涉(color-blind)的种族平等目标,仍有必要长期实施肤色着意(color-conscious)的不平等手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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