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文化多样性的优良价值

文化多样性的优良价值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多样性有利于提高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正义。文化多样性价值的优良品性决定了其在价值体系中居于较高地位。文化多样性价值的地位低于幸福价值,而高于其他价值。文化多样性以外的其他价值虽然也有增进人的幸福的积极作用,但总是难以避免局限性。而在其他价值走向极端的情况下,文化多样性与此价值的相容性就会显著降低。应当根据文化多样性的要求调整评价政府工作的标准体系。

文化多样性的优良价值

(一)文化多样性具有较大的利益涵盖性

与其他价值相比,文化多样性价值更接近全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它与特定的利益集团没有明显的联系。同时,文化多样性与特定的利益集团也不存在明显的对立。对于各个利益集团,文化多样性价值虽不完全满意但却是可以接受的。从文化多样性出发制定政策,有利于避开现实利益关系的纷扰,使政策更能体现整体利益、长远利益。

文化多样性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都与特定的利益集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对应关系,其利益涵盖性低于文化多样性;在价值体系中,存在一些具有冲突关系的对偶价值,如自由与平等、效率与公平。价值冲突的社会原因在于不同利益集团的竞争,特别是精英与大众两大利益集团的竞争。两大利益集团各有其价值倾向性:精英倾向于自由,而大众则倾向于平等;精英倾向于效率,大众倾向于公平。不同利益集团的价值倾向性根源于他们在现实利益格局中的地位。

虽然不同的利益分配方案都有其合理性,但合理性程度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利益分配方案具有更大的合理性。社会主义主导的多元分配方案具有更大的正义性。

尊重文化多样性,有利于借助他者文化在利益分配的优势上弥补自己文化在利益分配上的局限性。实现全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分配方案只能是一个包容多种分配标准的组合分配方案。组合分配方案比任何单一的利益分配方案具有更大的利益涵盖性,其实施虽然不能符合个别主体的绝对利益,但却有利于实现全社会的最大利益,有利于改善社会整体的利益分配状况,建立良性的利益分配格局。正义的一个重要含义是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文化多样性有利于提高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正义。

而单一文化在利益分配上则具有局限性。文化与权力一样,都具有利益调整功能。每一种文化类型都是一种利益分配方案,都是一种利益排序方案。人们与文化中心的距离是影响其获得利益总量的重要因素。距离文化中心越近,获得利益越多;距离文化中心越远,获得利益越少。每一种文化都有适应群体与不适应群体。在文化单一性之下,那些处于文化边缘地带,又难于流向文化中心的人将会成为相对恒定的弱势群体。任何文化在利益涵盖性上都有局限性,都不可能使每个人获得绝对的幸福,这是文化局限性的表现之一。单一文化在利益分配性上的局限性必须借助于他者文化才能得到弥补。

(二)文化多样性具有较大的价值包容性

根据逻辑学、公理学思想,可以将人类的价值(目标)体系比作一个具有逻辑联系的金字塔体系。在人类的价值体系中,人的幸福应当是最高价值,其他价值的地位都低于人的幸福。文化多样性价值的优良品性决定了其在价值体系中居于较高地位。文化多样性价值的地位低于幸福价值,而高于其他价值。形象的说法是:如果说幸福是法价值王国之君,那么,文化多样性则是法价值王国之相。文化多样性可以作为独立的价值而存在,不可能被自由、平等、正义等相近价值吸附并取代。例如,文化多样性的地位高于自由与平等。文化多样性以外的其他价值虽然也有增进人的幸福的积极作用,但总是难以避免局限性。要实现人的幸福,就必须实现多元价值的协调发展,而不是个别价值一枝独秀。

文化多样性价值可以在价值体系中发挥沟通协调的作用。文化多样性价值可以沟通人的幸福这一最高价值目标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为增进人的幸福而要求具体价值作出克制。文化多样性价值可以协同相互冲突的价值的关系,可以节制个别价值的过度扩张,提高价值体系的适应性、包容性。法律体现文化多样性将会增强法律的利益涵盖性和价值包容性,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品质、增强法律的权威,进而增进人的幸福。(www.daowen.com)

文化多样性与任何价值都具有较好的相容性,任何价值主张如果不走极端,都可以成为文化多样一体法哲学的主张。但是,文化多样性的包容性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只有在其他价值不走极端的情况下,文化多样性才与此价值具有较好的相容性。而在其他价值走向极端的情况下,文化多样性与此价值的相容性就会显著降低。

(三)文化多样性有利于提高治理资源的丰富性

文化具有提供民生条件、组织动员、规范行为、记忆与传承、审美、情感寄托等多方面的功能。文化与自然环境一起构成了人的生存资源。保护文化多样性有利于保护文化资源的丰富性、发挥文化多样性的互补作用,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保护文化多样性有利于借鉴他者社会的治理经验,提高治理水平;保护文化多样性有利于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空间,增强人们的适应性。英国学者沃特森认为:“我们都很乐意生活在文化多样性的社会,因为它使我们的生活方式变得多彩多姿,增加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的选择范围。”[2]形形色色的单一文化主义(包括西方中心主义、现代主义、城市中心主义、消费主义)等构成了对传统文化的侵蚀。文化多样一体法哲学主张提高社会治理对传统文化的包容能力、对差异的接受能力、对变革的适应能力

文化多样性是人们达成利益妥协与价值妥协的条件。文化多样性越强,异质主体通过商谈达成社会契约就越容易。法律以社会契约为蓝本,就越容易被异质主体接受,法律实施的成本就越低。如果不接受文化多样性,人类的冲突就难以弱化。人类接受文化多样性的道路不管有多漫长,最终还是要逐步趋近这一目标。

总之,文化多样性是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政策)应当追求的目标。文化现象对于社会秩序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文化既是文化共同体内部成员沟通和联系的纽带,也可能使不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隔阂与冲突变得剧烈。这正是有文化的不宽容比无文化的不宽容更严重的原因。要享受文化沟通的便利,避免文化冲突的弊害,既要提倡有文化,又要提倡文化多样性(文化宽容)。文化多样性要求法律从体现单一文化目标向体现多样文化目标转化。如果法律与政策仅体现单一文化目标,忽视多样文化目标,甚至不惜损害多样文化目标,将会损害文化多样性、造成文化资源的损失。

文化多样性是评价法律优劣的标准。文化多样性是良法的一个优良品性。良法必须具备尊重文化多样性的特征,不尊重文化多样性的法律就是恶法。文化多样性也是评价政府工作的标准。应当根据文化多样性的要求调整评价政府工作的标准体系。根据文化多样性的要求,评价政府工作的具体指标包括如下方面:自然生态的保护、古迹的保护、传统产业的保护、传统街区的保护、传统民居的保护等。对于仅体现单一文化目标的政策,从单一评价标准上看是有所得,而从多元评价标准上看却可能是有所失。

“文化多样性”成为一个新的法价值可以提高法价值体系的丰富性。人类寄予法律的理想集中体现在法价值之上。人类的理想是多样的,法价值体系自然也是一个开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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