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最新修订的《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

最新修订的《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50条1.本法自1979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7日之后订立的合同,适用2009年《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所公布的第109号联邦法所修订文本的第35条规定;此类合同不再适用第53条第2款的规定。[3]本条系根据2013年7月31日公布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第158号联邦法—《—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修订,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我国学者研究,特保留该条款的译文,下同。

最新修订的《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

第50条

1.本法自1979年1月1日起施行。

2.1998年《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所公布的第119号联邦法的第35条、第53条第2款以及通过该联邦法对第36~45条的废除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1998年11月30日之后产生的债务关系。[18]

3.经2003年《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所公布的第117号联邦法增订的第33a条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

4.因2009年1月11日之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非合同性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2009年《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所公布的第109号联邦法所修订文本的第48条规定;1978年《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公布的第109号联邦法文本的第48条第2款不再适用于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据以产生非合同之债的事件,如果发生于2009年1月11日之后,则不适用原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2009年12月17日之后订立的合同,适用2009年《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所公布的第109号联邦法所修订文本的第35条规定;此类合同不再适用第53条第2款的规定。[20]

5.2009年《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所公布的第135号联邦法文本的第27a~27d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1]

6.2013年《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所公布的第158号联邦法文本的第15条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2]

7.对第28~30条的废除自2015年8月17日施行。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2015年8月17日之前死亡,并且《欧盟继承条例》不能确定准据法时,这些条款仍予以适用。[23]

第51条

1.自本联邦法生效后,除第52条和第53条之外,凡是与本联邦法调整对象有关的规定均失去效力,包括:

(1)1785年9月16日《专利法》(JGS468)a条;

(2)《普通民法典》第4条、第34~37条及第300条;

(3)《非讼事项法院程序法》第22条第2句;

(4)《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涉及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5)《禁治产 法》第14条;

(6)《演员法》(Schauspielergesetz)第49条;

(7)1940年11月15日《关于已登记船舶及在建船舶权利的法律》第1条第2款;

(8)《婚姻法第四实施条例》第6~13条和第15~18条;

(9)1950年《死亡宣告法》第12条。

2.同时废止:

(1)《非讼事项法院程序法》第23条第3款第1句“依照内国法律”字句;

(2)《非讼事项法院程序法》第24条第1款“依照奥地利法律”字句;

(3)《非讼事项法院程序法》第25条“并依照奥地利法律”字句;

(4)《非讼事项法院程序法》第40条第1款第2句“依照内国法律”字句。

第52条

下列法律规定不受本联邦法的影响:

(1)《著作权法》第94~100条;

(2)1955年《汇票法》第91~98条;

(3)1955年《支票法》第60~66条;

(4)1958年10月30日《关于依照1956年10月24日〈关于子女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2条适用奥地利法律的联邦法》;

(5)《卡特尔法》第4条、第5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

(6)《航运设施法》第34条。(www.daowen.com)

第53条

1.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受本联邦法的影响。[24]

2.在1996年10月19日《关于父母责任与儿童保护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与合作公约》生效后,此前已依照当时法律分配给某人的父母责任仍继续存在;某人在该公约生效前尚无父母责任的,依法对此人进行此种责任的分配,根据依照该公约第16条第1款应适用的法律确定。[25]

第54条

本联邦法由联邦司法部负责实施。

【注释】

[1]奥地利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Bundesgesetz vom 15.Juni 1978 über das internationale Privatrecht)于1978年6月15日通过,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此后,为适应欧盟统一国际私法发展的需要,奥地利先后于1998年、1999年、2000年、2003年、2004年、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对《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废除了第22条、第28~30条以及第36~47条,增补了第27a~27d条、第33a条和第35a条。本法根据其官方德语文本(http://www.ris.bka.gv.at/GeltendeFassung.wxe?Abfrage=Bundesnormen&Gesetzesnummer=10002426)翻译。部分条款的翻译参考了李双元等编的《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5~370页以及杜涛博士所著的《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外国际私法改革比较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7~326页所附的译文。本译文原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十九卷(2016),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39~450页。——译者注

[2]“指引规范”(Verweisungsnormen)是德国、奥地利等德语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经常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当一个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从而需要确定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制来判案时,据以确定准据法的一种法律规范,即通常所称的“冲突规范”。

[3]本条系根据2013年7月31日公布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第158号联邦法— 《—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修订,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译者注

[4]本条第2句的规定系根据2000年 12月29日公布的《亲子关系法修订法》(KindRÄG 2001,BGBl.I Nr.135/2000,S.1329)第10条第1项修订后 的文本,自2001年6月30日起施行。此前,第21条第2句的规定为:“夫妻双方的属人法不同的,依照其中更有利于子女为婚生的法律。”——译者注

[5]该条被2000年《亲子关系法修订法》第10条第2项废除,自2001年6月30日起施行。为便于我国学者研究,特保留该条款的译文,下同。——译者注

[6]本款规定系根据2004 年6月21日公布的《修订家庭法及继承法的联邦法》(FamErbRÄG 2004,BGBl.I Nr.58/2004,S.710)第2条修订后的文本,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译者注

[7]本节及第27a~27d条系根据2009年12月30日公布的第135号联邦法——《同性伴侣法》(Eingetragene Partnerschaft-Gesetz,BGBl.l Nr.135/2009,S.1-74)第5条第1项增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译者注

[8]德语中的“eingetragene Partnerschaft”字面上意为“注册的伴侣关系”,但根据2009年12月30日第 135号联邦法颁布的《同性伴侣法》第 1条和第2条规定,“ eingetragene Partnerschaft”是“eingetragene Partnerschaft der gleichgeschlechtlicher Paare ”(“经注册的同性伴侣关系”)的简称,因此,在译文中采用该概念的原意。奥地利共和国《同性伴侣法》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译者注

[9]第28~30条规定根据2015年7月30日公布的第87号联邦法——《继承法修订法》(Erbrechts-Änderungsgesetz 2015)第8条 予 以废 除,自2015年8月 17日起 施行。——译者注

[10]该标题及第33a条系根据2003年12月16日公布的第117号联邦法——《金融安全法》(Finanzsicherheiten-Gesetz,BGBl.I Nr.117/2003,S.1645)第2条增订,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译者注

[11]本条款经1998年《修订 〈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和 〈消费者保护法〉的联邦法》(Bundesgesetz: Änderung des Bundesgesetzes über das internationale Privatrecht und des Konsumentenschutzgesetzes,BGBl.I Nr.119/1998,S.135)第1条第1项修订后,又于2009年经《修订〈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保险监管法〉、〈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法〉及废除〈关于欧洲经济区的国际保险合同法的联邦法〉的联邦法》(Bundesgesetz : Änderung des IPR-Gesetzes,des 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es sowie des Verkehrsopferentschädigungsgesetzes und Aufhebung des Bundesgesetzes über internationales Versicherungsvertragsrecht für den Europäischen Wirtschaftsraum,BGBl.I Nr.109/2009)第1条第2项修订。——译者注

[12]Verordnung(EG)Nr.593/2008 über das auf vertragliche Schuldverhältnisse anzuwendende Recht(Rom I),ABl.Nr.177 vom 4.Juli 2008,S.6.

[13]本标题及第35a条规定系根据2009年《修订 〈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保险监管法〉、〈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法〉及废除〈关于欧洲经济区的国际保险合同法的联邦法〉的联邦法》第1条第3项增订。——译者注

[14]根据1998年《修订〈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联邦法》第1条第2项,奥地利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36~45条自1998年12月1日起被废止。——译者注

[15]根据2009年《修订 〈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保险监管法〉、〈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法〉及废除 〈关于欧洲经济区的国际保险合同法的联邦法〉的联邦法》第1条第4项规定,奥地利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46~47条被废止,并不再适用于2009年1月11日之后发生的合同之债案件。——译者注

[16]本条规定为经2009年《修订〈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保险监管法〉、〈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法〉及废除〈关于欧洲经济区的国际保险合同法的联邦法〉的联邦法》第1条第5项修订后的文本。——译者注

[17]Verordnung(EG)Nr.864/2007 fiber das auf auβervertragliche Schuldverhältnisse anzuwendende Recht(Rom Ⅱ),ABl.Nr.L199 vom 31.Juli 2007,S.40.

[18]本款规定系根据1998年《修订〈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消费者保护法〉的联邦法》第1条第3项增订,后来经1999年《修订〈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的联邦法》第2项和2009年《修订 〈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保险监管法〉、〈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法〉及废除 〈关于欧洲经济区的国际保险合同法的联邦法〉的联邦法》第1条第6项修订。——译者注

[19]本款规定系根据2003年《金融安全法》第2条第2项增订。——译者注

[20]本款规定系根据2009年《修订〈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保险监管法〉、〈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法〉及废除〈关于欧洲经济区的国际保险合同法的联邦法〉的联邦法》第1条第7项增订。——译者注

[21]本款规定系根据2009年12月30日公布的《颁布 〈关于经注册的同性伴侣关系的联邦法〉并修订〈普通民法典〉、〈婚姻法〉、〈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等法律的联邦法》第5条第2项增订。——译者注

[22]本款系根据2013年公布的《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2款增订。——译者注

[23]本款系根据2015年7月30日公布的第87号联邦法《继承法修订法》第8条第2项规定增补。——译者注

[24]本款经2009年《修订 〈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保险监管法〉、〈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法〉及废除〈关于欧洲经济区的国际保险合同法的联邦法〉的联邦法》第1条第8项修订。——译者注

[25]本款经2011年《关于制定 〈欧盟调解法〉并修改 〈民事诉讼法〉、〈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麻醉物法〉的联邦法》第3条增订。——译者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