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离婚、别居和婚姻无效:外国私法立法解析

离婚、别居和婚姻无效:外国私法立法解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5条依法别居转为离婚在不损抑第3条的前提下,作出依法别居判决的成员国法院,对于将依法别居转为离婚之诉也有权管辖,但须该成员国法律有此规定。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的第三国国民,或者在联合王国与爱尔兰境内无住所的被申请人,以及在其他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成员国国民,可与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国民一样援引该国的现行管辖权规则。

离婚、别居和婚姻无效:外国私法立法解析

第3条 一般管辖

(1)涉及离婚、依法别居或者婚姻无效的事项,由下列成员国法院管辖,

(a)下列地点在其境内的成员国

——配偶双方的惯常居所,或者

——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但须配偶一方仍惯常居住于此,或者

——被申请人的惯常居所,或者

——共同申请时配偶任何一方的惯常居所,或者

——申请人在申请前至少居住一年以上的惯常居所,或者

——申请人的惯常居所,如申请人在申请前至少居住六个月以上,并且是相关成员国国民,或者,如是联合王国与爱尔兰,在其境内有住所;

(b)配偶双方的国籍国,或者,如是联合王国与爱尔兰,在其境内有共同住所的国家。

(2)在本条例意义上,“住所”的概念应与联合王国与爱尔兰的法律中的“住所”同义。

第4条 反诉(www.daowen.com)

只要反诉在本条例适用范围之列,受理第3条所指诉讼的法院,对该反诉也有管辖权。

第5条 依法别居转为离婚

在不损抑第3条的前提下,作出依法别居判决的成员国法院,对于将依法别居转为离婚之诉也有权管辖,但须该成员国法律有此规定。

第6条 第3条、第4条及第5条的专属管辖

配偶一方系下列情形之一者,仅得根据第3条、第4条及第5条规定在另一成员国对其提起诉讼:

(a)其惯常居所在某成员国境内,或者

(b)其为某成员国国民,或者,如是联合王国与爱尔兰,在该国境内有住所。

第7条 其他管辖

(1)成员国法院依照第3条、第4条及第5条无管辖权时,各成员国的管辖权概依其本国法确定。

(2)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的第三国国民,或者在联合王国与爱尔兰境内无住所的被申请人,以及在其他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成员国国民,可与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国民一样援引该国的现行管辖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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