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与申请流程

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与申请流程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保险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军人死亡保险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给付保险金。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应当依照本规定,结合军人伤亡保险备案登记情况,对申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与申请流程

军人伤亡保险是对因战、因公死亡的军人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人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军人公伤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在军人抚恤制度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军人保险制度。2009年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作出细致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基本依据,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军人保险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根据《军人保险法》进行适时修订。

(一)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实际上包括军人死亡保险待遇和军人残疾保险待遇两个方面。《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军人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军人死亡保险金

军人死亡保险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军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军人死亡保险金作为军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给付。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军队财力可能和军人工资变化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目前按照下列标准给付:①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

2.军人残疾保险金

军人残疾保险金也是一次性给付,给付标准为:①因战致残的,一级残疾9.5万元,二级残疾9万元,三级残疾8.5万元,四级残疾8万元,五级残疾6万元,六级残疾5.5万元,七级残疾3.5万元,八级残疾3万元,九级残疾2.5万元,十级残疾2万元;②因公致残的,一级残疾9万元,二级残疾8.5万元,三级残疾8万元,四级残疾7.5万元,五级残疾5.5万元,六级残疾5万元,七级残疾3万元,八级残疾2.5万元,九级残疾2万元,十级残疾1.5万元;③因病致残的,一级残疾8.5万元,二级残疾8万元,三级残疾7.5万元,四级残疾7万元,五级残疾5万元,六级残疾4.5万元。(www.daowen.com)

军人因战、因公伤亡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以及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表》,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保险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因残情加重经评定提高残疾等级的,应当按照提高后的残疾等级标准补齐差额;二次致残的,按照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给付保险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给付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二)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申请与审批

军人死亡性质认定,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的军人,由其保险待遇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并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认定文件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初级士官、义务兵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经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符合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联勤)机关的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根据举报或者发现对伤亡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处理。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应当依照本规定,结合军人伤亡保险备案登记情况,对申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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