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亲属关系:夫妻关系、配偶关系与中国古代亲属制度

亲属关系:夫妻关系、配偶关系与中国古代亲属制度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产生血亲和姻亲的基础。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父系本位,重父系亲而轻母系亲的。男系亲是指与男子的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亲属关系:夫妻关系、配偶关系与中国古代亲属制度

引例

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王男在大学期间与同班同学李女相恋,约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王男携其母去女家拜访,在交谈中得知王男的祖母和李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婚事,认为辈分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王男和李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问题:王男和李女是何亲属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王男和李女登记?

基本理论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为了正确把握亲属的概念,依法调整亲属关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广义的亲属与狭义的亲属。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是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它可以世代延续下去,属于广义的亲属。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属于狭义的亲属。婚姻家庭法所研究的主要是狭义的亲属即法律意义上的亲属。

第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三,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家庭是由家长和家属组成的。家长和家属在社会上和法律上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家长在家庭中享有支配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人身的权利。家属是家长制的产物。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而亲属是指一切相互间具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血亲但并不一定在一起生活的人。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二)亲属的种类

对亲属种类的划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家庭立法原则不同,也就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1.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在中国古代,以宗法制度为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妻亲和外亲三大类。

宗亲。指同祖同宗的亲属,也称内亲。包括同一祖先的男性亲属以及嫁来之妇和未嫁之女。宗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位置。

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等,均为妻亲。

外亲。指与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相联系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前者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兄弟姐妹等;后者如女婿、外孙子女和姑父及其子女等。

2.我国现代亲属的分类。

(1)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产生血亲和姻亲的基础。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配偶是居首位的近亲属。

(2)血亲。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根据血缘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相互之间存在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等,均为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天然的血缘联系,依法确认后,其与自然血亲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所以也称法定血亲或准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姻亲又可分为三种:

第一,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直系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伯母、婶母、舅母、姑父、姨父、兄嫂、弟妇、姐夫、妹夫等。

第二,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夫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第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便是这方面的例证。

二、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狭义上讲亲系仅指血亲的系统,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系统。按不同的联系标准,亲系可分为以下几种:

1.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以父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例如,己身与祖父母、伯、叔、姑及其子女等。母系亲是是以母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父系本位,重父系亲而轻母系亲的。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父系亲和母系亲并无轻重之分、亲疏远近之别。

2.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指与男子的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女系亲是指与女子的血统相联系的亲属。这是封建宗法制度下,按照重男轻女的观念划分的。我国封建法律以男系亲为宗亲,在亲系中处于主要的地位,而女系亲如外亲和妻亲,在亲系中则处于次要的、疏远的地位。我国现行婚姻法男女平等为原则,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地位并无区别。

3.直系亲和旁系亲。

(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凡是“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均为直系血亲。如己身上对父、祖父、曾祖、高祖是为己身所从出;下对子、孙、曾孙、玄孙,是从己身所出,这种直上直下的系统都属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凡是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包括辈分相同或不相同的旁系血亲。如己身与姑表兄弟姐妹是辈分相同的旁系血亲;己身与舅、姨等是辈分不相同的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直系姻亲指的是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孙媳、孙女婿、继父、继母等。在很多国家有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的规定,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但习惯上是不能结婚的。旁系姻亲指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嫂、弟媳、姐妹夫、伯叔母、姑父、舅母、姨父等。旁系姻亲的关系法律不予调整。

4.长辈亲、晚辈亲和平辈亲。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如父母辈的亲属和祖父母辈的亲属。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如子女辈的亲属和孙子女辈的亲属。平辈亲是指与自己同辈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由于亲属的远近直接关系到伦理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的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所以古今中外都将亲等计算作为亲属制度的重要内容。

由于各国法律不同,使用的亲等计算制也不同。世界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亲等计算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历史悠久,影响较大,开始于古罗马时代,后来成为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

(2)旁系血亲计算方法:是从己身上数至双方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例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下表为己身与姨表兄弟之间的亲等计算图例,依据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姨表兄弟属于四亲等旁系血亲。

2世+2世=4亲等

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姨表兄弟为四亲等旁系血亲。

图1 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计算示意图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起源于基督教教规,至今仍为少数国家所沿用。也分为直系血亲计算方法和旁系血亲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计算方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即以一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方法: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其计算规则如下: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其亲等。例如,兄弟姐妹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亦为二亲等旁系血亲,依此类推。由于旁系血亲的行辈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罗马法的旁系血亲亲等计算规则与寺院法相比较,前者显然优于后者。

3世〉1世

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叔公、伯公为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图1 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计算示意图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起源于基督教教规,至今仍为少数国家所沿用。也分为直系血亲计算方法和旁系血亲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计算方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即以一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方法: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其计算规则如下: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其亲等。例如,兄弟姐妹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亦为二亲等旁系血亲,依此类推。由于旁系血亲的行辈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罗马法的旁系血亲亲等计算规则与寺院法相比较,前者显然优于后者。

3世〉1世

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叔公、伯公为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图2 寺院法旁系血亲亲等示意图

3.我国法律中代数的计算法。《民法典》中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代即世辈,一辈为一代,计算亲属的代数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的计算,如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这种表示方法也可用于直系血亲。

(1)直系血亲计算方法: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己身为一代,然后分别向上和向下数,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例如,父母子女为两代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三代直系血亲,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计算方法: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则属于第三代的旁系血亲;如果两边得出的代数不同,按大的代数计。譬如一边为三代,一边为四代,则属于第四代的旁系血亲。例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是两代的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堂)兄弟姐妹,是三代的旁系血亲。应当注意的是,用我国世代来表示血亲关系的远近时,不能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进行换算,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并不相当于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例如,己身与叔伯祖父(即伯公、叔公)是四亲等旁系血亲,却已出了三代,属于四代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的世代计算法虽简便易行,但精确性不够。

按我国的代数计算法,一边为4代,一边为2代,以数额大的记为代。

即己身与叔公、伯公为四代的旁系血亲。

图2 寺院法旁系血亲亲等示意图

3.我国法律中代数的计算法。《民法典》中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代即世辈,一辈为一代,计算亲属的代数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的计算,如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这种表示方法也可用于直系血亲。

(1)直系血亲计算方法: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己身为一代,然后分别向上和向下数,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例如,父母子女为两代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三代直系血亲,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计算方法: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则属于第三代的旁系血亲;如果两边得出的代数不同,按大的代数计。譬如一边为三代,一边为四代,则属于第四代的旁系血亲。例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是两代的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堂)兄弟姐妹,是三代的旁系血亲。应当注意的是,用我国世代来表示血亲关系的远近时,不能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进行换算,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并不相当于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例如,己身与叔伯祖父(即伯公、叔公)是四亲等旁系血亲,却已出了三代,属于四代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的世代计算法虽简便易行,但精确性不够。

按我国的代数计算法,一边为4代,一边为2代,以数额大的记为代。

即己身与叔公、伯公为四代的旁系血亲。

图3 我国的代数计算法示意图

4.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亲属等级。中国古代没有亲等这一名目,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服制分五等,重轻有差,用以分别亲属的亲疏远近。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五服以内的为有服亲,五服以外的为袒免亲即无服亲。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且不缝下边。例如,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母丧,妻为夫丧,有斩衰三年之服。

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例如,子为出母、嫁母丧,夫为妻丧(父母不在时),有齐衰杖期之服。孙为祖父母丧,出嫁女为父母丧,夫为妻丧(父母在时),有齐衰不杖期之服。曾孙、曾孙女(在室)为曾祖父母丧,有齐衰五月之服。玄孙、玄孙女(在室)为高祖父母丧,有齐衰三月之服。

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粗熟布制作。例如,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有大功之服。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丧,妻为夫之伯叔父母丧,有小功之服。

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有缌麻之服。

由于服制的差别不仅以世数为依据,还受着尊卑、性别、名分、恩义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准确地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程度。随着中国婚姻家庭法的近现代化,它已经成为历史。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都有赖于一定事实的出现。这种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实,另一类是自然人主体或有权机构依照特定程序创设或者消灭亲属关系的行为。无论是哪一类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客观性,二是规范性。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引起亲属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三种:

1.出生。出生是形成自然血亲的唯一原因。婚内子女的出生引起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或旁系血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自然血亲关系经生父认领后始为发生,其生父不明确的,并不意味着没有父亲血缘,只是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待确认而已。

2.结婚。结婚即婚姻关系的确立,它将产生“婚缘亲属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配偶关系,同时也包括一系列姻亲关系。

3.亲属拟制行为。这种拟制包括两种:一种是成立收养关系,另一种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在这两种情形下,不仅是形成直系的拟制亲属,而且同时发生旁系的拟制亲属。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亲属关系的终止亦即亲属关系的消灭。引起亲属关系终止的事实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亲属关系中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另一类是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

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三种不同情形:

1.离婚。离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配偶关系当然消灭。但是血亲关系,尤其是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受配偶离婚的影响。在我国,配偶双方离婚后,习惯上不再保留原有的姻亲关系,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在离婚后与原来的姻亲结婚。

案例

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张某和兰某达成离婚协议。张某签收离婚调解书后,即持离婚调解书与小花登记结婚。兰某签收离婚调解书时得知张某在其签收离婚调解书之前已结婚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张某签收调解书之后、兰某签收调解书之前,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兰某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小花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但张某基于已收到离婚调解书的事实与小花结婚,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重婚情形也在兰某签收离婚调解书后消除,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婚姻一旦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除了自然血亲之外,其他一切因此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均归无效。

3.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主要存在三种情形:其一,也是最重要的,是解除收养关系;其二,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通过协议或裁判解除抚养教育关系;其三,未成年子女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继父母终止对原继子女的抚养教育。

案例

李某夫妇没有生育能力,收养一女小云,小云成年登记结婚时,因李某夫妇反对其结婚对象,小云以断绝父女关系、母女关系相威胁,与李某夫妇签订了解除父女关系和母女关系协议书,但没有办理解除收养手续。小云结婚后,与李某夫妇没有任何往来。李某去世后李妻年迈生活困难,要求小云支付赡养费,小云以母女关系已解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费的支付义务。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否通过协议方式解除,我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解除,但收养关系解除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李某夫妇、小云虽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但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因此,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没有发生,小云不得以父女、母女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拒绝履行对李某夫妇的赡养义务。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一定范围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一定范围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一定范围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4)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禁止结婚;

(5)一定范围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和监护的效力。一定范围的亲属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2)对下落不明人的申请宣告效力。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

(3)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在特定情况下有代位继承权

3.在刑法上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刑法中规定的某些犯罪,也是同亲属身份有关的。某些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如虐待罪和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也多为被干涉者的亲属;某些犯罪的主体须为已有特定亲属关系或明知他人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如重婚罪:某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等等。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原因,《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等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

(2)代为辩护或代理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得为被告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的同意可依法提出上诉,还可依法提出申诉等。

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也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并不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研究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法学中相关学科的共同任务。

引例分析

在本案中,王男与李女是表侄与表姑的关系。王男的祖母与李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王男的父亲与李女是表兄妹,故王男与李女为姑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亲等的计算法,王男与李女是四代旁系血亲,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属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相关法律规范

1.《民法典》第1045条。

2.《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3.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0号)第8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法释〔2018〕1号)第14条。

4.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 公安部外交部令74号发布)第27条。

第27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①“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②“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2)《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港澳同胞及其亲属身份解释的通知》(1991年4月19日〔91〕港办二字第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最近,一些省、市、自治区侨务部门反映,由于对港澳同胞及其亲属身份的界定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掌握不一,对外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希望对港澳同胞等有关身份予以明确解释,以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经商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港澳同胞等几种人身份的解释(试行)》发给你们,作为工作的依据,不对外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在升学、住房、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补充。

1991年4月19日

附:关于港澳同胞等几种人身份的解释(试行)

一、港澳同胞:指香港或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而不是“临时逗留证”的中国公民。

二、定居内地的港澳同胞:指回内地的港澳同胞。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内地,都是定居内地的港澳同胞。

三、港澳学生:指回内地就读但未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四、回内地的港澳学生:指从港澳回内地定居就读的港澳同胞。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于何种学校,都是回内地的港澳学生。

五、港澳同胞眷属: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后,其内地眷属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港澳同胞去世后,其在内地的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思考与练习

一、结合本项目原理,作出正确选择

1.下列关于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

B.亲属即家属

C.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

D.婚姻是亲属之流,血亲是亲属之源

2.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

A.亲系(www.daowen.com)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行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3.外甥与姨妈之间为( )

A.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B.三代以内直系姻亲基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老杨弟弟的妻子是老杨的(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二、结合本项目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是亲属?亲属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亲系?如何区别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3.什么是亲等?简述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的不同。

4.各种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5.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6.案例分析:

宋某的祖父母与张某的外祖父母是同胞兄弟姐妹,宋、张已达结婚年龄,亦无结婚禁止的疾病。二人感情甚好,希望早日结婚。现二人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人员为他们办理了登记,二人顺利领了结婚证书。问:

(1)按照罗马法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宋张二人是几亲等?

(2)按照我国亲属计算方法,宋张二人是几代亲?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近婚亲范围如何?婚姻登记机关准予宋张二人结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拓展阅读

1.阅读《红楼梦》贾府谱系图,巩固我国亲属计算方法。

2.史尚宽:《亲属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图3 我国的代数计算法示意图

4.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亲属等级。中国古代没有亲等这一名目,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服制分五等,重轻有差,用以分别亲属的亲疏远近。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五服以内的为有服亲,五服以外的为袒免亲即无服亲。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且不缝下边。例如,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母丧,妻为夫丧,有斩衰三年之服。

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例如,子为出母、嫁母丧,夫为妻丧(父母不在时),有齐衰杖期之服。孙为祖父母丧,出嫁女为父母丧,夫为妻丧(父母在时),有齐衰不杖期之服。曾孙、曾孙女(在室)为曾祖父母丧,有齐衰五月之服。玄孙、玄孙女(在室)为高祖父母丧,有齐衰三月之服。

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粗熟布制作。例如,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有大功之服。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丧,妻为夫之伯叔父母丧,有小功之服。

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有缌麻之服。

由于服制的差别不仅以世数为依据,还受着尊卑、性别、名分、恩义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准确地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程度。随着中国婚姻家庭法的近现代化,它已经成为历史。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都有赖于一定事实的出现。这种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实,另一类是自然人主体或有权机构依照特定程序创设或者消灭亲属关系的行为。无论是哪一类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客观性,二是规范性。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引起亲属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三种:

1.出生。出生是形成自然血亲的唯一原因。婚内子女的出生引起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或旁系血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自然血亲关系经生父认领后始为发生,其生父不明确的,并不意味着没有父亲血缘,只是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待确认而已。

2.结婚。结婚即婚姻关系的确立,它将产生“婚缘亲属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配偶关系,同时也包括一系列姻亲关系。

3.亲属拟制行为。这种拟制包括两种:一种是成立收养关系,另一种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在这两种情形下,不仅是形成直系的拟制亲属,而且同时发生旁系的拟制亲属。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亲属关系的终止亦即亲属关系的消灭。引起亲属关系终止的事实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亲属关系中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另一类是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

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三种不同情形:

1.离婚。离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配偶关系当然消灭。但是血亲关系,尤其是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受配偶离婚的影响。在我国,配偶双方离婚后,习惯上不再保留原有的姻亲关系,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在离婚后与原来的姻亲结婚。

案例

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张某和兰某达成离婚协议。张某签收离婚调解书后,即持离婚调解书与小花登记结婚。兰某签收离婚调解书时得知张某在其签收离婚调解书之前已结婚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张某签收调解书之后、兰某签收调解书之前,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兰某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小花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但张某基于已收到离婚调解书的事实与小花结婚,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重婚情形也在兰某签收离婚调解书后消除,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婚姻一旦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除了自然血亲之外,其他一切因此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均归无效。

3.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主要存在三种情形:其一,也是最重要的,是解除收养关系;其二,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通过协议或裁判解除抚养教育关系;其三,未成年子女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继父母终止对原继子女的抚养教育。

案例

李某夫妇没有生育能力,收养一女小云,小云成年登记结婚时,因李某夫妇反对其结婚对象,小云以断绝父女关系、母女关系相威胁,与李某夫妇签订了解除父女关系和母女关系协议书,但没有办理解除收养手续。小云结婚后,与李某夫妇没有任何往来。李某去世后李妻年迈生活困难,要求小云支付赡养费,小云以母女关系已解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费的支付义务。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否通过协议方式解除,我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解除,但收养关系解除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李某夫妇、小云虽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但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因此,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没有发生,小云不得以父女、母女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拒绝履行对李某夫妇的赡养义务。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一定范围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一定范围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一定范围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4)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禁止结婚;

(5)一定范围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和监护的效力。一定范围的亲属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2)对下落不明人的申请宣告效力。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

(3)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在特定情况下有代位继承权。

3.在刑法上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刑法中规定的某些犯罪,也是同亲属身份有关的。某些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如虐待罪和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也多为被干涉者的亲属;某些犯罪的主体须为已有特定亲属关系或明知他人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如重婚罪:某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等等。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原因,《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等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

(2)代为辩护或代理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得为被告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的同意可依法提出上诉,还可依法提出申诉等。

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也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并不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研究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法学中相关学科的共同任务。

引例分析

在本案中,王男与李女是表侄与表姑的关系。王男的祖母与李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王男的父亲与李女是表兄妹,故王男与李女为姑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亲等的计算法,王男与李女是四代旁系血亲,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属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相关法律规范

1.《民法典》第1045条。

2.《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3.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0号)第8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法释〔2018〕1号)第14条。

4.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 公安部、外交部令74号发布)第27条。

第27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①“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②“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2)《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港澳同胞及其亲属身份解释的通知》(1991年4月19日〔91〕港办二字第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最近,一些省、市、自治区侨务部门反映,由于对港澳同胞及其亲属身份的界定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掌握不一,对外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希望对港澳同胞等有关身份予以明确解释,以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经商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港澳同胞等几种人身份的解释(试行)》发给你们,作为工作的依据,不对外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在升学、住房、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补充。

1991年4月19日

附:关于港澳同胞等几种人身份的解释(试行)

一、港澳同胞:指香港或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而不是“临时逗留证”的中国公民。

二、定居内地的港澳同胞:指回内地的港澳同胞。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内地,都是定居内地的港澳同胞。

三、港澳学生:指回内地就读但未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四、回内地的港澳学生:指从港澳回内地定居就读的港澳同胞。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于何种学校,都是回内地的港澳学生。

五、港澳同胞眷属: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后,其内地眷属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港澳同胞去世后,其在内地的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思考与练习

一、结合本项目原理,作出正确选择

1.下列关于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

B.亲属即家属

C.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

D.婚姻是亲属之流,血亲是亲属之源

2.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行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3.外甥与姨妈之间为( )

A.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B.三代以内直系姻亲基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老杨弟弟的妻子是老杨的(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二、结合本项目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是亲属?亲属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亲系?如何区别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3.什么是亲等?简述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的不同。

4.各种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5.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6.案例分析:

宋某的祖父母与张某的外祖父母是同胞兄弟姐妹,宋、张已达结婚年龄,亦无结婚禁止的疾病。二人感情甚好,希望早日结婚。现二人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人员为他们办理了登记,二人顺利领了结婚证书。问:

(1)按照罗马法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宋张二人是几亲等?

(2)按照我国亲属计算方法,宋张二人是几代亲?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近婚亲范围如何?婚姻登记机关准予宋张二人结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拓展阅读

1.阅读《红楼梦》贾府谱系图,巩固我国亲属计算方法。

2.史尚宽:《亲属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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