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平司法理念与义之辨析

平司法理念与义之辨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义”与“仁”“义”与“仁”在儒家思想体系中一直是极为重要的一对关系,具体表现为对立统一,均被视为人之为人的关键所在。“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283]此处探讨的“礼”与“义”的关系中的“礼”显然是广义上的“礼”。因此,对“礼”的损益应该也是以“义”为基本准则的。[290]其二,“礼”和“义”,即一种并列称谓,指代的是社会制度及其规范与社会通用的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

平司法理念与义之辨析

诚如上述,中国传统正义结构是“仁→利→知→义→智→礼→乐”,其中蕴含多对关系,究其重要及与本书主旨利害相关者则为“义”与“仁”、“义”与“礼”和“义”与“利”三对基本关系。

(一)“义”与“仁”

“义”与“仁”在儒家思想体系中一直是极为重要的一对关系,具体表现为对立统一,均被视为人之为人的关键所在。“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262]当“仁”与“义”并称时,多用来指称人的整体道德,如荀子认为圣贤之人是指具备“仁义”、明白是非,言行一致的人。“圣人也者,本仁义,当是非,齐言行,不失豪厘,无它道焉,已乎行之矣。”[263]前文已言,“义”乃中国传统社会的正义观,而“仁”究竟为何呢?据《说文解字》可知,“仁,亲也。从人,从二”。徐铉在为之作界定时言:“仁者兼爱,故从二。”[264]即“仁”本身内涵是从己、从亲及人的兼爱情感,即“爱人”。[265]在这一理解的基础上,我们来探讨一下“仁”与“义”之间的具体关系,其中孔子孟子和荀子均从自身的学说体系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具体表现如下:

纵观《论语》一书,孔子虽未直接将“仁”与“义”作区别和联系,但不难看出,符合“义”的种种行为都是符合“仁”的内在要求的:

信近于义;[266]

见义不为,无勇也;[267]

君子喻于义;[268]

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269]

而君子本身是具备“恭”“敬”“惠”“义”之人。[270]从中可知,孔子所言“义”的具体表现无非都是在“仁”的德目之下而已。

较之孔子而言,孟子不止一次谈及“仁”与“义”之间的关系:

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271]

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272]

即孟子认为“仁”是人心的本质,即人的内在道德;“义”是达致“仁”的正确路途,即内在道德的外在行为表现。舍此,无以得其本心。“其内在的有机联系则是‘居仁由义’”,[273]“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274]也就是说,士人、大人在为人处事上应以仁心为本,据义行事。于此可知,在孟子眼里,“仁义是统一的,要进入仁,门是礼,路是义。内容与方式、目的与手段、志向与途径,是本质的一致”。[275]

荀子承袭孟子的观点,认为“仁”是人的内在道德,“义”是人内在道德的外在行为表现。“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276]不限于此,荀子对“仁”与“义”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表述:

仁有里,义有门。仁非其里而虚之,非礼也。义非其门而由之,非义也。推恩而不理,不成仁;……君子处仁以义,然后仁也。[277]

即荀子不仅承袭了孟子的“居仁由义”说,还主张通过“义”来限制“仁”,即“处仁以义”。此处的“仁”“义”的内涵特别吻合《韩诗外传》对它们的界定,即“爱由情出谓之仁,节爱理宜谓之义”;[278]即“仁”主要是指仁爱情感,“义”主要是指对仁爱情感的正当、合宜的节制。

综上,一方面,“仁”作为“义”的生活来源,即仁爱情感这类生活情感是正义原则的现实根据。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据以制定的正义原则与承载“义”的行为都应该符合“仁”,即生活情感的内在要求,即“居仁由义”。另一方面,完全根据生活情感来制定正义原则或行“义”,显然并不符合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要求,因为人的生活情感的现实是“爱有差等”的。因此,应当从正当性的角度考虑,通过“推扩”方式对“爱有差等”的生活情感作一定程度的超越,即构建儒家的“一体之仁”。从“仁”与“义”的关系角度来说,就是“处仁以义”。

(二)“义”与“礼”

“‘礼’起源于原始宗教信仰、自然法则人性管理。”[279]这在《说文解字》中“礼”的释义可窥一斑。“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280]其中有关“事神致福”的解释是最为狭义的“礼”,即“礼仪”;广义的“礼”成了“人人当践履的意义,……变成一切行为的轨范了”,[281]包括“政治制度和伦理道德[282]在内,即“礼者,履也”。[283]此处探讨的“礼”与“义”的关系中的“礼”显然是广义上的“礼”。而中国传统正义理论所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所依据的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justice)问题;在中国传统话语中,这就是‘礼’所依据的‘义’的问题”。[284]而对于“礼”与“义”的关系究竟为何,孔子、孟子、荀子均有自己相对独到的论述:

孔子认为,君子的本质是“义”,践行“义”的行为则是“礼”的表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285]这也就是说,凡是社会规范及其相关制度,即“礼”的设置和建立都应该符合正义原则,即“义”的内在要求。这隐含着“义”是“礼”的根据所在。因此,对“礼”的损益应该也是以“义”为基本准则的。孟子在孔子认识的基础上,主张“夫义,路也;礼,门也。惟君子能由是路,出入是门也”。[286]这体现了孟子一方面认为秉持“义”的君子方能践行“礼”,即“义”是“礼”的内在根据;另一方面,践行内含“义”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方能达致正义,即行“礼”方能达“义”。并且,“孟子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意识到:‘礼’一旦作为制度规范确定起来,就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礼’有可能违背仁义”。[287]这也就是孟子所言的“非礼之礼”,并且对于这样的“礼”,贤达之人可不必践行。“非礼之礼,……大人弗为。”[288](www.daowen.com)

纵观《荀子》一书,“礼”与“义”连用多达116次,根据汉语语法可知,此处有两层含义:其一,“‘礼之义’,意指礼制背后的、作为礼制的支持根据的‘义’,亦即荀子所说的‘正义’——正义原则”。[289]其中,法作为社会规范及其制度,即“礼”的重要组成部分,荀子注意到它的制定、修改亦应循“义”而行,否则“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290]其二,“礼”和“义”,即一种并列称谓,指代的是社会制度及其规范与社会通用的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当然,我们在此处讨论的是第二种含义。荀子所言的“礼”除了“事生,饰驩也;送死,饰哀也;军旅,施威也”[291]这样的礼制之外,更多的是指社会规范及制度。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制度和规范不仅涵纳其中,并且占有极为重要的篇幅。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荀子首先认为“义”是“礼”制定的根据。如荀子多称“礼义之统”,乃是因为“礼依义而成”。[292]其次,“礼”是“义”的外在表现形式,并践行着“义”。“礼”主要是通过“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的方式来实现“义”。[293]最后,“礼”据“义”制定后,还需要通过践行“礼”方能达致“义”。“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行义以礼,然后义也;制礼反本成末,然后礼也。”[294]“义者循理。”[295]

综上,儒家的礼义观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他们主张“礼”,即社会规范及制度制定的根据是“义”,即当时的正义观;第二,他们认为若想真正实现“义”,则需要践行依“义”制定的“礼”;第三,据“义”制定的“礼”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可能会不符合“义”的要求,这时候仁人君子不仅可以不遵守这样的“礼”,还需要据“义”损益“礼”的相关规定。这也是符合中国传统社会正义观内在要求的礼义观。

(三)“义”与“利”

对义利关系的关注不仅限于法家墨家,其同时也是儒家学说的重要构成部分,孔子、孟子、荀子均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义”与“利”之间的关系,更是被朱熹称为“儒者第一义”。[296]

孔子虽然主张“义以为上”,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297]但并不是将“义”与“利”对立起来,而是指“君子能够把对于利益的追求,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298]因为完全放任人们追求利欲,只会招致纷乱、怨恨。“放于利而行,多怨。”[299]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的范围内”呢?孔子对此作了很好的解答,要求“见利思义”,即以“义”为取利的准则: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00]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301]

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302]

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303]

孔子认为,富贵等利欲需求是人所共追求的,在追求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义”的追求,即“见得思义”“见利思义”。若不能吻合“义”的要求,则宁可舍弃之。在此基础上,孔子还主张利益本身是有大小之分的,因此需要区别大利与小利,舍小利而就大利。“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304]何谓“大利”呢?根据《论语》的相关论述可知,孔子将百姓的利益视为“大利”,“博施于民而能济众”[305]“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306]等均被称为“大利”。不只于此,孔子还特别注重以合乎老百姓内心需求的方式“安百姓”“施民济众”“顺乎民情,依乎民心,合乎民意”,[307]即“因民之所利而利之”。[308]

较之孔子而言,孟子对于义利关系的论述则更为深入。首先,孟子反对怀着利欲的想法去待人接物,否则会导致身丧、家破、国败。“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309]其次,孟子反对以利为名,主张以仁义为名。因为以利为名,全国上下都会谋求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国家的利益,最后导致君弑国危。因此,梁惠王在问孟子以何利其国时,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310]当然,这并不是说孟子不讲究利,而是反对以利为名、唯利是求、后义先利。尤其是在面对功名利禄时,更应该以义为行为准则,先义后利: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311]

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312]

最后,孟子通过批评杨朱的完全利己主义和墨翟的无差等的“兼爱”思想,表明其既反对极端追求个人私利的行为,同时也反对过分泛爱的极端公利行为,“而是倾向于子莫(人名)式的‘执中’。用今天的话来说,孟子主张的就是‘公私兼顾’”。[313]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314]这也是儒家伦理正义观的内在要求。

荀子也是十分注重在待人接物时以“义”为准则,尤其是“志爱公利”。[315]当义利相冲突时,应当弃利择义。“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316]但是,相比于孔孟的论述而言,荀子充分肯定人自身的利欲需求,认为那也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是禹桀汤纣所共同具备的:

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317]

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318]

在充分肯定人的利欲需求的基础上,荀子也反对凡事唯利是求,认为那是小人行径。“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319]荀子认为,较为妥帖的做法是:其一,先义后利。荀子认为,做人做事时应当先看所作所为是否符合“义”的要求,之后再看其是否能够获取利益。其实,这本身也是一种趋利的行为。因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穷者常制于人:是荣辱之大分也”。[320]其二,以义克利。荀子认为,无论是像尧舜那样的圣王,还是像桀纣那样的暴君,都很难完全做到“去利好义”“去义好利”。而若想实现上古那样的治世,就需要“以义克利”。“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321]不过,此处“显然说的是统治集团克服自己的私利,为人民谋公利”。[322]具体落实到个人身上,则表现为“以公义胜私欲”。[323]

言而总之,在“维齐非齐”的伦理正义观下,儒家所追求的理想义利关系必然是“义以为上”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他们也十分注重对利的追求,尤其是对公利的追求。当“义”与“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在它们之间寻求平衡呢?儒家学者对此亦给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见利思义”“先利后义”“以义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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