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法治的诞生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法治的诞生

更新时间:2025-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文所述我们的社会已经步入“契约社会”,“契约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契约是平等的、自由的、自治的、权利本位的,契约内涵着法治的基本内容和根本精神。从人治的“身份社会”到法治的“契约社会”的转变肇因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正从韦伯所言的第一类、第二类社会向第三类社会转型。道德解体了,权威衰落了,法治和法官诞生了。

如上文所述我们的社会已经步入“契约社会”,“契约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社会关系契约化是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这是因为[25]: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理关系,主体社会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契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反过来契约化其实也就是人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化,人的身份色彩的消失,契约化就是人人平等化,只有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是对身份的根本否定,国家不是根据人的身份而是根据人的行为统一立法、严格执法、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契约突出了并且实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的精义。

契约是主体的意思自治,权利自己争取、义务自己履行、责任自己承担,契约弘扬着人的主体品格、权利意识、自治精神,它们的弘扬要求政府有限,第一个契约就是政府与个人之间关于权利(力)义务的契约,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适当范围,划分公法私法的不同法域,契约化就是政府法治化,契约化为实现政府守法这一法治的核心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契约是平等的、自由的、自治的、权利本位的,契约内涵着法治的基本内容和根本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契约与法治是一致的,没有契约就没有法治,不存在没有契约的法治。

“契约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从人治的“身份社会”到法治的“契约社会”的转变肇因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产生条件是“把人彼此当作外人”,它是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的,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斩断了血缘亲情关系,突出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商品交换中,各人均以追求私利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礼教笼统抽象、因人而异,良心自律不足以成为保障实现人们权利义务的信条,而只能依赖于明确的、肯定的、大家公认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了,这样,人们由主要依靠基于血缘亲情关系而形成的道德礼教转变为主要依靠由于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法律规则。这是由人治社会步入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转折。商品经济特别是作为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多元、决策分散、个人自治的经济,即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抉择自己的行为、追求自己极大化的合法利益,因此商品(市场)经济是一种个人(私人)本位经济,这种个人(私人)本位经济,对个人的突现,导致了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市民社会的形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分离以及私法与公法的划分,社会重心就从权力本位走向了权利本位,从公权本位走向了私权本位。为了保障和实现私权,法律制度从公法主治走向了私法主治,私法制度切合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商品(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满足了个人本位的要求,为保障个人自由,实现个人权利提供了最恰当的法律准则。私法所具有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个人本位以及自己责任,这些基本内容恰恰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因此,只有私法主治的社会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私法主治的社会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私法的契约本质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契约具有平等性、自由性,契约不仅是个人、法人设立权利义务的基本方式,而且是设立社会权力(包括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基本方式,契约不仅是设立私权利、公权力的基本方式,也是平衡、制约私权利、公权力的基本手段,“从身份到契约”的本义之一就是从身份法到私法,因为契约是私法的核心,没有契约就没有私法进而也就没有法治,只有到了“契约社会”才真正步入了法治社会。(https://www.daowen.com)

马克斯·韦伯根据社会成员服从统治的“动机”把统治类型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享有殊誉者的统治。在这种统治类型里,社会成员之所以服从,乃是由于拜服于个人威信,崇信无知,与之相适应的秩序则是富有感情和激情的。第二类是传统的统治。在这种统治类型里,社会成员之所以服从统治,乃是基于传统神圣的观念。第三类是理性的统治。在这种统治类型里,社会成员之所以服从统治,乃是由于他们相信规章制度是合理的,统治是合法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秩序是由利益决定的,是理性的。

我国社会正从韦伯所言的第一类、第二类社会向第三类社会转型。传统权威的衰落,统一价值的瓦解使得社会面临秩序危机,各种社会关系日趋紧张。作为道德规范替代品的法律规范尚未能现实地成为公众的行为规则,失范遂成了政府和人民的心头之痛。近些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等口号充斥报刊杂志。有人轻易地指斥其为官样文章,其实这些口号的背后隐含着在传统权威失落之时,人们对一般的、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的诉求,是从道德化社会向法治化社会转型的信号。

当道德变化无常的时候,法律就成为共同的信仰;当传统权威日薄西山的时候,法院就成了神圣的殿堂。这是一种相当微妙的现象,它影响到多数形式的权威。传统权威的减弱和解体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它是社会多样性和文化、道德多元主义的结果。所有这些因素都减少了个人信用和私人合同的力量,也减少了权威的力量,并导致使用法律和诉讼手段的增加。道德解体了,权威衰落了,法治和法官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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