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利益调整的法律机制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利益调整的法律机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策性平衡这种调整方式的例子有:在产品责任法中,传统的“购者当心”让位于“卖者当心”,从而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利益调整的法律机制

(一)权利义务是利益调整的有效机制

法定权利义务无非是对复杂的实际利益关系的简化和浓缩。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

权利义务是法律对利益的确认,同时它们也构成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有效机制,这种有效机制取决于权利义务的独特的利导功能: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利益约束和强制功能作用与人的行为,两者有机结合并影响人们的动机,引导人们的行为。在现实中,两者之间偏废任何一方面,都难以使法律形成有效的利益调整机制。下面,我们先分析权利的优点:

1.权利机制具有能动性

只依靠禁令的挑战是最初和最低级的行为规范形式,随着劳动工具的完善和思想的发展,产生了一种社会可能性和需要,这就是用普遍被承认的权利要求来补充禁令。无例外地完全压制一切个人的意志和选择自由,就会侵犯个人的自我决定性,而没有这种自我决定性,就不可能存在把社会有机体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相互作用,法只有通过影响参加者的意识及其有意识的活动、调动人的能动性,才能调整社会关系

2.权利机制能使行为主体自行调节其相互关系

两种权利之间存在一种自我调节,法律的利导机制主要通过权利正面得以实现。从商品交换来看,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与通过权利的自行调节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曾有学者说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

3.权利机制可以是社会利益转化为个体权利、个体利益,因而促使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得以协调、统一

利益被法律确认后则变成权利,其利益主体也就成为权利主体。同样,当社会利益变成权利后,其主体也发生了变化——被具体化,如当法律确认环境权之后,这一权利则由具体的个人、法人或社会群体来行使。

权利义务利导性的另一方面是义务,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法律也难以发挥利导功能。法律是文明社会的控制手段,但法的首要作用使社会有序、稳定。义务时常被人们漠视或拒绝,承担义务者若不履行义务,就会损害、破坏有序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保护离不开义务的描述、规定和强制履行义务;法律无论在体现国家机关对社会、个人的控制,还是社会、个体对国家机关的反控制,都要依赖于义务。

(二)利益调整的基本方式(www.daowen.com)

传统法律的调整方式有两种基本方式: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在现代法上出现了第三种调整方式:政策性平衡。

1.自行性调节

所谓自行性调节,是指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的自行性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整利益的目的,自行性调节主要表现在私法方面,其价值特征是自由和平等。

“意思自治”正是基于自行性调节这一原理被提出并实现的。自行性调节与商品经济社会的交换关系存在表里一致的关系,所以私法的自行性调节方式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显得十分重要。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所具有的自发性和有效性都依赖于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自行调节,一旦有来自非平等关系的干预,它就会有极敏感的反映。

2.强制性干预

所谓强制性干预,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实行诸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从而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强制性干预是传统公法原理的一种典型表现,其价值特征在于秩序。

这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利益调整方式。强制性干预通常针对那些涉及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需要认识到的是,权力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是单纯的权力干预会导致市场结构的破坏,会严重侵害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在市场经济中,强制性干预是必要的,一方面保证权力对利益进行宏观上的分配、调节和整和,另一方面也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

3.政策性平衡

所谓政策性平衡,是指法律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这两种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法律既对权力进行控制,又对权利进行约束。折冲性平衡主要存在于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法之中,以折衷和妥协的平衡状态为特征,其价值特征在于社会妥协性。

两种传统的调整方式,既相对分离又相互补充。现代社会出现了一系列特殊的社会问题为传统的调整方式所难以处理,例如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社会保障等问题。现代法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方式是在结合两种传统的调整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政策性平衡这种调整方式的例子有:在产品责任法中,传统的“购者当心”让位于“卖者当心”,从而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这里所谓的“政策”,是相对于公理而言的,是指国家立法者的能动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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