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的性质与价值意蕴

民法的性质与价值意蕴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的性质是对民法的基本属性的说明,也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性。黑格尔是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概念使用,进而与国家作出区分的思想家。民法作为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主要基于自由意志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部门,作为维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其性质天然地为私法。民法不规定权利义务不能实现时为寻求国家救济可以采取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这些规则由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定。

民法的性质与价值意蕴

民法的性质是对民法的基本属性的说明,也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性。关于民法的性质问题,学说上由于认识的角度相异,而有不尽相同的表述,但一致的认识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

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如前所述,民法者乃市民法之简称,市民法则是市民社会的法。所谓市民社会,是指直接从社会生活、生产和交往的活动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层面。黑格尔是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概念使用,进而与国家作出区分的思想家。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黑格尔所说的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市民社会也可称为“经济人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黑格尔的相关思想后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的一切物质交往……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的,政治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的成员。市民社会关系,是人为了追求其私人利益,基于个人意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政治社会(政治国家)关系,则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基于国家意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近现代社会而言,市民社会就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社会。民法就是对市民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民法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民法是私法

就法律部门而言,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公法一般指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最早提出这种划分的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在《学说汇纂》中指出:“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利益。这一划分在优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编纂的闻名于世的《国法大全》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国法大全》又被称为《民法大全》,被当作罗马私法的同义语,其中的私法非常发达。对于公私法划分的标准,后世学者尽管有诸如利益说、主体说、法律关系说、生活关系说等不同学说,但在公法关系中所表现的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权力——服从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在私法关系中则表现为主体间的平等——自主关系,体现的是私人利益,这一点应是明确的。民法作为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主要基于自由意志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部门,作为维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其性质天然地为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仅有其法律结构形式上的意义,也有其内在精神的体现,私域独立、私权神圣、私法自治是其蕴含和倡导的基本精神。私域是整个社会的基础,私域由私法调整,私法优位于公法,公法之设在于保障私法上私权的实现;私权(人民权利、个人权利、民事权利)不可侵犯,非有重大正当理由不得限制和剥夺;私法关系(民事生活、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形式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原则上不得干涉。这些基本精神,实质上表明了国家和人民、权力和权利、政治和经济的关系及其地位、作用,也正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具备的观念前提和法制内涵。(www.daowen.com)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私人)的民事权利(私权)为其目的和任务,亦即民法以权利或私权为本位。基于人本主义的理念,民法为了实现对人的尊严和利益的维护,将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法律化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通过对权利的保护,最终实现对人的利益维护的目的。

民法的制度体系就是以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民法规定了权利主体,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方式等。民法正是通过其制度的构建及其施行,达到对人的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目的。因此,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实体法

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之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法律的基本分类之一。实体法是确认和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是以法律的实质及其施行手续为标准。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是实体法,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实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民法以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自然属于实体法。民法不规定权利义务不能实现时为寻求国家救济可以采取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这些规则由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定。当然民法中也存在一些为辅助民事权利义务实现所必需的程序性的规定,这些程序性的规定丝毫不影响民法作为实体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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