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法》中防止资本弱化条款
资本弱化,是指关联方为了达到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目的,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费用,从而取得税收上的好处。造成的结果是实收资本占营运资金比例下降,称为资本弱化。
为了防止资本弱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定在多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2)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该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https://www.daowen.com)
2.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曾经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此条规定有限制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之意。随着形势的发展,2025年1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允许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但是,利息的税前扣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只符合这两项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仍不能扣除,还应当增加以下两点:
第一,个人必须给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无发票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个人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到国税局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和税金及附加。
第二,企业给个人支付利息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税务机关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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