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营改增前确认收入的财税处理方案

营改增前确认收入的财税处理方案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营改增过程中,丁房地产公司已经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应按营业税政策规定补交营业税。

营改增前确认收入的财税处理方案

1.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未计提营业税的营改增后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前已经确认收入,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原已确认的收入。

【例4-17】 2016年4月28日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幢商铺售价为2220万元售房合同已经签订商铺已交付买方B公司买方出具了欠据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丁房地产公司做应收账款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营改增过程中丁房地产公司已经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同年5月11日B公司交付了购房款要求丁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分析

(1)营改增前已经确认收入,未计提营业税,未确认损益。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收账款——B公司 22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200000

(2)营改增后,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冲减原来确认的收入,再按增值税的规定计算销售收入并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22200000÷(1+11%)=20000000(元)

销项税额=20000000×11%=2200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22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0

2.营改增前已经计提营业税及附加但未缴纳,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的

账务处理

例4-18】 2016年4月29日,甲房地产公司售出办公用房一套,售价为为1050万元,房款已收讫,没有开具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已经确认销售,并计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尚未缴纳。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营改增后,甲房地产公司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5月10日需要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

(1)营改增前取得售房收入,计提营业税及附加,但未纳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 10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0000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并计算损益;“营业税金及附加”尚未缴纳,说明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8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675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75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0500

纳税申报时已经确认损益,营业税金及附加尚未缴纳。

(2)营改增后,首先冲回预提的应交未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过渡性科目,再计算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25000(www.daowen.com)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675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75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88000

(3)计算应交增值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交增值税额属于“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应交增值税=10500000÷(1+5%)×5%=500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00000

(4)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纳税义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交、缴纳等业务。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00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00

次月纳税申报时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5)计提“税金及附加”。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500000×7%)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500000×3%)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00000×2%)10000

案例分析

(1)本会计处理办法,在冲销已计提的应交未交“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营改增后计提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时,均以“主营业务收入”做过渡性科目。

(2)“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如果原来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与营改增后计算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有差异,则计入当期损益。

差异=588000-(500000+60000)=28000(元)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销售的房产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交房时

实测面积与销售面积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最终按照实测面积计算,如果实测面积大于销售面积,需要补售房款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不动产权房变更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应按营业税政策规定补交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房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果实测面积小于销售面积,需退还售房款的,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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