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信息传播权重构的研究进展

网络信息传播权重构的研究进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在广播电视互联网领域内积极推进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兼容合并为代表的“三网融合”并最终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各种资源共享的新型信息传播技术。因此,“三网融合”已经成为我国信息传播领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网络信息传播权重构的研究进展

目前,我国在广播电视互联网领域内积极推进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兼容合并为代表的“三网融合”并最终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各种资源共享的新型信息传播技术。根据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2010年到2012年,我国重点开展广播电视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年到2015年,在总结推广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因此,“三网融合”已经成为我国信息传播领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21]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规范漏洞的情况下,“三网融合”之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关系更加趋于复杂,未来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构建是学者们研究的重要方面。

大部分学者均认为,目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无法涵盖新网络技术条件下的非交互式传播行为。然而,在如何构建未来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上,学者们存在较大分歧。(www.daowen.com)

焦和平认为,三网融合下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复杂,“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在梳理《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及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立法中处理广播权和网络信息管理权关系的基础上,其主张“打破现行立法在广播与网络之间存在的‘壁垒’,构建一个包括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远程传播权’”。[22]卢海君、骆嘉鹏则认为,应当保持立法和社会的协调,既要填补漏洞又不能超前,因此建议修改网络信息传播权,使其能够涵盖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即可。[23]汤辰敏也不赞成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成“远程传播权”,认为“会对我国著作权的既有权利体系造成较大震荡,又可能因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同而造成一些混乱和困惑”。他们建议,扩张广播权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符合我国实际、制度变更成本最小的一种。[24]针对目前我国著作权体系过于偏重技术特征、权利界定过于具体和严格、权利外延越来越窄的现状,张今、郭斯伦根据技术中立的原则,建议修改传播权使其涵盖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调整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25]梅术文主张重新审视广播权的本质特征,根据其涵盖、控制的行为性质来确认广播权的特征,进而规定“广播权是以有线、无线或其他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使公众可以根据其播放获得作品的权利”。[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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