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训三:法律文书制作

实训三:法律文书制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代理词可分为民事案件代理词、行政案件代理词和刑事案件代理词。在此仅详细阐述民事案件代理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民事案件代理词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法律文书。通过学习,学生应明确民事案件代理词制作的法律依据,掌握民事案件代理词的格式、内容和论证方法,并能够根据民事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制作相应的代理词。

实训三:法律文书制作

一、任务描述

(一) 代理词

代理词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人、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范围内,在法庭辩论阶段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时,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综合性代理意见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代理词可分为民事案件代理词、行政案件代理词和刑事案件代理词。其中,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词,和辩护词是对立的,履行的是控诉职能;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词,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仅详细阐述民事案件代理词。

(二) 民事案件代理词

民事案件代理词是指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所发表的综合性代理意见。按照委托人的不同,民事案件代理词可分为原告方代理词、被告方代理词和第三人代理词;按照审级的不同,民事案件代理词又可分为一审代理词、二审代理词、再审代理词以及执行阶段的执行代理意见。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民事案件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提交的关于本案的材料和处理意见以及要求的系统阐述,其作用在于充分体现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在诉讼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仅凭借自己的诉讼行为往往难以最大限度地获得诉讼利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民事案件代理词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法律文书。

通过学习,学生应明确民事案件代理词制作的法律依据,掌握民事案件代理词的格式、内容和论证方法,并能够根据民事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制作相应的代理词。

二、实例示范

实例一: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5]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本案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彼此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2000年和2001年两次提出离婚请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原告撤诉,但之后夫妻关系并未见丝毫好转。

自1996年10月始,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达9年之久,原告一直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

二、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原被告双方长达9年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生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早于1996年10月即开始分居单过,原告现在对家里的印象和记忆还停留在1996年10月他离家单过时的情况。从1996年10月开始至今,单位新分给自己的楼房是什么样子、家里又添置了什么生活用品等,原告一概不知,其原因很简单:从开始分居至今的9年时间中,原告再没有进过一次自己的家门。虽然从形式上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但实质上原被告双方早已没有共同生活了,这一点不仅为双方所认同,而且在客观上也是不争的事实。从被告向法庭所提交的外欠债务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债务均是在1996年10月(也就是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之后形成的。既然双方已经长达9年没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当然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2.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不能要求原告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因履行扶养、抚养教育、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从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外欠债务都是以孩子出国上学需要钱的名义对外借款而形成的。我们姑且不说这些借条的效力如何,单从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便可以知道,这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关于原被告女儿出国所欠债务问题,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女儿生于1978年11月,2002年年底她出国时已经年满24岁。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此时她已属于成年人,而且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从法律上讲,她的父母,也就是本案的原被告已经没有对其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了。被告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单方面同意资助女儿出国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告的个人行为。由此而形成的债务当然应当由被告或其女儿偿还。

第二,关于原被告儿子出国学习所欠费用问题,代理人认为,从2000年11月6日原被告的儿子所写的全部同意原告提出的六项条件的声明和2001年3月12日被告与原告所签的协议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原告不负担儿子出国的任何费用;二是原告单位出具的其年收入为10万元的证明仅仅是供儿子办签证使用,并不代表原告的真实收入水平;三是被告承担儿子因出国学习、办理签证等所欠下的债务。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实际上在2001年3月12日,也就是在其儿子出国前已经就儿子出国可能发生的债务承担问题做出了约定,即由被告个人承担。因为很明显,儿子出国学习势必要花费巨资,而儿子本人是没有能力来承担的,只能由其父母,即原告和被告来承担,而原告提出的六项条件,其实质是不同意儿子出国学习,更不同意承担由此而欠下的债务,只是被告单方同意。也就是说,被告不但同意儿子出国,而且也同意了原告的六项条件,进而同意原告不负担为儿子办理签证等所欠下的任何费用。换句话说,被告同意了由其个人承担儿子因出国学习所欠下的任何费用(债务)。

关于原告与被告在2001年3月12日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按照被告的说法,这份协议由于原告排除了自己对儿子的教育义务而应被认定为无效。代理人认为,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不能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而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分析。从本案来看,在儿子是否应当出国学习的问题上,依照原告的本意,还是希望儿子能在国内学完高中的课程。原告认为,国内的高中教育完全能够满足儿子的学习要求,没有必要花费巨资到国外学习,更何况当时他们在经济上也确实没有这个能力,如果非要这么做,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向外借款。这种认识完全符合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一般性认识,是符合常理的。然而,被告和儿子出于一种虚荣心的需要,完全不顾自身在经济等方面的承受能力,执意要出国,为此,原告与被告发生了激烈的矛盾。事实上,早在此之前,原告与被告就已分居多年,而且原告已经提起过两次离婚诉讼,作为被告完全清楚此时儿子要出国的话,在经济上对她和原告来说意味着什么,她也完全清楚原告是不同意儿子出国的,而原告也不会同意为此欠下债务。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被告与原告根本无法沟通。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才有了原告的六项条件,才有了原告与被告的协议。综观这一协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原告不同意儿子出国,原告不承担因儿子出国而产生的债务,被告对此是认可的。因此,代理人认为,这份协议在实质上是被告与原告对因儿子出国而发生的债务承担问题作出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3.被告所谓用于自身学习深造所支出的费用、装修住房所花费用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支出的费用,因其没有证据证明由此而形成了债务,因而不能算作是债务。同时,这些花费的形成既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也不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故不应由原告偿还。

三、原告对家庭、对子女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

从本案的基本事实看,虽然自1996年10月起原告就与被告分居单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原告并没有放弃自己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他不但将自己的工资卡一直放在被告手中(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9年10月原告挂失时为止),而且始终没有忘记自己的两个孩子。女儿虽然早已成年,但在这几年中,原告每月都单独给女儿500元生活费,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2年年底;在儿子的学习问题上,原告更是倾尽其所有。儿子中途几次转学,每次转学都要花费巨资,这些钱都是由原告负担的。在儿子出国学习时,原告虽然提出了六项条件,但他并没有按照自己提的条件做,儿子出国后,原告不但每月付给儿子生活费500元和零用钱300元,而且承担了儿子的机票费、签证费、学杂费等共计人民币××元、美元××元。因此,代理人认为,原告对家庭、对孩子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原告对家庭、对子女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被告所欠外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实例二:个人合伙纠纷案件被告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受本案被告郑某的委托,浙江××××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律师事务所分别指派孙某、赵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几次庭审,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1.本案不应支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两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返还占有,而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却是按比例分配合伙财产,故诉讼请求的种类已经发生了变更,不符合诉讼请求变更的原则。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在第二次法庭庭审结束前,审判长已明确释明原告是否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时,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变更,至第三次庭审时,原告却再次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当视为原告已放弃变更,其主张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2.本案四位合伙人没有指定合伙负责人,也未指定合伙的共同账号,且未进行合伙清算,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前提,应予以驳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合伙可以指定负责人,并由该负责人负责经营活动。而本案四位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当中,一未指定合伙负责人,二未指定合伙的共同账号,两原告以返还占有财产为诉求也好,请求按照合伙比例分配也好,均不存在前提。如果是涉及合伙财产的分配问题,四方应先有一个清算程序。但从现有原告方的证据材料来看,其没有提供第一船和第二船水泥出口发生的相关费用凭证,即第一船和第二船水泥出口的账目还没有核对清楚,如果清算,这是又一个前提的缺失。另外,根据我国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本案中合伙事务(第一船水泥出口与郑某有关,第二船水泥出口郑某不知,应与郑某无关)并非郑某负责,因而产生的一系列不应发生的滞港费用,应当由实际操作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清算中应当考虑的又一个重要问题。代理人认为,在上述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3.郑某没有合伙参加第二船水泥出口的贸易,第二船水泥的相关收益与损失与其无关。

第一,关于第二船出口水泥的贸易并无其他人通知郑某,原告方也未能向法庭提供郑某参与了第二船水泥出口的相关证据。这一点庭审中已明确。

第二,从原告提供的2008年6月19日四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来看,该协议书的第1条非常明确地确定了郑某只参与了第一船水泥出口的贸易。协议书中描述:“本协议四方,经协商一致,就2007年11月间从事的水泥对外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条款……”上述内容非常明确地表明,协议针对的是“2007年11月间”,而不是指2007年11月之前或是之后。而本案原告诉请的第二船水泥出口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年初,根本没有在“2007年11月间”,故郑某参加的合伙出口贸易仅此一次,并无第二次。

第三,原告提供的2008年6月19日四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在签订时,第二船出口贸易早已发生,如果郑某参与了此次出口贸易,第二船水泥出口贸易不可能不在此合伙协议书中体现。因此,原告关于郑某参与第二船贸易的说法是与生活常理、逻辑相违背的。

第四,从资金量来看,当初准备合伙时,只有沈某、叶某和郑某三人。后因为沈某、叶某资金不够,向丁某融资,才产生了四个合伙人。即便如此,当初的资金也只够进行第一船的出口贸易,并无资金可供第二船的贸易。如果第一船结束时,其他人需要郑某参加合伙的,应当要求追加资金,但郑某对此一无所知,也无合伙人要求郑某出资。在叶某、沈某连第一船资金都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可能为郑某垫资,而郑某当初与丁某无一面之交,根本不认识,丁某也不可能为郑某垫资。故两原告及被告叶某认为郑某参与了第二船的合伙,从资金的角度分析也是与生活常理、逻辑相违背的。

第五,从四个合伙人的身份来看,两原告与被告叶某均是杭州三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而郑某不是。所以,从逻辑上讲,其他三个人有合伙的基础,他们没有通知郑某参加合伙也是符合情理的。而从船运公司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看到,所有的参与人均是其他三个人,并无郑某出现,郑某未授权给他们当事的任何一个人,也未授权给杭州三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故从主体来看,郑某与第二船水泥出口贸易也是无关的。

4.2008年9月26日的会议纪要对郑某没有法律效力,其内容无法确认,也与郑某无关联。因此,据此要求郑某返还或承担第二船的相应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有关个人合伙的会议程序,而在没有合伙负责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合伙事务需要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能进行,该规定当然包括合伙人会议的召开程序。本案两原告与被告叶某均是杭州三泽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三个人为维护自己的不当利益,擅自编制会议召开程序并依此召开合伙人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于理于法不允。之前郑某没有被通知已发生第二船水泥出口业务,也没有必要参加所谓的第二期货款的合伙会议,三合伙人无权将郑某强拉为第二船水泥出口贸易的合伙人。而且从会议纪要来看,与之前要求郑某参加会议的会议通知大有出入,即会议通知与会议决议的内容有较大出入,故即便会议程序不违法,在通知内容与决议内容有较大出入且影响到郑某切身利益的情况下,会议纪要决定的内容于郑某也是无关联、无效的。鉴于此,会议纪要中形成的要求郑某返还款项的内容也是无效的。因此,要求郑某返还或承担第二船的相应费用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5.两原告及被告叶某恶意串通,欺骗郑某且擅用合伙名义损害郑某的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

两原告与被告叶某在合伙之前就成立了杭州三泽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这一点郑某于2009年6月12日第一次庭审后才知情。实际事后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是为了占用郑某的资金,且对于具体的经营,郑某也并不知情,特别是两原告陈述的所谓第二船水泥出口的事实,之前郑某也是一无所知。在第二船水泥款回款出现问题时,各合伙人才告知郑某有第二船水泥之说。另外,第二船是如何操作的、负责人是谁,通过今天的庭审也不得而知。无论如何,操作人对合伙资金擅自动用,财务不清,且明显已对郑某造成损害,该部分损失应由两原告及被告叶某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对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

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

二○一○年一月四日

三、基础铺垫

(一) 民事案件代理词制作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141条第1款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上述规定中,无论是诉讼代理人的“发言”还是“答辩”,都属于代理词。

(二) 民事案件代理词的结构及其内容

代理词无法定格式,司法实践中提倡写个性化的代理词,在法庭辩论阶段也需要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将事先准备好的代理词作相应修改。一般而言,代理词作为一种法庭演说词,分为首部、引言、正文和尾部四个部分。

1.首部。

(1)正中书写标题“代理词”。(www.daowen.com)

(2)称呼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引言。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授权与委托。

(2)简述开庭前的准备情况。

(3)承启下文:一般表述为“现就本案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3.正文。

(1)正文的基本结构。正文一般包括说理和结论两部分:

第一,说理部分。说理部分即代理理由。一般而言,先提出基本观点,然后加以分析论证,可以从事实和法律适用等角度发表代理意见。事实分析包括分析实体事实和纠纷事实,前者是指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更的事实;后者是指纠纷的发现、发生、协商等事实。法律适用意见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适用意见。[6]

第二,结论部分。结论部分主要是代理人在上述发言的基础上,对发言作系统的概括,提出对本案的处理要求和建议,起到总结和首尾相呼应的效果。一般可表述为:“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请求法庭……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2)正文内容的针对性。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和审级的不同,依据事实和法律,有针对性地详细、完整论述具体的代理意见。

第一,一审原告代理词的内容要求:围绕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加以论述;强调原告诉讼请求内容的合法性;针对被告答辩发表代理意见。

第二,一审被告代理词的内容要求:通常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辩解,同时表明被告对双方争议焦点问题的态度、观点。

第三,二审上诉人代理词的内容要求: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第四,二审被上诉人代理词的内容要求:若上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被上诉人代理词应强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若上诉人提出了新的证据,代理人应给予充分重视,将此作为重点。

4.尾部。在代理词全文的右下方署代理人姓名,下一行注明年、月、日;如代理人是律师,一般要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承办律师的姓名。

(三) 民事案件代理词的主要论证方法

1.据实论证。事实是案件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只要把事实如实地说清楚,就能把是非曲直分辨清楚,特别是一些是非界限明确的事实。因此,代表符合事理一方的代理词,常常运用的说理方法就是据实论证的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这种方法既容易发挥其折服对方的作用,也容易为法庭所接受。如下面这份代理词就有这个特点:

上诉人李×学、刘×娃之子李×星在平顶山市区有经常居住地,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平顶山市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的赔偿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上诉人之子李×星从2002年到事故发生时一直在平顶山市区居住,其在2005年11月18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超市是客观事实。上诉事实有李×星的暂住证、暂住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予以印证。其在2006年11月25日发生事故时所雇车辆上毁损的价值12 012元的酒也是为了自己的经营而购买。这些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之子李×星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及河南省高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李×星之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据法论证。事实是案件的基础,但法律是衡量是非的准绳。特别是比较复杂的纠纷事实,倘若不用法律加以衡量和分析论证,是不易辨清其具体的是非界限和双方的法律责任的。例如下面这份代理词就是依法论理的:

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现被告竟然用“流氓”“破鞋”“野鸡”“婊子”这类侮辱性语言,谩骂原告,而且通过文字形式加以宣扬,属于明显的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3.据情说理。一般说来,法律与情理是相一致的(但有时也有一定的差距)。在相一致的情况下,有时代理词除应加强法律论证外,还需在情理上作进一步的申说以取得更好的论辩说理效果。例如下面这份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中的表述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爆炸事件发生距今已经2年了,2年的治疗,原告的伤口虽然愈合,但创伤留下的疤痕却永远刻在她那稚嫩、白皙的脸庞上,弯曲的手指活动不便、时时作痛。更使原告痛苦的是,2年前的3月12日,也就是受伤后的第4天,原本已取得初赛第2名的她将要参加中澳英语竞赛,她失去了这一竞争的机会、失去了显示她外语实力的机会;同年7月躺在病床上的原告眼睁睁地看着高中毕业班的同学们考上了大学,这位被保送上重点中学的优秀学生又痛失了一次升学的机会。这些美好的理想、美好的生活就毁于这套有质量问题的卡式炉具和燃气罐上。燃烧在原告身上的火被扑灭了,流着血水、绽开皮肉的伤口已经愈合了,但面对升学、面对就业、面对未来家庭生活的原告,心灵上的痛苦和创伤能够即时愈合吗?各位被告仅仅希望从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上,否认精神损失的存在,进而免除承担精神赔偿的责任,这不仅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与善良的人们所推崇的人道主义大相径庭。

(四) 民事案件代理词样式

样式一(律师用):

样式二(非律师用):

四、学生实训

根据以下案情,请以律师身份分别作为甲公司和乙厂的代理人制作代理词。

【案情】

甲贸易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项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应于6月底以前交货,但乙厂至8月底才电报通知甲公司准备发货,甲公司未作答复。甲公司收到货后,立即发往门市部销售,但由于销售旺季已过,电风扇滞销。甲公司遂以乙厂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于是双方发生争议,乙厂遂向法院起诉甲公司。

【提示】

(一) 制作民事案件代理词的相关准备工作

民事案件代理词根据委托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一审原告和二审上诉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词主要是阐述起诉或上诉的理由;一审被告和二审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词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起诉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进行反驳。但总体而言,制作民事案件代理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了解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此,代理人应向当事人了解民事权益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及时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根据案件事实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了解相关政策,收集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 制作民事案件代理词的一般注意事项

1.总体注意事项。

(1)代理词作为法庭上使用的演说词,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表达要求,但应遵循约定俗成的格式。

(2)代理词的制作主体一般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所以,在表达上要尽量使用文明用语,表现出法律工作者应有的态度。

(3)代理词与答辩状相比,答辩状注重对原告或上诉人起诉或上诉内容的反驳,而代理词在反驳的同时,更多的内容应侧重于反驳的理由及相关论述。

(4)代理词尽管与答辩状相比在侧重面上不一致,但二者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尾部一定要有总结性表述,以表明律师及当事人对案件的根本态度。

(5)尽管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语言庄重朴实,但代理词作为一种即兴演说词,在表达时可以适当修饰,在法庭辩论中根据庭审所需的气氛随机应变。

2.制作一审原告代理词的注意事项。

(1)要根据法庭上变动的最新情况,随时修改代理词。

(2)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在代理词中应着重论述。

3.制作一审被告代理词的注意事项。

(1)应当首先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

(2)要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进行质证反驳。

4.制作二审上诉人代理词的注意事项。

(1)抓住重点,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果在一审期间,代理人的观点、证据已被一审判决接受并采纳,在二审中原则上可以不写。

(2)把握二审程序的特点,应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来论述。

5.制作二审被上诉人代理词的注意事项。

(1)不应过于依赖一审代理意见。

(2)不应回避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

五、任务评估

评估要点:

1.引言。是否注意说明代理人出庭的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授权与委托;简述开庭前的准备情况。

2.正文的说理部分。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陈述纠纷事实时是否注意说明甲公司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乙厂逾期交货违反了合同约定。

3.正文的结论部分。是否提出对本案的处理要求和建议,即甲公司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或乙厂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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