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 - 法律职业伦理

我国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 - 法律职业伦理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并未引起法律职业伦理学者的重视,传统上将其归入行政伦理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职责,与社会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目前,我国尚未在国家层面专门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

我国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 - 法律职业伦理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并未引起法律职业伦理学者的重视,传统上将其归入行政伦理的范畴。2018年4月,司法部印发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于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换言之,从事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被纳入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群体,因此,他们也必须遵守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价值以及共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规范必须考虑到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殊性,一方面,他们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公务员的相关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他们是法律职业人员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从目前的规定来看,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公务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三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四是各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规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制定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一)《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关于国家公职人员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务员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公职人员基本法,其立法目的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公务员法》后于2018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务员法》的适用对象,《公务员法》第2条第1款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由此可知,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也属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也应当遵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法》的框架内容如表4-17所示:

表4-17 《公务员法》的框架内容

从《公务员法》的框架内容来看,与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相关的条文主要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监督与惩戒”“申诉与控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②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③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⑥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⑦清正廉洁,公道正派;⑧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这是所有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自然也不例外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于2007年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其目的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框架内容如表4-18所示:

表4-18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框架内容

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看,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进行了规定,包括处分权限、处分程序、处分事由等,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三)《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于2002年制定发布的,其目的是建设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共有8条,包括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样也适用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www.daowen.com)

(四)《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2010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其目的是规范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一共22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5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7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职责,与社会公众生活关系密切。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评价,因此,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建设。目前,我国尚未在国家层面专门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为了能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的实效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意识,我国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

◆例4-1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

A.金法官向所负责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制“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组织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解析】本题考核法官职业责任、法律援助制度、公证员职业责任、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伦理。

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因此,本题中,金法官的行为违背了该条的规定。

选项B错误。《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因此,本题中,闻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选项C错误。《公证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因此,本题中,公证员黄某兼职法学副教授违反了该条规定。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本题中,曾律师组织“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属于正常的学术交流,不属于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施加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