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过失治疗注意义务

医疗过失治疗注意义务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治疗是为消除疾病、减少痛苦、恢复健康而采取各种医疗措施的总称,治疗的方法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综合治疗、饮食治疗等。但是在紧急治疗的场合,例如剔除混合肿瘤手术,如果放任不管可能有生命危险,而实施手术可能引起面部神经麻痹,此时,这一手术的治疗方法就是可取的。如果医师采取错误的治疗方法或实行治疗时发生失误,对患者构成损害,当然属于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

医疗过失治疗注意义务

治疗是为消除疾病、减少痛苦、恢复健康而采取各种医疗措施的总称,治疗的方法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综合治疗、饮食治疗等。治疗是以诊断为前提,医师选择确定治疗方法需要根据诊断的结果。医师所承担的各种注意义务中,治疗义务不失为最主要的义务,其他义务多可认为是附随此义务而来,如转诊的义务、转院的义务或紧急救助的义务等。

(一)治疗义务的类型

治疗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亲自诊疗的义务。患者选择特定医师为其治疗,是相信此医师愿意接受为其治疗,该医师就应当亲自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否则,就辜负了患者对其的信任。由实习医师在主治医师的指导下,实施的诊疗行为,也视同是主治医师的诊疗行为,由主治医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常规诊疗的义务。各个医师的诊疗措施,根据其所受的医学教育和训练的不同而可能有所不同,但只要依照常规从事诊疗,其见解或处置方法即使有所不同,也是被允许的。医师处置同一病人的方法可能有所不同,我们可以从疑难病例的讨论中窥得一二,但是,医师采取的诊疗措施必须符合医疗界的常规诊疗。如果病情严重的患者或其近亲属要求医师做出超出甚至违反常规的治疗,虽然患者有自我决定权,主治医师仍然可以不听从这样的要求,不过应站在医学的角度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不采纳他们要求的原因。另外,由于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过程,疾病的发展演进中也可能表现出不同的症状,因此,医师在对病情的持续监测过程中,可以做出不同的诊断。实践中,患者的住院病历首页上,医师做出诊断后也大多会在诊断的疾病后面加上“?”,原因就在于这一诊断结果只是根据当时的问诊和检查结果做出的初步判断,病情逐渐变化或许会有改变,这也是秉承科学精神的体现。

第三,继续诊疗的义务。医患之间的契约订立之后,除非有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医师必须对患者持续负责,不得自行中断其医疗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手术后的照顾义务也属于继续诊疗义务的范畴。对此,虽然有学者认为术后照顾义务是独立于继续诊疗义务之外的[83],但是,作者认为,手术结束并不意味着整个治疗行为的终结,术后的照顾也会对治疗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术后的照顾是继续治疗的行为,应当纳入继续诊疗的义务当中。

一切外科手术对病人的身体组织都是一种破坏,那么外科医生对因手术破坏的病人的身体组织,有义务恢复原状以保持病人生理组织的完整。所以,开刀后伤口的缝合被认为是手术的一部分,是实施手术的外科医生必须完成的工作。因此,手术后的照顾来源于外科医生先前实施的开刀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之前的手术,就没有术后的照顾。所以,手术后的照顾也属于继续诊疗的义务。(www.daowen.com)

(二)治疗方法的选择

因治疗本身是侵袭人体的行为,有一定的危险而且有时还存在多种治疗方法并存的情形,所以在治疗方法的选择上,必须由主治医师对病情的经过、先行处置对患者症状的改变等情况的观察,做出最适当的医疗判断。在做出诊断时,医师要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第一,利益权衡原则。医师应遵守利益权衡原则,就治疗方法的危险性与患者治愈所得的利益加以权衡。如果采取的治疗方法引发的危险性远远大于治愈的可能性,就属于利益冲突,不能贸然采取该方法。因为生命、身体的法益比治愈疾病的利益更高更重,如果选择低价值的法益而牺牲高价值法益,就有可能涉嫌违法。但是在紧急治疗的场合,例如剔除混合肿瘤手术,如果放任不管可能有生命危险,而实施手术可能引起面部神经麻痹,此时,这一手术的治疗方法就是可取的。因为面部神经麻痹的利益比生命的价值低得多,这种破坏低价值法益保全高价值法益的做法,就是利益权衡原则的适用。

第二,医师裁量权与合理界限。同一个疾病常常存在多种治疗方法,甚至癌症也有放射线治疗(放疗)、化学治疗(化疗)、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治疗方法。医师之间对于各种治疗方法的效果,评价也不尽相同。不过,在数种不同的治疗方法之间,医师虽有裁量权,但裁量权的行使应有一定界限,不得违反治疗的目的。[84]青霉素皮试一般的试验计量是20~50单位,患者如果是敏感体质或以往有过药物过敏史,医务人员应将试剂的单位适当减低,减低多少是医师的裁量权范畴,但是,不能违反诊疗的目的是为了检测患者是否对青霉素过敏。

作者认为医师对治疗方法的选择,确实有裁量权,但裁量权因涉及医师医术的发挥,也是医师造福患者的根本,故不适宜以僵化或命令的方式强使医师遵循一定的治疗方法,以免患者权益受损,同时也阻碍医学进步;但是,不允许医师动辄以裁量权为借口,逃避法律监督,两相平衡下,医师裁量权除了应当合乎利益权衡原则外,还应同时落实告知后同意法则,医师应就不同疗法的优劣充分告知患者,使患者能依自身情形做出最利于自己的决定,医师才可以根据患者的选择实施相应的治疗行为。

如果医师采取错误的治疗方法或实行治疗时发生失误,对患者构成损害,当然属于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只是如果医师仅仅因为防卫性医疗心态作祟,为回避医疗风险,而不从利益权衡角度,不顾患者权益而执意选择医疗风险较低的方法实施治疗时,因已具备违法性,属于对治疗义务的违反,如导致患者损害即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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