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司法:优遇士人非法外特权

中国司法:优遇士人非法外特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文案例分析来看,无论是在司法程序还是惩处措施上,犯罪士人都受到了不同于一般民众的优遇,不过,这种优待是否属于法外特权,还值得深究。一种观点以台湾地区学者张百廷为代表,他认为司法官员对士人的判罚“并非依法科断,而是在法条之外的一种警告。换言之,他们虽然被处罚了,但是在法律上他们是无罪的”。[22]从张百廷的观点来看,宋代对于犯罪士人的判罚属于法外特权,司法官员没有依照成文法对其定罪量刑。

中国司法:优遇士人非法外特权

从上文案例分析来看,无论是在司法程序还是惩处措施上,犯罪士人都受到了不同于一般民众的优遇,不过,这种优待是否属于法外特权,还值得深究。从目前学界研究来看,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台湾地区学者张百廷为代表,他认为司法官员对士人的判罚“并非依法科断,而是在法条之外的一种警告。换言之,他们虽然被处罚了,但是在法律上他们是无罪的”。[22]从张百廷的观点来看,宋代对于犯罪士人的判罚属于法外特权,司法官员没有依照成文法对其定罪量刑。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意见。日本学者左立治人认为:“就民事审判而言……在《清明集》等南宋的判词中,在依照法律进行利益分配时,士人享受不到任何特殊待遇。”[23]他认为犯罪士人不但被严格依律科断,而且没有享受任何优遇。与此类似的是,在由美国法学家莫里斯协助出版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他指出作为特权阶层的官员也就是“绅士”集团中的官绅,并没有得到多少刑罚上的减免。[24]

本文认为,后一种观点应更具说服力。原因在于,作为规定了优遇犯罪士人具体措施的学规,如宋代《政和学书》、清代《学政全书》,阐明优遇原因的皇帝上谕,《清律例》、《礼部则例》、《吏部则例》即可视为清代成文法或者国家法;指导地方政府官员进行司法审判的《办案要略》、《刑幕要略》等地方官员之幕友、刑名师爷总结的审判要旨则体现了犯罪士人司法裁判中被普遍遵行的某些原则和习惯,可被视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事实上,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他们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他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25]成文法并非一个国家法律的全部,在它之外还有更多具备相同功能的“法律”。具体到清代,虽然成文法典的制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完整严密,但在实际司法审判实践中,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不成文法仍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回到士人犯罪判例中来,清代地方官员基于士人的特殊身份而遵守与之相匹配的司法审判程序,当事人得到相对应的审判结果,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写入封建国家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如何不是“依法科断”?同时,这种与身份相匹配的审判程序及处罚原则也获得了上至天子下至百姓的普遍认同和遵从,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具备了法的权威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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