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归属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归属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融资租赁包括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也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一般买卖合同,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属买受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归属规定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述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交易方式,例如,有的企业因技术改造需要进口先进机器设备,自己没有资金,找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筹集资金购置,然后租给企业。这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有重要作用。我国从1981年成立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以来,目前已有300多家专营或兼营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包括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是融资租赁合同,由融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个是买卖合同,由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但与一般买卖合同、融资或租赁合同又不完全一样。

2.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首先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的是:

第一,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的。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三,因为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的,因此,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四,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www.daowen.com)

第五,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而一般租赁合同,维修是出租人的义务。

第六,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租赁物是承租人特别需要的,同时租金中已包含了融资的利润。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也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七,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筹集资金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的是:

第一,出卖人、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一般买卖合同,是买受人选择出卖人和购买物。

第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一般买卖合同,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属买受人。

第三,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一般买卖合同,对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索赔权属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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