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聚众阻碍解救案曝光:法佑少年律师护航

聚众阻碍解救案曝光:法佑少年律师护航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柳震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本罪的主体,必须是16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2012年7月11日,一审人民法院以柳震理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柳震理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聚众阻碍解救案曝光:法佑少年律师护航

2012年3月,西部某乡北村的村民柳某花15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买了一个5岁的“儿子”韦小江。2012年4月,韦小江的家人得知了韦小江被贩卖在西部某乡北村的信息,就向公安报案。公安在摸清情况后,于同年5月8日晚上,派一辆警车和4名警察进入该村,以实施解救韦小江的工作。柳某的父亲柳震理得知消息后想,一旦公安解救走韦小江,不但自己没了孙子,还白白丢失了15000元钱,就是所谓的“人财两空”,就企图想方设法阻碍公安的解救工作。当下,柳震理召集了同村的几十个男女老少,拿了锄头、菜刀、棍棒等器械,聚集在村口,阻止警车和警察的进入。在警察强行进入后,双方发生了轻微的武力冲突,造成一个警察和几个村民轻伤。由于警察行动的坚决,最终还是救出了韦小江,并抓获了柳震理。

对于柳震理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对柳震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聚众阻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三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构成本罪,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有的是组织、指挥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有的是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器械;有的是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围截、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等等。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www.daowen.com)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实践中应根据这一精神,正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以做到罚当其罪。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16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这其中包含两重内容:其一,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虽然本罪是聚众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柳震理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012年7月11日,一审人民法院以柳震理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柳震理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柳震理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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