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学》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8、27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学》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以下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关于法院告知义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2.关于适用异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3.关于管辖异议和驳回起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8、27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4.关于举证期限和答辩。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7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www.daowen.com)

5.关于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0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以上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6.关于上诉和再审。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是,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理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7.关于裁判文书。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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