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民事诉讼法学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管辖法院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如果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民事诉讼法学

(一)申请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提出申请。其中,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为与申请人利益相对的一方,故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应当作为被申请人;当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以担保物权人为被申请人。

2.申请材料。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②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③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④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⑤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如果能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管辖法院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应由专门法院管辖。比如,担保物权中的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货物留置权等的实现,就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如果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是多个,而且所在地不同的,当事人既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4.被申请人的异议。(www.daowen.com)

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解释》规定了被申请人的异议权: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申请书等文书后超过5日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申请没有异议。

(二)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应该对申请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如果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担保物权案件,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三)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应根据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分别作出裁定: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有争议的部分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应告知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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