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权与宪法的关系:立法保障人权

人权与宪法的关系:立法保障人权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政府违反约定,则人民享有充分、合法的理由将其推翻。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胜利之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分别被确立为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的序言。该法案后来成为美国人权立法的基础,不断得到补充和细化。例如,美国宪法中并未明确指明基本人权原则,仅仅是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诸项基本权利。2.宪法中规定人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人权与宪法的关系:立法保障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权的保障书。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其一,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推动了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产生之初是和特定阶级的利益关联在一起的,实践中往往被新兴阶级用来作为反对政治势力独裁和守旧社会组织的理论依据。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最早提出人权主张的是近代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们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主张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认为国家产生之前人们曾经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国家是由人们相约建立的,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荷兰古典自然法学家格劳秀斯最早使用了“人权”一词,在其所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斯宾诺莎在其所著《神学政治论》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天赋人权”的主张。他认为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在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思想的影响下,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又进一步发展了天赋人权思想。洛克在其所著《政府论》一书中指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平等的,因而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财产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但是有些人因为利害关系而心存偏私,常用强力剥夺他人的自由,此时为了公正地裁判、解决人际间的纷争,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便相互订立契约,自然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力,而将其交给政府,所以保护自然权利是政府最基本、最首要的职能,政府不享有支配任何个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专断权力。如果政府违反约定,则人民享有充分、合法的理由将其推翻。卢梭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但要实现个人自由,就要实现平等,因为没有平等,自由就不能存在。所以,人人生而平等,财产占有应当尽可能平等,在法律规定下人人权利平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天赋人权思想反映了社会变革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立场,它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主张从根本上否定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维护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成为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统治的理论武器。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新兴资产阶级将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写入纲领性文件之中,使其成为引领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美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制定的《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过程中制定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本质上都是天赋人权理论的规范化反映,它们在推动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反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胜利之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分别被确立为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的序言。从宪法文本的内容上来看,尽管美国1787年宪法中并没有将权利保障方面的内容纳入其中,但是,作为宪法序言的《独立宣言》中已经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下来。而且,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次修正时通过的《人权法案》中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人权,宗教信仰自由、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人身不受非法拘禁;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拥有不自证其罪和获得公正审判等诸多权利都被写入其中。该法案后来成为美国人权立法的基础,不断得到补充和细化。美国人权学者亨金曾经言道:“1791年添加的《人权法案》,是作为给许多要求将其作为认可宪法的条件的人的允诺而制定的。”[2]与美国不同,法国1791年宪法制定之初就对《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基本人权赋予了宪法保障,在该部宪法第一篇“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中予以确认。1793年法国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权保障的内容和制度。该部宪法强调:政府是为了保障人们享有其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设立的;当政府侵犯人们的权利时,对群体人民或对人民中的每个部分,起义就成为最神圣的权利和不可缺少的义务;篡夺主权者应由自由人立即处死。总览近代社会西方国家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可以明显看出:近代宪法是和该时期社会中盛行的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关联在一起的,前者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后者推动的。(www.daowen.com)

其二,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是人权进一步发展的制度保障。

人权观念和理论推动了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宪法产生之后,也制度化地确认了人权,成为人权的制度保障。总体来看,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各国宪法中普遍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从世界各国宪法的文本内容来看,对基本人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例如,我国宪法中一方面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也专章规定了公民的诸种基本权利。再如,日本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世界各国国民同等享有在和平中生存并免除恐怖与贫乏的权利”,而且也在宪法第三章中规定了诸多具体的人权;(2)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例如,美国宪法中并未明确指明基本人权原则,仅仅是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诸项基本权利。其他如德国、比利时、荷兰、丹麦等国的宪法均是如此;(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基本不涉及。例如,法国1958年宪法中虽然宣布“热爱1789年《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原则,但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却基本上没有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目前,世界范围内采取该种模式的国家比较少。2.宪法中规定人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但是,由于各国宪法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宪法中的人权内容也不甚相同。就一般情况而言,“19世纪以前,西方各国对人权的确认大都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第一次世界大战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多数西方国家倾向对财产权、自由权、人身权等个人人权的确认。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仅个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人权的内涵不断丰富,社会保障权也开始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倍受重视。与此同时,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已作为集体人权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中。”[3]3.确立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人权保障的落实,固然需要在宪法中确立基本人权原则、明确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但同时也要确立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该种制度包括:(1)确立国家权力的运行轨道及运行规则。宪法的基本内容总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部分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也就是说,宪法中对国家权力的设计从根本上来说是围绕保护人权这一主题而展开的,国家权力运行轨道、运行规则的设计和安排都要符合保护人权的目标。(2)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脱离运行轨道、违反运行规则,进而侵犯人权的情况,对此,必须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将违反宪法的国家权力重新纳入其运行轨道之内。目前,各国宪法中普遍设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捍卫和保障宪法所规定的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该种制度符合我国这种人大主导的政治制度,但是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违宪审查机关,又是立法机关,加之宪法中没有规定违宪审查的具体运作程序,因此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实效不甚理想,有待进一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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