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权立法保障:收容遣送制度发展历程

人权立法保障:收容遣送制度发展历程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容遣送制度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该阶段收容遣送制度以稳定社会秩序为主,兼及保障基本人权。收容遣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流向城市的长流人员。该时期的收容遣送制度在性质上发生了转向,社会救济功能丧失,治安管理的色彩加重并在事实上成为一项治安管理制度。

人权立法保障:收容遣送制度发展历程

收容遣送制度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该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一直持续到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时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该制度的性质、任务及针对的对象、实施的方式等均不甚相同。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历史时期:

其一,从1949年北平解放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该时期的收容遣送制度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救济,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1.1949年—1956年。该阶段的收容工作以稳定社会秩序为主要目的,侧重于行政管理。该时期的收容遣送工作没有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立法,问题主要集中在北平、天津上海等大中城市,由各个城市自行制定法令规范收容遣送工作,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灾民、难民以及散兵游勇等流浪乞讨人员。2.1957年—1966年。该时期的收容遣送制度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由各个大中城市自行制定法令加以规范的方式,开始由国家统一管理。该时期制定的国家政策文件有1960年11月内务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1961年中央批转公安部的《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1961年内务部制定的《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等。该时期收容遣送的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流入城市、食宿无着的农民和城市中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从该时期收容遣送制度的内容来看,主要侧重于社会救济,属于人权保障的范畴。其中,在1957年—1963年,侧重于遣送。1963年—1966年,侧重于就地收容、就地安置。3.1966年—1977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后,内务部被撤销,各地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合并,收容遣送制度的行政救济色彩开始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增加,收容遣送工作转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被收容审查对象的范围开始趋向于复杂,收容遣送过程中采取拘留、审讯、捆绑、吊打等强制手段的现象较为严重,此前的就地收容、就地安置无法实行,侵犯人权的现象较为突出。(www.daowen.com)

其二,从1978年到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该时期收容遣送制度的性质在不同阶段不甚相同,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到1990年。该阶段收容遣送制度以稳定社会秩序为主,兼及保障基本人权。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试行)》,规定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该办法在赋予收容遣送制度合法性的同时,使之成为一项涉及社会救助、社会教育、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的多元性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根据文件精神,民政部、公安部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依据前述法律文件,收容遣送站既是社会救助者,又是行政管理者。收容遣送制度既担负着社会救济以保障基本人权的任务,又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以稳定社会秩序的双重责任。收容遣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流向城市的长流人员。2.1991年到2003年7月31日。该时期的收容遣送制度在性质上发生了转向,社会救济功能丧失,治安管理的色彩加重并在事实上成为一项治安管理制度。1991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的“三无人员”纳入了收容遣送范围,随后又将收容遣送范围扩大到了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不全的流浪人员。如此一来,收容遣送制度就完全转变为一种单纯的治安管理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的色彩荡然无存。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之后,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以收容遣送制度加以替代,以填补社会治安管理的真空地带,致使收容遣送制度原本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丧失殆尽。该阶段收容遣送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1)收容遣送制度承担着“积极配合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任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社会救济不再是该制度的任务。(2)收容遣送站的性质由一个主要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转变为自收自支的管理部门,致使其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3)将进城打工的农民定位为“盲流”,将其视为危害城市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潜在威胁,强化对他们的管理和规制。在诸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收容遣送制度最终被异化了,以致出现了诸多侵犯人权的恶性事件,如湖南涟源事件[11]徐州收容站拐卖妇女卖淫事件[12]、孙志刚事件[1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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