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礼制的现代思考:古代历史文化与价值研究

中国传统礼制的现代思考:古代历史文化与价值研究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国传统礼制的负价值马克思主义辩证观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其消极的一面。中国古代礼制亦不例外。在对中国传统礼制进行借鉴的时候,就必须对其消极因素有清醒的认识,以为前车之鉴。概言之,中国古代礼制的负价值主要体现在:1.平等思想的缺乏中国古代礼制在平等思想的缺乏上,表现极其明显。

中国传统礼制的现代思考:古代历史文化与价值研究

(一)中国古代礼制的正价值

1.礼制思想符合效益原则

在现代社会,效益不仅是经济学上的价值,也是政治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它既包括物质效益,也涵盖精神效益。在不与当今社会的根本价值(如平等、正义、自由)相冲突的前提下,若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或最优的结果,我们没有理由不加以追求。那么礼制的社会效益体现在哪里呢?

礼制作为当时社会调节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不仅规范着纵向的社会等级,而且通过礼仪来制约和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活动,从而达到“天下大治”,即“起礼仪,制法度”;“保礼仪然后天下治”。在当时,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就是礼制中的各种礼节仪式,这些礼节仪式共同构成了一种约束机制,宛如一条锁链维系着社会各成员间的行为活动,臻致天下大治,国泰民安;再者,礼制有其思想道德的规范层面,它通过指引人们的思想,从而达到约束人们的行为,比之强制性的约束机制而言,更能节约社会成本,孔子曾对礼的这种效用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若从一个社会的运行费用着眼,礼制实施的费用肯定比法制实施和行政实施的费用少得多,因为礼制是“软约束机制”,而法制是强制性的约束机制。《论语·颜渊》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讼”的实施费用肯定比“无讼”的实施费用大得多。昔日,包公审案或郑板桥判案比之今天法院审案,其费用肯定是微不足道的。不过,今非昔比,以礼制治国,古今不可相提并论,但就交易费用而言,“礼制”的相对优越性难以否认。从而可见,礼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符合效益原则的,在今天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2.礼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与安全

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也是一种资源,好的制度可以使社会达到“和谐”。在周初,礼制适应了时代的要求,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虽然从统治阶级的角度看,礼制是为其统治利益服务的,可是从百姓的角度看,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总比动乱更具安全感。反之,礼制中的某些制度增进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如“父慈子孝”的规定),而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则意味着国家的安全与稳定。这样,家庭、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相得益彰,和谐的社会秩序由此形成。当然,这对我们今天的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有借鉴之处的。

3.礼制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性的关爱

从礼制的起源来看,它源于祭祀,而祭祀的部分初衷在于对祖先的敬重或感恩,为此而制定了礼仪。这里面自然蕴含了人情或人性。试想,对生的喜庆(如“嘉礼”)和对死的祭奠(如“凶礼”),如果不是出于人的情感,怎么会有这样的仪式呢?在周礼所确立的规范和制度中,贯穿着“亲亲”和“尊尊”的原则,其中就要求亲爱自己的亲属和尊敬自己的长辈。而且这些原则在西周刑法的定罪量刑方面都有具体的表现,《礼记》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可见,礼制对人性的重视已经贯彻到具体的制度当中。学界认为源自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亲亲相隐制度,或者叫同居相隐,也是很好的重视亲情的明证,它是指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的制度。实际上是伦理观念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的一种变通,表现为曲法而从礼,无疑是为了避免国家刑罚权与人类亲情之间的冲突,而把人类亲情放在首位的做法。足见礼制思想在人性上闪耀的光辉。这对我们当今倡导建立的人性社会是不无借鉴作用的。

(二)中国传统礼制的负价值

马克思主义辩证观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其消极的一面。中国古代礼制亦不例外。在对中国传统礼制进行借鉴的时候,就必须对其消极因素有清醒的认识,以为前车之鉴。概言之,中国古代礼制的负价值主要体现在:

1.平等思想的缺乏

中国古代礼制在平等思想的缺乏上,表现极其明显。礼制是奠基于身份和等级之上的,而平等思想必须以契约为基础。在礼制中,不同身份者之间礼的规定不一样,贵族的礼与平民的礼是不同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了礼的阶级性。在贵族内部或平民内部,不同身份者之间也有不同的礼。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有其表现。例如,在汉代,就有法律规定“父告子可以无罪,或虽成立犯罪,但却可以免除处罚,或处罚较轻;而子告父则属‘十恶’不赦,罪至极刑”,这就充分体现了身份的不平等性,衡山王太子刘爽就是因为告父而坐不孝之罪,被处弃市。因此,在强调等级身份的礼制中不存在平等精神。当然,当时历史条件也无适合它广泛孕育的土壤。(www.daowen.com)

2.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

从总体上和发展历程看,礼制规定以义务为主体。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三纲五常”“为臣尽忠,为子尽孝”等这样强调个人责任和服务义务的内容特别丰富。在家族内部,虽然礼制中设计了亲亲原则,孔子在礼制思想中也推崇“父慈子孝”的境界,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长辈对晚辈的义务,可是到后世,则提出“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淡化了“父慈”的义务,将孝顺转化为子女无条件的义务;从社会纵向考察,不同等级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是不对称的。诸如《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八议”“上请”制度,就体现了贵族官僚的特权,意味着平民阶层要尽更多的义务。

3.对人性的忽视乃至压抑

这里说对人性的忽视与压抑与前文论及礼制对人性的关爱并不矛盾,礼制对人性的压抑是统治阶级制定礼制的初衷。荀子论及用礼义来制约并教化人性时,主张“化性而起伪”,即是用礼制来对人性的教化,其实是压抑人性和限制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的;“三纲五常”同样具有使百姓中规中矩的目的。因为统治者只求得社稷江山的稳固,至于民情的体恤和人性的关爱却不是其当然目的,只能是这个制度产生的客观效应。当人类亲情与其统治利益相冲突时,所牺牲的就只能是前者,例如,“谋反、谋大逆”等罪名的设立,就是为了封建王朝的利益而不体恤民情的表现。

(三)中国传统礼制的现代思考—传承与改造

可以肯定地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传统礼制思想的“流毒”已经基本肃清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礼制传统的东西在人们的思想观念里早已“渐行渐远”。也正因为这样,我们现在才能站在一个理智的远距离观照它,因而会更清醒、更明智、更好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当务之急是:

1.剔除封建尊卑伦常的规定,注入现代平等精神

封建的身份等级或尊卑伦常在现代社会已经失去其生存的土壤和适宜的气候条件,自然无法也不应该予以保留。那么如何注入现代平等精神呢?比如,礼制的核心原则“亲亲”和“尊尊”,我们可以对之合人性合人情的东西加以继承,倡导在社会范围内和家庭之内,不论身份、长幼、男女都应该互相关爱,互相尊重,这样就可以在平等的人际关系中保持友爱的和谐氛围。再如,在具体制度上,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继承,有学者认为,就得废除违背容隐义务导致的刑事责任,因尊卑而有别的立法,这样,亲亲相隐就成了一项极具人性的制度。

2.吸取礼制的精华,达到道德和法律的和谐统一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命题是一个亘古而常新的重大命题,古今中外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有过专门的论述。在法治社会,合法的东西也应该是合道德的,而道德的价值也应该融于法律价值之中。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依赖人们的遵守和服从。

中国古代社会在礼制与法制的结合方面,处理法律和道德这二者的关系是颇见成效的。虽然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制度在追求合情合理的目标中有致命的弱点,即礼制的法律化太过明显,走向了泛道德主义的倾向,但是在伦理道德方面其光彩夺目的成就,也就是礼制中的精华部分,确实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为世界瞩目。孟德斯鸠说:“中国的立法者的主要目标,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过生活,他们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在这方面,礼的价值比礼貌高得多,礼貌要粉饰他人邪恶,而‘礼’则防止把我们邪恶暴露出来,礼是人们放在彼此之间的一道墙,借以防止互相腐化。”我们今天提倡依法治国,可是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没有人的自觉遵守和自我约束,也会收效甚微。“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为孔、曾之行,法能刑窃道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比如,在今天的改革大潮中,许多贪污腐败、违法违纪的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不是没有法,也不是不知法,根本上在于缺乏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以及道德上的自我约束。

如果我们能够把礼制中伦理道德的东西加以很好地继承,这对我们当今社会是有直接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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