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分类及特点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分类及特点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承保方式,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流动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在该保险合同项下,载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名称、数量,以及保险金额、保险险别、保险期限等具体事项。采用这种保险方式,被保险人须与保险人确定承保范围、保险总额及保险期限等内容;对于保险期内凡属承保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均予以承保。总括保险合同在承保时,手续较方便;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理赔工作较复杂。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分类及特点

按承保方式,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流动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

1.特定式保险合同

特定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在该保险合同项下,载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名称、数量,以及保险金额、保险险别、保险期限等具体事项。

对保险人而言,特定式保险合同承保时,手续相对繁琐;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有利于保险人理赔。

2.总括保险合同

总括保险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类别,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采用这种保险方式,被保险人须与保险人确定承保范围、保险总额及保险期限等内容;对于保险期内凡属承保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均予以承保。

总括保险合同在承保时,手续较方便;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理赔工作较复杂。(www.daowen.com)

3.流动保险合同

流动保险合同是一种持续有效的保险合同,适合于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被保险人。在流动保险合同中,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采用此种保险方式的被保险人,通常是仓储型企业。

4.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在预约保险合同中,仅载明承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费率、每张保单或一个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等事项,并不规定保险财产的具体保险金额,而由被保险人定期将保险财产的价值报告保险人并据此结算保险费。在最高保险金额范围内,载明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财产,由保险人自动承保。

预约保险合同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运用较广泛。按保险合同规定,当货物发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起运通知书进行申报;保险人据此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在预约保险范围内对货物承保。投保人的申报如有遗漏或错误,只要不是出于恶意,即使货物已发生损失,事后仍可向保险人要求补充申报,保险人应予负责。如果投保人申报时,该批货物已安全到达目的地,仍须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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