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援疆建设标准及国家工程建设规定

援疆建设标准及国家工程建设规定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应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罪犯的羁押人数进行测定。第二十五条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看守所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看守所,应设置健身房或室内活动室;武警训练场地应按武警总部现行标准执行。

援疆建设标准及国家工程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看守所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看守所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第四条 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政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美观庄严。

第五条 看守所建设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建筑的性质和对周边环境的特殊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看守所建设,应做到各部分之间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互相协调。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新建项目资金投入有困难的,可在保证工程质量和现实需要的前提下,按总体规划要求,分期建设。

第七条 看守所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第八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应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罪犯的羁押人数进行测定。

第九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的确定,应按立足现实、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刑事案件管辖区人口数,政治、地理条件,刑事发案率以及发展规划等因素论证确定,并由主管公安机关申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级公安机关核准。

第十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关押容量分为特大型看守所、大型看守所、中型看守所和小型看守所四类。

(一)特大型看守所设计容量1000人以上(含1000人);

(二)大型看守所设计容量500人至999人;

(三)中型看守所设计容量100人至499人;

(四)小型看守所设计容量不足100人。

第十一条 看守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警戒设施及装备构成。

第十二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用房、武警用房以及附属用房四类。

第十三条 在押人员用房包括监室、禁闭室、卫生间、物品储藏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浴室、伙房等生活用房,留所服刑罪犯劳动用房、活动室、餐厅、教室以及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

第十四条 民警用房包括狱政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等。狱政管理用房包括监区内看守值班室、提讯接待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特殊业务用房含讯问室、律师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含所领导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民警文娱图书室等。

第十五条 武警用房包括营房、值勤工作用房。营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含荣誉室)、学习室、文娱生活室、集体宿舍、军械库、探亲招待室、仓库、食堂、浴室、医务室等;值勤工作用房包括哨兵室、勤务值班室等。

第十六条 附属用房包括变配电室、传达室、车库、仓库、公用卫生间、综合修理间、民警及职工浴室、生活用品供应室、锅炉房及其他设备用房等。

第十七条 看守所场地建设包括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集中绿化场地等。

第十八条 看守所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大门;装备包括交通、通讯、信息技防、电教、警械、武器、防暴、防护、应急照明医疗厨房设备以及相应的综合布线;水、电、汽、暖、消防设施等。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

第十九条 看守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应以设计的关押容量乘以指标数加以确定。表1、表2、表3、表4所列指标为低限;直辖市、沿海城市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需要增加面积指标,但不应超出35%;有特殊需要的,需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 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用房、武警用房和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看守所房屋总建筑面积表 单位:m2/每在押人员

注:1 位于采暖地区的看守所各项建筑面积可在本表的基础上增加4%~6%。
2 除监室外其余用房面积指标设计容量200人以下的按200人计;1000人以上的按1000人计。

第二十一条 在押人员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在押人员用房建筑面积表 单位:m2/每在押人员

注:1 监室建筑面积含卫生间(人均0.4m2),不含室外活动场(人均2.5~3m2)。
2 医务室建筑面积指标,关押容量400人以上的看守所按卫生所设定。
3 其他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家属会见室、浴室、留所服刑罪犯活动室、教室、餐厅等。
4 需单独关押或关押少数民族、外籍人员的特殊监室,经主管部门批准,标准可适当提高。
5 监室使用面积系数按0.55计算,其他用房按0.60~0.70计算。(www.daowen.com)

第二十二条 民警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民警用房建筑面积表 单位:m2/每在押人员

第二十三条 武警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注:营房建筑面积指标按30名兵员计算,核定时应以30人为基数,每增一个兵员,建筑面积增10m2

表4 武警用房建筑面积表 单位:m2/每在押人员

第二十四条 看守所停车场面积,按小型所不少于五辆车位,中型所不少于十辆车位,大型所和特大型所不少于二十辆车位确定,并可建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看守所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看守所,应设置健身房或室内活动室;武警训练场地应按武警总部现行标准执行。

第四章 规划布局及用地指标

第二十六条 新建、迁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和水文地质条件满足要害部位要求;

二、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看守所外围隔离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布局按其功能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生产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应设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或较隐蔽、便于警戒的位置;其他功能区应相互毗邻;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入口处,并设置集中绿地和停车场,有机动车通道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监区内用房应与管理模式有机结合,综合考虑;大型和特大型看守所宜按分区管理模式加以设置。监区内其房屋建筑与监区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6m,房屋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住宅建筑日照的规定,且不少于10m。

第三十条 武警营房区布局和勤务设施应按武警总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训练活动用地(含民警体能训练用地)、停车场用地和绿化用地。在满足看守所安全和管理等各项功能的前提下,坚持科学、节约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看守所用地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看守所用地面积表 单位:m2/每在押人员

注:1 建筑用地中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以单层计算,建筑覆盖率为33%。
2 其余用房以2.5层计算,建筑覆盖率为27%。
3 看守所围墙外的安全隔离带、外通路、劳动改造用地未计算在内,另行报批。
4 绿化用地未计算在内,按当地城市绿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127—2000J37—2000)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单层监房宜采用砖混结构,多层监房宜采用混凝土框架结构;其余用房按同类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监室建筑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净高不宜低于4m;夏热冬冷地区净高不宜低于5m;夏热冬暖地区净高应控制在5.5m~6m。其余用房不应低于3m,其中专业技术用房和会议室等公共用房应分别按照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监区管理通道和主通道净宽:小型看守所分别不小于1.8m和2.4m,中型看守所分别不小于2.1m和3.5m;大型、特大型看守所分别不小于2.4m和4m。

第三十七条 留所服刑和判处有期徒刑待送执行的罪犯监室,应按《监狱建设标准》有关要求设置,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室隔离,防止交叉通行。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应设置围墙,外围墙高度为2.5m~3m,监区围墙高度为5.0m~5.5m,单面围墙长度大于100m时,应在围墙顶部设置巡逻道;监区围墙应设置电网和报警装置,其高度、电压等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警戒岗楼,岗楼为圆形封闭式建筑物,高出监墙1.5m以上。岗楼的四周挑1.2m的平台并设置护栏。

第四十条 看守所外观装修应体现严肃、庄重、美观大方,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监房和特殊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要求;其他用房的内装修,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三级办公用房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电力应采取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组。电力负荷应满足看守所照明和设备用电需要。

第四十二条 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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