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进企业人员初始工资标准(待遇)

新进企业人员初始工资标准(待遇)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工在熟练期内执行五级工资标准,定级后执行六级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和从事工种熟练程度,由企业确定定级工资。就业训练学员1992年5月,广西首次确定取得自治区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就业训练结业学员工资标准。就业训练结业学员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工资待遇亦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新进企业人员初始工资标准(待遇)

1991年—2001年1月,广西新进入企业人员(包括新招入学徒工,普通工,农民工,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运动员以及其他调动人员等)的工资待遇均按照国家或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执行。2001年2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工委、经贸委3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各类人员起点工资待遇不再统一硬性执行,改由各地通过逐步实行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处理好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学徒工与普通工 1991年,广西学徒工和普通工工资待遇执行标准为:1989年10月的在企业单位的学徒工学徒期间的生活费,第一年每月43元,第二、三年每月50元,学徒期满转正后执行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的六级工资标准,一年后考核合格可定为七级工资标准。普通工在熟练期内执行五级工资标准,定级后执行六级工资标准。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视其繁重程度,可执行七级或八级工资标准。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办理。1990年12月,煤矿井下采掘工和辅助工的临时工资待遇与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可在原规定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提高企业学徒工、普通工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精神做相应调整。

1994年8月,自治区劳动厅在《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4〕83号文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学徒工学徒期间每月的生活费,第一年145元,第二、三年155元,学徒转正时执行参考工资标准四级,定级执行五级。对少数经过考试、考核技术水平优秀,表现突出的,可以直接定级;普通工熟练期内月工资160元,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视其繁重程度,可执行170元。熟练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和从事工种熟练程度,由企业确定定级工资。执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10月31日,鉴于新招工人工资待遇做调整,对煤矿井下工人工资待遇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提高,自治区劳动厅批复自治区煤炭厅,同意煤矿井下采掘工人执行“下五定七”(按新拟工资标准高定2级,下同),煤矿井下辅助工人执行“下三定五”。

1995年7月,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特殊人员工资支付问题做出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在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2001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建立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后,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熟练工及大中专、技校(含职高)毕业生在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则自主确定。

农民合同制工人(民工) 1991年7月25日起,广西执行国务院规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试用期内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不含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级,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节假日等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995年之后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就业训练学员 1992年5月,广西首次确定取得自治区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就业训练结业学员工资标准。凡经就业训练取得一、二级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结业学员,被录用上岗后,实行半年见习期。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执行桂工改字〔1990〕8号文《关于提高学徒工、普通工工资待遇的通知》中学徒工学徒期第二、三年生活费标准(企业单位六类工资区每月50元)。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具有一级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者,可以执行学徒转正工资标准(企业单位执行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的六级56元);具有二级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者,可以执行学徒工定级工资标准(企业单位执行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的七级61元);个别取得三级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优秀者,按自治区劳动厅的规定,可以享受技工学校取得三级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或五级厨师证书的应届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即凡取得三级技术等级证书或五级厨师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一律免去见习期,从报到之日起,按定级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企业单位执行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的七级61元)。就业训练结业学员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工资待遇亦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技工学校毕业生 1991年初,自治区执行1990年5月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一九九〇年我区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的工资52元,一年后按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定为七级工资。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视其繁重的程度,可定为七级或八级工资标准。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可参照执行。凡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并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技术等级证书或五级以上(含五级)厨师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一律免去见习期,从报到之日起,按定级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即分配到企业的,按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的七级标准领取工资。凡分配到49个边远山区县工作的技工学校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的,在提高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后,可以在原定级工资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两个档次,即分配到企业的工资可按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定为八级工资。

1991年10月,自治区劳动厅规定:凡经过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并经过劳动厅批准试行1年制的高中毕业自费生,其毕业分配后的工资待遇可按技工学校同等学力毕业生对待。初中毕业生由于没有设置1年制学制,因此,不能享受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

1992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暂行办法》规定: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实行试用期。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属全民合同制工人,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括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属集体合同制工人,可保留其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毕业生工资待遇具体标准:分配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定为七级工资;属于苦、脏、累、险的工种或岗位,可定为八级工资。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分配到49个贫困县(市)工作的毕业生,分配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定为八级工资。凡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取得四级以上(含四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种(专业)对口,并经企业复核达到相应技术等级要求的,可按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定为八级工资。毕业生除享受上述工资待遇外,分配到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其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现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分配到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其保险、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3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办法(试行)》,规定:毕业生分配后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可由用人单位根据毕业生的表现,比照单位同类人员情况自主决定,也可参照自治区劳动厅199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1994年8月,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4〕83号文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技工学校毕业生,按自治区劳动厅199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暂行办法》规定,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实行试用期,因此分配工作后的定级工资按中专毕业生的定级水平确定。属于苦、脏、累、险的工种或岗位,可高定一级。凡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取得四级以上(含四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后,工种(专业)对口,并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的,原则上可按参考工资标准,定为六级工资。分配到49个贫困县(市)工作的,不实行试用期的工资,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可以高于其他非贫困县(市)的同类人员一级。执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我区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分配到企业工作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4〕83号文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其他待遇仍按自治区劳动厅199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 1991年,广西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规定,即从1989年10月起,分配到企业的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由现行40元提高到52元(六类工资区,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专毕业生由45元提高到61元,大学生本科毕业生由50元提高到66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由55元提高到78元。上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以由所在企业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合理确定其定级工资,一般应掌握在不高于本人见习期间临时工资1级以内。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被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如一时难以明确职务,其临时工资调整为:已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由现行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78元提高到90元;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由现行84元提高到97。待他们明确职务后,再按所任职务确定其工资。

从1991年5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调整为58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大专毕业生67元,大学本科毕业生72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84元。上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其所在单位可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合理确定其定级工资,一般应在不高于本人见习期临时工资1级内掌握。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后,如一时难以明确职务,其临时工资调整:硕士生96元、博士生103元。待他们明确职务后再按其所任职务确定工资。同时,调整自治区航运企业船员工资标准。分配到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临时工资: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5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7元,大学本科毕业生72元,并发给船岸差工资。见习期满在船上工作其定级工资,运输船舶船员比岸上同类人员高定一级,即运输船舶船员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定十三级正78元,大专毕业生定十二级正9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十一级副96元。港作船、工程船舶船员比岸上同类人员高定半级,为十三级副72元。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4〕83号文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中专毕业生(含职业高中毕业生)16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8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0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2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255元。上述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由所在企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合理确定其定级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www.daowen.com)

1995年7月,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 1991年,广西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为:第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被接受单位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前,先按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分别定125元和132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在被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标准工资,但均不应低于上述标准工资。第二,凡是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的工作时间少于21个月的人员,均不能执行第一条规定。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生在第二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25元计发。

复员退伍军人 1991年初,自治区劳动厅继续执行1990年自治区劳动厅、人事厅规定。分配到国营企业一般工种岗位工作的退役志愿兵工资待遇:军龄加参军前工龄满4年不满8年的执行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的七级工资标准;满8年不满13年的执行八级;满13年不满17年的执行九级;满17年以上的执行十级。

1993年7月,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工作的伤残退伍义务兵,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1994年8月,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4〕83号文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企业执行参考工资标准后,军队退役后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的工资待遇参照企业同时期参加工作的同类人员(即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可高定一级。

军队复员干部 1993年5月,军队试行部分军官、文职干部复员制度。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厅、人事厅、税务局、工商局、广西军区政治部九部门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通知》中规定:军队试行部分军官、文职干部复员制度,凡是复员干部重新就业的,其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工龄、同岗位人员待遇”原则确定。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投保年限。

军队转业干部 1991年8月,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1991年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1991年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的标准工资仍按国务院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套改。具体为:按本人1991年4月30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的80%加上军龄津贴与今年粮油提价补偿6元之和减去20元(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数额,就近套入所在企业执行的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文颁发的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转业干部分配到其他工资区类别企业的,其工资标准先按照六类工资区企业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然后再按照企业所在工资区类别的同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在套入企业工资标准后,凡标准工资水平低于所在企业同等职务(岗位)、同等条件干部的,由所在企业参照本单位同等职务(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工资水平确定。转业到没有工龄津贴的企业的军队干部,在原军龄津贴计入工资后不再增加,也不发工龄津贴。转业到实行内部工龄津贴的企业的军队干部,可按所在企业规定的标准领取工龄津贴,但原计入工资中的军龄津贴部分不得重复计算工龄工资。转业干部的工资列入企业成本。转业干部的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所在企业同职务(岗位)人员的标准及发放办法执行。

1992年8月,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1992年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1992年批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52号文和劳动部1991年《关于1991年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原则处理。转业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的军队干部,其入厂工资按上述文件的意见确定,待其明确岗位(职务)和技能等级后,再按所上岗位或所任职务及相应技能等级确定其基本工资。

1995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5〕19号文《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由于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在1993年9月30日以后转业时,其工资待遇仍按照1993年9月30日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的规定执行。同时,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1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建立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后,国家安置到企业工作的复转军人工资待遇: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不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的原则予以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予以确认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调动人员 1991年,广西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7〕24号文《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1994年8月,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4〕83号文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继续强调要求:企业执行参考工资标准后,调动工作的职工仍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7〕24号文的规定办理。

2001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建立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后,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再就业人员,由新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同类人员情况及新任岗位重新确定工资。

安排关停并转企业职工 自治区劳动厅按照劳动部1991年4月19日通知精神:关停并转企业职工被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企业人员 1991年5月,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批复》,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企业工作的,按本人体育津贴数额就近向上套入本企业工资标准,靠近副级的套入副级,靠近正级的套入正级。2000年2月1日,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的工资执行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厅、体育总局的规定: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其工资按照新调入单位工资制度执行。工资待遇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确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运动员退役后到企业单位工作的,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由企业按其新任的职务(岗位),参考本人体育津贴水平和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对获得世界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其工资性收入一般不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6月28日,桂人发〔2002〕59号文《关于执行桂人发〔2002〕19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补充规定:世界比赛冠军是指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一名,且退役时达到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第一名成绩津贴标准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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