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隧道工程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隧道工程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使用的建安工险条款均属于列明除外责任条款,即所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只要不在除外责任范围内,均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就是说,建筑工程一切险将所有因设计错误导致的损失和费用除外;而在安装工程一切险中,设计错误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仍属于保险责任。

隧道工程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2009年以前,国内各中资保险公司使用的工程险条款均为国外保险公司条款的翻译版。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以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版的修订施行,原先使用的条款已无法适应当前保险市场的实际需求。200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数十位专家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当前的保险业状况,共同修改制订了目前市场上通用保险条款,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及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建安工险条款”)。

目前,使用的建安工险条款均属于列明除外责任条款,即所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只要不在除外责任范围内,均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上述两个条款除若干责任免除有些许不同外,其余内容基本没有区别。通常,当安装工程项目保额不超过整体工程项目保额的40%时,选择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反之则使用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工程保险的保单条款组成包括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及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及特别约定主要是针对基本条款做出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从法律执行的先后次序来看,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又优先于基本条款。基本条款中还包括物质损失部分与第三者责任部分(图13-1)。

图13-1 工程险条款组成

建安工险条款中的物质损失部分如前所述,均为与工程合同密切相关的财产或费用。第三者责任则是建安工险保险责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否投保可由投保人选择决定,并在保险明细表中注明。与建安工险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仅负责赔偿因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因此既不承担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也不赔偿第三者的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仼,但不包括刑事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必须是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擅自承诺或付款等,保险人可拒绝负责赔偿。

1.保险责任

由于建安工险条款均属于列明除外责任条款,因此保险责任部分相对简单。

1)物质损失部分

(1)物质损失是指由于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意外事故有3个特征:①不可预料;②无法控制;③突然发生,如火灾、爆炸、盗窃等。

(2)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比如施救费用,以及因发生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比如清除残骸费用、专业费用、空运费用、灭火费用等。

2)第三者责任部分

(1)由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费用。

2.除外责任

建安工险的除外责任分为3部分: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和通用部分。

1)物质损失部分

(1)相同部分

①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②施工用机具、设备和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损失。

③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④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标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⑤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⑥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www.daowen.com)

⑦在工程开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⑧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验收合格,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差异部分

①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规定,“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和“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除外;安装工程一切险则将上述两条合并修改为:“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也就是说,建筑工程一切险将所有因设计错误导致的损失和费用除外;而在安装工程一切险中,设计错误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仍属于保险责任。

②建筑工程一切险将“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作为除外责任之一,而安装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列明的原因则为超负荷、超电压、碰线、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2)第三者责任部分

(1)相同部分

①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②在该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③工程各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雇员及其家属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或上述人员照管控制的财产。

④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2)差异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除外责任包括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损失。此项除外责任是针对土建项目的特点而增加的,建筑工地的振动,特别是打桩可能对周围财产造成严重损坏,这些风险属于设计和管理中应当考虑到并加以避免的问题,为使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列为除外责任。

3)通用部分

政治风险,如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谋反、政变等。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④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一个企业的董事会、董事、总/副经理或企业的高级负责人以及派驻工地的代表人等。故意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有害后果,却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重大过失是指当法律对被保险人于某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被保险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其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过失状态。在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系指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过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反作为具有隧道建设知识、能力和技能的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重大过失。

⑤核风险,如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⑥污染风险,如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

⑦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⑧后果损失,如罚金、延误、丧失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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