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与保险责任认定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与保险责任认定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出险时间是判定保险事故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须准确判断。图15-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与项目建设周期的关系建筑/安装保险期①保险起期。保险起期前发生的事故遭拒赔。部分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后投保,将保险起期前发生的事故纳入索赔被拒绝。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与保险责任认定

保险事故的认定中,通常核定出险时间、出险地点、标的、出险原因等是否符合保单约定,综合判定保险责任。在实务中四个要素的判断常引发争议,常见情况如下。

1.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

1)出险时间

(1)保险事故中所指的出险时间具有特定含义,通常指因承保风险导致承保标的出现险情,最终导致损失的时间点或特定的时间段。该时间点有别于损失发现时间、报案时间、索赔时间等。

(2)损失发现时间: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发现受损的时间。

(3)报案时间: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告事故的时间,通常在损失发现后。

(4)索赔时间: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依据保险合同提供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数量的相关材料,提出明确索赔金额的时间。

上述四个时间中,出险时间最先发生,之后才有后三个时间概念。在保险实务中,部分被保险人将后三个时间点与出险时间发生混淆,易引发争议。因出险时间是判定保险事故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须准确判断。

2)保险期限

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包含二段保险期,即建筑/安装保险期和扩展保证期,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与项目建设周期的关系如图15-1所示。

图15-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与项目建设周期的关系

(1)建筑/安装保险期

①保险起期。

a.开工日通常是被保险人的施工人员进入工地,破土动工的时间点,一般为监理签发开工通知的时间,也是计算工期的始点。有些项目仅仅为宣传需要举行开工仪式,而施工人员并未进入现场,不能视为开工。

b.运抵日指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并从运输工具上卸到工地,由承运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时间。如果是被保险人自行采购运输,运抵日指车辆进入工地并卸货至仓库的时间点。

c.保单载明的起期日是保险起期的“上限”,即在任何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起始时间。

②建筑保险止期。

a.竣/交工日指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的时间点,以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和“验收合格”这两个行为作为标志。

b.实际占有日指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时间点,以工程所有人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接收”这三个动作为标志。

c.保单终止日,即保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限的终止日期,是保险期限的“下限”,即在任何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止期不得迟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终止日(表15-7)。

表15-7 建筑/安装保险期起止期释义

(2)试车

试车期主要针对安装工程,是对于试车期和考核期的统称。机器设备在安装完成后,投入生产使用前,为了保证后续运行的可靠性和实际工作指标,按既定计划进行试运转期间即为试车期。在工程保险中,试车期包含于建筑/安装保险期内,并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之所以要单独列出试车期,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设备在安装期间的各种缺陷和隐患在试车过程中均会暴露,出现事故的频率远高于设备安装期,其损失亦高于安装期。因此,试车期往往单独约定免赔,一般比设备安装期的免赔高。

关于“二手设备试车期风险除外”的理解。二手设备性能状态不如全新设备,可能存在磨损、缺陷等问题,试车时通常进行极限状态运转,比正常运行时负荷大,故二手设备在试车中出现问题是由于意外事故还是自身缺陷造成,难以区分,且通常没有生产厂家质保,具有风险责任大、损坏原因难以界定、一定概率的必然性等特点,故将此情况除外。二手设备包括已使用过的设备和转手设备,二者不同之处在于转手设备可能是已被使用过的旧设备,也可能是未被使用过的新设备。受放置时长、存储条件等因素影响,即使未被使用过的新设备,其性能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也将其视为二手设备予以除外。

(3)扩展保证期(www.daowen.com)

扩展保证期通常与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对应。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经过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不同工程约定不一,通常有半年、一年、两年。

扩展保证期保障是一个较为独立的保险。首先,是否投保保证期风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完全取决被保险人自身需求。其次,承保风险也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不同,须经双方专门约定,根据不同需求拟定承保风险,通常仅承保缺陷责任期维修保养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投保工程的损失,该期间既不承担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意外事故造成临近第三者财产和人员伤亡的损失。最后,保险期限也是相对独立的,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才开始。

3)保险期争议分析

上述时间均为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但各段时间保障范围、具体约定均不相同。因此,首先应准确确定事故发生时间,判定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同时理清发生在哪段保险期。

实务中三类拒赔情况易引发争议。

(1)保险起期前发生的事故遭拒赔。部分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后投保,将保险起期前发生的事故纳入索赔被拒绝。

(2)建筑/安装保险期截止后发生的事故遭拒赔。保单建筑/安装保险期结束后投保工程未竣工,且也未提前申请延长建筑/安装保险期,发生事故后索赔被拒绝。

(3)扩展保证期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损失遭拒赔。建筑工程扩展保证期不承保自然灾害风险,竣工后的工程项目如需获取保障,需投保财产险。

2.出险原因

1)出险原因引发的争议

根据《自然灾害灾情统计 第1部分:基本指标》(GB/T 24438.1—2009),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灾害、台风、冰雹、暴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海洋灾害。这类灾害通常会主动侵害标的物,致使其受损。自然现象指自然界中由于大自然的运作规律自发形成的某种状况,完全不受人为主观能动性因素影响,如四季变化、气候冷暖、刮风下雨等。由上可知,自然灾害是自然现象的极端情况,为加以区别,保单除外条款中描述为“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实务中,被保险人时常对自然现象造成标的自身损失进行索赔,从而引发争议。如中铁××局就承包的欧帕拉隧道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次年3月5日报案称,隧道施工区的施工场地、临时设施被冰雪覆盖,致使临建工程无法使用,现场清除冰雪耗费机械人工费约35万元,由此提出索赔。保险人进入现场查勘后得出:①设计文件表明,欧帕拉隧道海拔3 800 m以上,属于高寒隧道,参照川藏公路、青海大坂山隧道设置保温层的经验,拟定距隧道洞口各600 m范围的衬砌设计为寒冷设防段,洞口工程施工宜在夏季进行,当必须冬季施工且气温低于-5℃时,在混凝土中掺加防冻剂,使结构在严寒条件下达到预期要求。②当地气候为大陆季风高原性气候,日照充足,年平均温度12.3℃,1至3月平均气温-3.6℃。③施工组织设计制订了冬季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和冬季施工安全措施,详细阐述冬季施工的防寒保暖方法。④根据我国地域和工程特点,工程直接费中列有分项,包含冬季施工措施费、高海拔(海拔大于1 500 m)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等。⑤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安排该年度12月至次年2月放假,工地短暂冬休。由①~③可知,当地冬季寒冷气候属于正常自然现象。由④可知,该工程组价时已根据当期气候和海拔情况增计费用。由⑤可知,项目进度可控,为节省冬季施工费用,在隆冬季节采取了放假措施。保险人认定此次事故由正常气候变化造成,不属于保单赔付范围,虽然被保险人除冰、铲雪产生费用,但在工程预算范围内,并非保险补偿的灾害范围。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差异大,同一气候现象在某地可被认定为灾害,但在其他地方可能属于正常气候。如福建海坛海峡,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季风期,平均风速超过8级,多数人认为此期间因风浪造成的损失均属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风险。笔者认为,此区域气象资料齐全,无论是设计资料或招标文件均会明示,如在此修建工程,其抗风浪标准应做特殊考虑。保险人在承保验标时也应关注此类情况,对特殊区域的特定风险做出约定,提前消除争议,同时调动被保险人防范风险的积极性。

2)近因原理运用不当产生争议

根据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近因原理是判断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单一原因或多种原因造成事故,且均为承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事故,其中既有承保风险,也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责任认定主要产生三类争议:①认为致损原因有承保风险,主张保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②除外原因为主要因素,对事故起决定性作用,主张保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③事故中有除外原因,主张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当事人在处理时应根据致损原因和损失结果的可分性来确定。如每种致损原因可以区分,保险人承担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如无法区分,上述三种情况均有偏颇。《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其原因,应提供其可能提供的证据,如被保险人没能提供区分证据,而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中某部分损失属于除外责任的证据,通常会判定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义务。针对此情况,笔者建议当多种原因同时造成保险事故,且有部分原因为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时,保险人应及时同被保险人协商,共同聘请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厘定各原因造成损失大小,作为定损和理赔依据。

如广东某高速施工区于2011年5月8日遭受大暴雨袭击,引发泥石流造成工地邻近的电厂受损,电厂认为本次事故由施工单位修建道路阻塞沟渠造成,并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施工单位向承保公司报案,理赔人接案后进入现场勘察,发现在电站上游,施工方修建的便道确实阻挡了水流,对本次事故存在影响,但大暴雨、原沟渠内的堆积物、特定地形等因素是引发泥石流的主要原因,而保单仅承保施工原因造成的电厂损失,其他原因引发泥石流造成的损失不属承保风险。为减小争议,电厂、施工单位和工程险承保公司共同委托广东省某物探工程勘察院对涉案施工便道对本次泥石流的成因贡献度进行鉴定,以此划分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比例。鉴定单位通过现场勘察,选取15项指标进行测量,确定影响程度、相应权重等,经过一系列科学计算,最终认定施工便道造成此次事故的影响度为1.73%,电厂和施工方均无异议,保险人承担本次事故损失的1.73%作为保单赔偿责任。

3.出险地点

建筑/安装工程险通常约定保险工程地址为保险工程项目永久工程所在地及施工所用临时设施所在地,根据土地使用情况分为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永久用地为业主为建设工程而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征地拆迁补偿取得。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租用,工程完工后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因此,保单承保地址通常指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征地范围。

地材是重要建筑材料之一,部分被保险人为节约成本,提前向当地砂石开采厂订购,以期货方式获取优惠价格。由于天然骨料筛分场多位于河滩上,汛期易遭受洪水侵袭,被保险人往往对第三方场地的材料损失向保险人提起索赔,从而引发争议。如中交某局就在建的陕西某高速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17年7月26日,当地连续暴雨引发洪水,致使被保险人采购点的砂石被大量冲失,被保险人及时报案索赔。保险人接到案件后进行现场查勘,核实情况如下:①工程开工后,被保险人与岩石商贸公司签订砂石采购合同,约定每月交货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指标等,交货地点为工地拌和站。②由于征地拆迁影响,工程进度较为缓慢,砂石用量低于预期计划。③岩石商贸公司依据合同进度生产砂石,导致砂石大量积存于加工厂。④中交某局示意岩石商贸公司在加工厂规划专门场地堆放(图15-2),待工程进度正常后即可接纳计划内的砂石。⑤洪水事故后,岩石商贸公司认为,堆放于专门场地拟供应给中交某局的砂石损失应由该局承担,中交某局据此向保险人索赔。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保险人综合判定受损砂石不属保单赔偿范围,因为堆放于岩石商贸加工厂的砂石财产权尚未转移给被保险人,虽然被保险人要求专门场地储存,但该场地不受被保险人控制,既不属于公路工程的永久用地范围,也不属于临时用地区域,不是保单约定地址内的财产。

图15-2 岩石商贸公司专门堆放砂石的场地

4.标的不明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建筑工程一切险为财产保险项下的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内容要载明保险标的信息。建筑工程一切险对物质标的描述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此处强调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财产或费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对投保项目列出明细清单,以明确标的细目,以便理赔中准确认定标的范围。

根据上述分析,判定一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须确定出险时间在对应保险期内,事故近因为承保风险,受损项目为保险标的并在保单列明的地址范围内,同时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充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载明的内容,仔细推敲,领会其含义,准确、恰当地判定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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