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备案号:
Q/×××
×××××厂企业标准
Q/×××—2003
豆瓣酱
2010-××-××发布2010-××-××实施
×××××厂发布
前言
我厂生产的豆瓣酱系列产品,是以蚕豆、辣椒为主要原料,小麦粉、食用盐为辅料,经蚕豆制曲发酵酿制而成的酱类。目前,该产品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订本企业标准以作为本厂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的制订参照GB/T 20560-2006《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制定;其余指标按照《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要求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豆瓣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瓣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蚕豆、辣椒为主要原料,小麦粉、食用盐为辅料,经蚕豆制曲发酵酿制而成的豆瓣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 1355
小麦粉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459
蚕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第75号令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蚕豆
应符合GB/T 10459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小麦粉
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
3.1.4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5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表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指标。
表3 微生物指标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2011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2013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称取50g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观察豆瓣酱的色泽、气味和体态,用玻璃棒蘸试样,尝其味。
4.2 理化检验
4.2.1 水分
按GB/T 5009.3-2010直接干燥法规定检验。
4.2.2 氨基酸态氮、总酸、食盐
按GB/T 5009.40-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3 总砷
按GB/T 5009.11-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4 铅
按GB/T 5009.12-20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2.5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3 微生物指标
4.3.1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20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20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20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
按JJF 1070-2005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从同批产品随机抽取12袋(瓶)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查。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由厂质量控制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朋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总酸、氨基酸态氮、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回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有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指标若有不合格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外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及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封口严密,无泄露。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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