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职业教育不仅涉及教育、计划、经济、财政、劳动人事等综合部门,而且涉及各产业部门、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这些单位有关权利、义务的落实,只靠行政手段协调、干预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明确。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安排方面,也需要有法律条文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内部关系方面,职业教育体系还没有按科学界定形成高、中、初三个层次,其发展还不协调,缺乏相互联系、衔接的机制;在同一层次中,各类学校缺乏相互间的沟通,政策还不尽一致;职业学校内部管理亟待改革和加强,办学效益亟待提高;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如师资培养培训、教材编写出版、教学设备供给、研究机构设置等,还有待完善;招生与就业方面的政策还不配套等。要解决这些繁杂的问题,理顺内外部的关系,必须通过立法,做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以法律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整内外各方面的关系,使职业教育真正形成外部关系协调、内部关系统一,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机制,把兴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交给社会,形成“大家办”的局面。
专栏:
德国《职业教育法》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 职业培训
(一)本法所称“职业培训”包括初级培训、进修培训和转业培训。
(二)初级培训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培训计划,为某一工种提供广泛的基础训练,并传授从事这一工种的熟练操作所必需的技能和知识。它应使受培训人能够获得该工种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进修培训的目的是使受培人能够保持并扩展其职业知识和技能,从而适应技术发展,或为职业晋升开辟道路。(https://www.daowen.com)
(四)转业培训的目的是传授从事某种新的职业活动所必要的职业知识与技能。
(五)职业培训可在下列场所进行:(甲)在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内;(乙)在非从事经济活动的类似机构,特别是公共事业和在自由职业成员的组织内;(丙)在家庭或住户内(以上三类都是就地培训);(丁)在职业学校内;(戊)在学校培训和就地培训两种系统以外的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内。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凡各州学校法所辖职业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均适用本法。
(二)本法不适用于:
1.公共供职关系中所提供的职业培训。
2.根据2025年2月8日国旗法的规定,是挂联邦德国国旗的商船上所提供的职业教育,只限不从事小规模远洋捕捞或近海捕捞的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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