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控方报告摘录:法律语言学研究揭示短信不一致特征词引发的争议

控方报告摘录:法律语言学研究揭示短信不一致特征词引发的争议

更新时间:2025-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以上报告中的论述里,其观点是该被害人没有产生什么变异。表12-3受害者短信中的不一致特征词前面的段落从此处开始为报告奠定了基调。在嫌疑人短信中,大部分是一致的“me”和“meself”,而有一个“my”的例证。然而,更严重的遗漏是根本没有提到在其已知的信息中,被告在使用“me”和“my”这组词时并不总是一致的。当语言学者作为专家证人时,一方面,应对被害人短信和存

在已知的样本中[被害人]使用的一些缩写和词汇与嫌疑人样本中有好几个重大的不同点。在同一个人的语言选择中发现变异并不稀罕,例如,[被害人]在“goin”和“bowling”中使用了两种版本的“-ing”语素。但尽管如此,对于大多数字词,大部分人在大多数时候都只使用其中的一种形式。

口头证据,庭审,2008:6(A)

关于以上的论述,至少有三方面让人忧虑。首先,尽管在手机短信的情境下,“大部分人”“在大多数时候”使用“一种形态”是真实的,但在司法调查中,这实在太含糊了。第二点是在某个人一生的写作中,那些只占很小一部分的形态会有大量的变异。在2025年6月(Olsson 2008)进行的一个手机短信实验中,超过65%的参与者呈现出至少5%的变异,平均变异程度为9%。有趣的是,在所有的年龄-性别群组中,年轻女性(21岁以下)呈现出了最多的变异。变异程度与年龄直接相关:较年长的参与者,尤其是男性,在实验中呈现出较少变异。第三,已知的短信集只包含11条短信。在以上报告中的论述里,其观点是该被害人没有产生什么变异。这点可由该专家的下一句话证实。

在已知短信和嫌疑人短信这两套展现了两种用语选择的短信内容中,对于这9项重要词汇的每一项,[她的]用法是固定的:她只使用其中的一种形态。对于其中6项,嫌疑人短信的发送者只使用另外一种用法。

口头证据,庭审,2008:6(B)

“固定”这个词意味着缺乏变异。与之前的句子相比,这显然暗指该作者的习惯是固定的。然而,尽管短信数量较少,并且是在很短一段时间内写的,其中显示出的变异的标志却比显示一致性的要多(如表12-3所示)。

表12-3 受害者短信中的不一致特征词

前面的段落从此处开始为报告奠定了基调。在引用被告的已知短信时,该专家只比较了那些与嫌疑人短信相似的特征词。而在引用被害人的短信时,他只对比了那些与嫌疑人短信不同的特征词。

例如,该专家声称:

对被告先生从2025年6月起发送的短信进行研究,发现了另外的缩写例证,这些例证在嫌疑人短信中也被用到,有“cumin”“goin”“gona”“txt”以及对“my”的(错误)拼写“me”,和对“off”的(错误)拼写“of”。

(口头证据,庭审,2008:8)

由此可以看出,该专家认为使用的“me”是个所有格代词(即,用以代替“my”)。其含义是,被告在他的短信中一直使用“me”而非“my”。而在他的口头证据中也提到了“me”和“my”的转换,他说道:

(在他的[被害人]短信与存疑短信中不同点列表中)下一个是“my”或“myself”,在[被害人]短信的3个例证中,这些词以正常的形态拼写。在嫌疑人短信中,我们看到1、2、3、4、5个把“my”或“myself”拼成“me”或“meself”的例证,以及一个“my”的例证。本案中,[被害人]短信中的3个例证又是具有一致性的。在嫌疑人短信中,大部分是一致的“me”和“meself”,而有一个“my”的例证。(https://www.daowen.com)

口头证据,庭审,2008:9(C)

然而,该专家的意见存在一个明显的小错误,以及一个严重的遗漏。这一潜在的小错误是他似乎算错了用以代替“my”的“me”的数目。其中之一出现在第13条短信中的短语——“shitting meself dads gona kill me mum dont give a shite”。他声称这里的“me”实际上是“my”。但他似乎没有考虑到这样一种可能,即这里的“me”实际上是宾格代词“me”。按照该专家的思路,这句话应被念成:“Shitting meself dads gona kill me mum.Don't give a shite.”(“爸会杀了我妈的。管他呢。”)笔者则认为应该读成:“Shitting meself dads gona kill me.Mum don't give a shite.”(“爸会杀了我的。妈根本不在乎”。)这就能够和之前的短信联系起来:“told mum I was lving didnt giv a shit.”我认为作者在这里的意思是:“Told mum I was lving.[Mum]Didnt giv a shit.”(“告诉妈我还活着。[妈]没在乎。”)所谓的“爸”会杀了“我妈(me mum)”的担忧,以及这是引发该作者深切担忧的一件事,都没有在短信中的其他地方得到证实,“she got me in this shit”(“她让我卷进这个屁事儿中”)、“its her fault not mine”(“这是她的错不是我的”)、“shes a bitch”(“她是个贱人”)以及“Y do u h8 me i know mum does”(“Y你恨我吗我知道妈恨我”)。

然而,更严重的遗漏是根本没有提到在其已知的信息中,被告在使用“me”和“my”这组词时并不总是一致的。事实上,在其已知的短信中,其用“my”表示“my”和用“me”表示“my”的次数是一样的(每种各四个)。辩方律师对该专家提出了这点质疑(第39页,口头证据),但只提到短信中用“my”表示“my”的一个例子(辩方的律师团队显然没有仔细地观察短信)。因此,尽管被告使用“me”代表“my”,但这不能说明他一直这样做。在法庭互动中,这很容易让陪审团产生某种印象。在上面引用的他的口头证据中,该专家没有指出在被告已知的短信风格中存在不一致性。通过强调被害人的一致性,以及存疑短信的基本一致性,他暗示了一个重大的不同点:该被告提供了将近90条短信息,而被害人只提供了11条。

随后,辩方律师指出,尽管该专家观察到了在受害者短信和存疑短信之间存在九个不同点,但他(该律师)发现有五个相似点,可这些都没有被该专家提到。该专家回应说:“不,因为在短信之间总会存在相似点,所以我更在意的是重大的不同点。”(第28页,口头证据)这让人有些震惊——只在意不同点?司法语言学者的任务不应该是只“在意”相似点或者不同点,而应该同时观察这两者,并评估它们的相对重要性。

当语言学者作为专家证人时,一方面,应对被害人短信和存疑短信之间的相似点和不同点进行比较;另一方面,对所谓加害者的短信和存疑短信进行同样的对比。最后,在已经进行了这些比对的前提下,要对相应的相似点和不同点进行权衡。事实上,这正是本书第一作者在所举反例中所做的事。总的来说,把被告与存疑短信联系起来的证据并不比那些将被害人与存疑短信联系起来的证据更显著。

尽管该专家并没有在他的证据中明确地说明个人言语方式是存在的,以及被害人和被告有各自的个人语型,因此互不相同。他却通过展示他的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着力指出被害人在使用语言时是前后一致的。因此,在她的短信与存疑短信之间的不同点降低了她是存疑短信作者的可能性。专家证人没有对这些不同点和它们的相似点进行权衡。表12-4展示了被害人短信和存疑短信之间的相似点。

从表12-4中可见,在已知短信和存疑短信中有许多相似点。其中的一些与该专家提到的大多数类别同样重要。特别的是,我们要注意到,在已知语料库中的“pressent”这个词和在存疑短信中的“kessick”这个词,都是用相同的拼写“ss”的形式来替换元音之间的辅音(inter-vocalic)/z/。我们也要重视代表“were”的“wer”和代表“with”的“wiv”。这些词要在网上搜寻,因为常规语言的语料库不能总是准确地代表误拼。英国国家语料库BNC根本没有公布这些词。在为了该分析而建立的、包含着从53位发信人那里获取的950条短信的手机短信语料库中,把辅音/z/写成“ss”形式的例子只出现过一次;把“were”写成“wer”没有出现过;而把“with”写成“wiv”出现了3次(两次都是来自同一个参与者)。因此,一个专用语料库显示出这些特征词是罕见的。然而,这一问题只在交叉询问中进行了处理,而并不那么令人满意。要记住的一点是,一个更大的手机短信语料库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1

表12-4 在已知和存疑短信之间的共同特征词

续表

除了短信的第一个字母.

之后,在该专家的口头证据中,在交叉询问阶段,其确实承认,被告并不像被害人那么前后一致,并将此归结于被告比被害人提交了更多的短信。然而,当陪审团被告知被告的短信风格并非总是前后一致时,当天的庭审就快结束了。而陪审团已经被请求过延长听审时间,以便让专家证据得以完整呈现。而事实上,到那个时候,他们大概已经形成了这样的观点,即由于被害人在用语方面前后一致,因此意味着她不可能是存疑短信的作者。然而,如前所述,有许多的证据显示出,在短信风格方面,被害人并不比被告更加一致,并且她和存疑短信之间有许多显著的共同特征。另外,仅基于11条短信就作出一致性的断言,同时又没有提到不一致性或者相似性,会让证据呈现出误导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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