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集中控制型政府职能主导期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集中控制型政府职能主导期

更新时间:2026-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中控制型政府职能主导期,是指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近30年的计划经济时代。随着该纲要的实施,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在1958年国家科委成立之后,我国政府进一步意识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国还将重大科技成果以成果公报、成果汇编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促进了各部门、各地区更好地组织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集中控制型政府职能主导期

集中控制型政府职能主导期,是指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近30年的计划经济时代。这一阶段,大学被完全纳入到国民经济的计划中,接受政府的计划管理。大学的教学安排、课程设置、专业设置等一切事务,都必须由政府统一规划和决定。在这样的政府职能模式下,大学毫无自主权而言,一切唯政府之命是从,大学是政府的附属机构。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使得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过多地替代了高校科研机构与产业之间的创新互动和学习,逐渐养成了高校和企业依赖于政府的习惯。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现代科技体系尚未建立,工业技术水平很低,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极其落后。为改变当时科技和经济的严重落后局面,我国政府把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提到重要的战略高度,积极从海外吸引大批有名望的科学家、技术专家回国,并成立了包括中国科学院在内的一大批科技研发机构,这些机构遍布各产业部门和我国大多数省市。1958年之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主要由中国科学院负责;1958年我国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部前身)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国家科委负责。

随着新中国成立后经济的逐渐恢复,国家设想在第二、第三个五年计划内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这对我国当时还很薄弱的科技工作尤其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根据我国当时的国情,借鉴前苏联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我国制定了《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随着该纲要的实施,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可以说,该纲要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这一阶段,我国首先建立了科技成果鉴定制度。通过借鉴苏联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方面的经验,国务院于1955年批准建立了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负责鉴定科研成果”。在1958年国家科委成立之后,我国政府进一步意识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重要性。1959年,国家科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中科院、各省、市、自治区科委发出了《关于总结鉴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通知》。1961年4月,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确保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国务院又发布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是经过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都应当对其技术上的成熟程度、经济上是否合理、应用的范围和条件等做出结论,提出可否推广的建议”。总体上看,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技成果的质量,增强了科技人员的责任心,减小了因科技成果不成熟而投产所带来的损失,并在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服务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我国还建立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工矿企业之间的直接联系制度。按照《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要求,我国政府要求工矿企业和高校建立足够数量的中间实验工厂,由此形成了工矿和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直接联系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性安排不仅有助于高校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而且有助于科技成果的后续实验开发和转化。(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我国创立并实施了成果登记及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在《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的实施期间,我国取得了大量科技成果。为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质量水平的鉴定以及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我国逐步创立并实施了成果登记及成果档案管理制度。与此同时,我国还将重大科技成果以成果公报、成果汇编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促进了各部门、各地区更好地组织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1]

文化大革命期间,除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改革开放前,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下,官僚科层制在高等教育资源的来源和配置方面过于强调高等教育活动的“特殊性”而单纯依赖政府财政拨款,排斥市场,拒绝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介入,政府独揽高等教育的投资、经营和管理权。具体表现可以用“四个统一”来概括:“人事统一调配、财务统一管理、业务活动统一要求、成绩统一评定。[2]此时政府不仅是高校科研活动的主要投资者,而且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者和直接管理者。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虽然制定了《奖励发明创造条例》、《工业科学技术中间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规范,但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通过安排科技规划与计划,组织科技攻关,加强科技人员、干部和工人三结合,利用行政渠道进行的。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调控主要是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政策手段,是直接、微观的计划方式,完全排斥市场的作用。这一时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产权不明的问题;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严重错位,不是企业而是政府成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也较为单一,由于不存在市场,也没有利益机制的驱动,所以缺乏市场动力和导向;同样,科技成果没有被当做商品和无形资产,在转化过程中也就不可能体现出商品和无形资产的属性。计划经济时代,计划的思想观念、行为准则和体制机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导致了上述问题,如果进一步加强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能,即由政府包办代替市场的职能,采取直接的行政干涉,不仅不会使上述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反而会进一步加剧转化主体错位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在这一时期,政府与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特征:政府事实上主导着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在研发环节,大学相当于政府主导的教室,中科研等研究院所则成为了政府主导的实验室;在生产应用环节,工厂就是政府主导的生产作坊。作为知识创新的主体——大学和科研院所以及作为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都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和经营权,政府主导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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