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家伦理思想是史上最富有特色价值的体系

法家伦理思想是史上最富有特色价值的体系

更新时间:2025-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法家的伦理思想不仅丰富,而且自成体系,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非常富有特色的价值体系。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被人们认为是法家的先驱。战国之后,齐国法家继承管仲的改革精神和法治思想,倡言变法,以法治国,被称为“齐法家”。若想使社会和谐稳定,须制定包括法和伦理道德在内的各种规范。因此,在秦法家看来,好利恶害的本性与善恶是非无关。

王蔼然 曹顺仙[1]

(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 江苏南京 210037)

摘 要: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一大批思想家纷纷涌现。其中,法家是诸子百家中影响较大的一个派别。与占据主流正统地位的儒家不同,法家学派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主张强化君主专制,以严刑峻法治民。在诸子百家之中,“论事入髓,为文刺心”的当属法家,饱受争议,而被后人看作洪水猛兽的也仍然是法家。事实上,法家的伦理思想不仅丰富,而且自成体系,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非常富有特色的价值体系。

关键词:法家;人性观;义利观;公私观

法家是一个主张以法治国的激进学派,起源于春秋时期,形成于战国年代,在秦王朝的鼎盛时期有了长足发展。西汉后,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相互融合,德刑并用成为地主阶级的统治手段,独立的法家渐渐消失。

在法家当中,如果细分的话,一般可分为齐法家与秦法家两大流派。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被人们认为是法家的先驱。战国之后,齐国法家继承管仲的改革精神和法治思想,倡言变法,以法治国,被称为“齐法家”。由于他们的著述被编辑在托名管仲的《管子》一书之中,故又被称为“管仲学派”。与此同时,还有产生于三晋,实践于秦并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秦法家”。其主要著作有《商君书》和《韩非子》。传统上,按时间分,法家可以分成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有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等,而后期法家的主要代表是韩非和李斯。由于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齐法家与秦法家虽然都讲法治,但其法治的内容、特点也不尽相同。

一、法家的人性观

1.趋利避害的齐法家

为了说明道德和法的起源及其社会作用,齐法家把趋利避害作为支配人行为的动力。“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管子·禁藏》)这里齐法家以商人和渔夫为例,说明人性皆是趋利避害的。又说:“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近之不能勿欲,远之不勿忘,人情皆然。而好恶不同,各行所欲,而安危异焉,然后贤不肖之形见也。”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趋利避害,但贵贱贤不肖,又各有其好恶。正因如此,齐法家认为应依据人趋利避害之情制定各种规范,如法律规章和伦理道德,这样社会才能安定团结。“凡治乱之情,皆道上始,故善者圉之以害,牵之以利,能利害者,财多而过寡矣。”(《管子·禁藏》)也就是说,若想实现社会治理,需要制定各种规范,而若想使各种规范得到遵守,则一定要采取功利主义的原则,考量人趋利避害的心理,做到因势利导,方能取得成效。以法制民如此,以礼教民也是一样。如其所言:“夫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埴,冶之于金也。故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于燥湿,水之于高下。”《管子·版法解》中也谈道:“凡众者,爱之则亲,利之则至。是故明君设利以致之,明爱以亲之。”

总之,在齐法家看来,人性皆趋利避害。若想使社会和谐稳定,须制定包括法和伦理道德在内的各种规范。不过,若想使人少犯错误,若想使各种规范能够发挥其效,则必须顺应人情,通晓利害。

2.好利恶害的秦法家

在人性论上,与齐法家不同,秦法家主张好利恶害的人性观。韩非子说:“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韩非子·难二》)这句话说明好利恶害是每个人都具有的自然本性。至于人为什么会有好利恶害的本性,秦法家们也对此做了解释。商鞅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算地》)韩非子也说:“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子·解老》)也就是说,同禽兽不同,人以谋取衣食为生,为了生存不能不有趋利避害之心。

韩非的人性论既没有善,也无所谓恶,主张无善恶的自为人性论。就君臣关系而言,“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算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父子家庭关系也是一样。“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也就是说,君主给臣子高官厚俸,并不是由于其持有仁爱之心,而臣子给君主出谋划策,也并不是因为对君主忠诚无二,而是因为他们想各取其利。君臣如此,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一样。他们之间不过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他们的行为无所谓善恶,不过是人之常情。对于秦法家的这一观点,《韩非子·备内》篇中的一段话可能说得更为清楚。一般的人际关系中,“故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韩非子这段话把好利恶害并非性恶与性善的问题说得比较清楚。王良爱马,越王爱人,都不是对马或对人怀有善良的情感,而是为了战争的胜利和乘骑的方便。医生吮伤含血为人治病,不是出于爱护病人的善良情感,而是为了得利。制造车辆的舆人与制造棺材的木匠,前者希望人富贵,而后者希望人早死。他们事实上在人性上都没有什么优劣善恶之分,只不过是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因此,在秦法家看来,好利恶害的本性与善恶是非无关。

二、法家的义利观

1.义利并重的齐法家

齐法家认为,“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管子·版法解》),因而引出了功利主义,明确提出“功利”一词,将功利主义作为建立法治和德治的理论依据。不过,与秦法家所持的“重利轻义”的观点不同的是,齐法家在义利问题上始终坚持“义利并重”的态度

齐法家对个人追求物质功利从人性论的角度予以了肯定。他们把人们追求物质功利说成是人性的自然诉求。因此,齐法家在求利方面,始终坚持行义而求利。《管子·形势解》上说:“富贵尊显民乐归之,人主莫不欲也。故欲民之怀乐己者,必服道德而勿厌也,而民乐怀之。”因此,圣人应唯义是行:“圣人之求事也,先论其理义,计其可否,故义则求之,不可则止,故其所得事者常为身宝。”(《管子·形势》)也就是说,在利欲和忠义之间,人们应当以利欲服从忠义。就像齐法家在《管子·自心》中所说的一样:“非吾仪,虽利不为,非吾当,虽利不利;非吾道,虽利不取。”

但齐法家的义利观不能被界定为道义至上论,因为他们的思想的出发点归根到底是君主的霸王之利。如《管子·戒》中所说的一样:“如此,而后可以为天下王。”《管子·法法》篇中也说:“计上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之也。”因此,齐法家的义利观应归结为一种义利并重的功利主义一类[1]149

2.重利轻义的秦法家

法家,特别是商韩等人非常反对儒家的义利观,公开提出要重利轻义,但他们所说的“利”,就其主要内容和本质来看,是要巧妙地利用人们的“自为心”和“自私心”,以达到发展生产、加强军备的整体利益的目的。秦法家认为,道德仁义的说教根本不切实际,对国计民生问题的解决没有帮助。为了达成国富兵强,秦法家极力推崇事功。韩非子说:“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夫砥砺杀矢而以妄发,其端未尝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谓善射者,无常仪的也……今听言观行,不以功用为的彀,言虽至察,行虽至坚,则妄发之说也,是以乱世之所听言也。”(《韩非子·问辨》)也就是说,正确的言行,必然是有的放矢。言行的目的就是功用,而不合功用的言行就是妄发。如同射箭,虽能中秋豪,但不中箭靶子,不能算作是好射手。这里韩非强调须以实际功效作为人的言行的衡量标准。在韩非看来,提倡仁义道德,对事功毫无益处。他说:“博习辩智如孔墨,孔墨不耕耨,则国何得焉。修孝寡欲如曾史,曾史不战攻,则国何利焉。”(《韩非子·八说》)也就是说,儒墨讲道德,倡仁义,不事耕战,国家何以能够得富,得强?在韩非子看来,儒墨的道德说教与国计民生背道而驰,非但不能富国强兵,反而会误国误民。最后,韩非认为:“故明主举事实,去无用,不道仁义者故。”(《韩非子·显学》)

由此可见,秦法家重功利而轻仁义,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注重功利,才能国富民强,才能在血腥的武力争夺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法家的公私观

1.先公后私的齐法家

在公私观上,齐法家主张维护公利,反对个人私心和私欲。《管子·牧民》说:“如天如地,何私何亲?如月如日,唯君之节。”又说:“无私者可置以为政。”这是说,统治者要以无私为其执政的最高原则。私和公是对立的。无私即立公,而行私则是离公。《管子·正世》说:“事莫急于当务,治莫贵于得齐。制民急则民迫,民迫则窘,窘则民失其所葆。缓则纵,纵则淫,淫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也就是说,治理百姓要急缓得度,既不要过分压迫,也不能放任不管。如果放任不管,私欲流行,公利就要受到损害。《管子·戒》中说:“静无定生,圣也。仁从中出,义从外作,仁故不以天下为利,义故不以天下为名,仁故不代王,义故七十而致政。是故圣人上德而下功,尊道而贱物,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可见,在公利和私利之间,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

因此,从维护封建君主及其统治的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其公私观的价值方向选择上,齐法家以扬公抑私,先公后私,以公克私为宗旨,坚持反对一切背离公或公利的行为,并从各个方面做了详尽的阐述。在经济方面,将垦荒、缴纳公粮等公利放在第一位;在政治方面,要求为官者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在军事方面,禁止军营里私自贩运粮食赚钱;在人际交往方面,反对私交、私议、私勇、私义、私门、私道等。更可贵的是,他们扬公抑私的对象也包括君主,并未一贯维护君主利益,或将君主利益同公利等同。

2.去私行公的秦法家

韩非反对从私心与私人利益出发的私德,而主张从君主与国家利益出发的公德,提出把行公义与行法治结合起来。他有一段治国名言:“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实,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韩非子·五蠹》)法方面的赏,要有道德方面的赞扬相配合;法方面的罚,要有道德舆论方面的批判相配合。

秦法家始终认为,公私两方面决然对立。诸如,“私门将实,公庭将虚”(《韩非子·扬权》);“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韩非子·孤愤》);“私行立而公利灭”“国利未立”“私家富”等。在此对立中,公即君主代表的国家利益,而私则是各级官僚代表的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和臣民的个人利益。在公私之间,法家极力否定私利,张扬公利。韩非认为“为公者必利,不为公则乱,公义行则治”,必须“去私心行公义”(《韩非子·饰邪》)。

诚然,法家也公开宣称人人皆好利恶害,“但这只是在事实意义上承认利己心,以便在规范意义上否定私利,肯定公利”[2]143。也就是说,在法家看来,统治者治世也必须因应民情。既然民众生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皆以利己心相待,那么“以私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之为心,则父子离且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不过统治者只能承认这种利己心的驱动作用,绝不能听任民众自利下去,否则会离散社会凝聚力,破坏社会秩序;必须依乎民情,又超越民情,“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韩非子·奸劫弑臣》),“明割利害,以致其功”(《韩非子·说难》)。也就是说,人君必须根据利害设置赏罚二柄。明赏设利,严罚设害,自然会使臣民出于利己心而服从君主,维护宗法统治秩序及其利益关系。

四、法家伦理思想的当代意义

法家认为,人与人之间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而人的行为受利益驱使,故其价值判断的核心即“利”,非常接近于西方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人行为的基本动力即自利,因而认为靠道德教化不足以解决人的矛盾,应通过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法律的一个很基本的作用为“定纷止争”,即明确物权。这其中所蕴含的原始的法制思想和明确物权的思想,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法制和物权的明确,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虽然法家伦理思想有前瞻性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法家伦理思想中糟粕的部分。尽管法家伦理提倡“行公去私”,但法家所说的公义,维护的依旧是封建君主的中央集权统治,而非人民群众的利益。这种观点是受当时社会历史环境决定的,对当今的社会不再具有借鉴意义。同时,法家也低估了道德教育对人的影响和道德感对人的约束力,过于强调严刑苛罚。在这一方面,同样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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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小雷.法家对刑名之学的批判继承[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1] 作者简介:王蔼然,南京林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2012级硕士研究生;曹顺仙,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从事环境伦理、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研究。 基金资助: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当代水伦理的生态哲学基础研究”,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9ZXA001),江苏省2025年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中国伦理思想’课程教学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JGLX13_045)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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