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范围与管理

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范围与管理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检验检疫局依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认定该设备为旧机电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范围与管理

案例导入:

某厂向某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一台新机能检查装置,标示制造日期为2008年5月,申报原产国为日本,申报货物总值为27000美元。经进一步查验发现:1.设备内、外侧有多处明显划痕、脱漆和锈迹,玻璃门框处磨损尤为严重;2.设备玻璃门有刮花现象,一处玻璃开裂,其缓冲棉严重老化,缓冲棉及磁条多处损坏或脱落;3.设备内部顶板出现破损,部分位置残次;4.设备内部积尘严重。某检验检疫局依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认定该设备为旧机电产品。某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请分析,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行政处罚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一、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的范围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的范围包括三类:

(一)机电产品

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二)旧机电产品

是指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新旧部件混装的;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三)进口电池产品

是指用于汽车玩具、电器产品的各种电瓶、蓄电池锂电池等。

二、入境机电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主要包括:《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第二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5号公告)3种产品。第三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4种产品。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知识拓展】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电线电缆(共5种);②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③低压电器(共9种);④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⑤电动工具(共16种);⑥电焊机(共15种);⑦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⑧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⑨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⑩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安全玻璃(共3种);农机产品(共1种);乳胶制品(共1种);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消防产品(共3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①溶剂型木器涂料;②瓷质砖;③混凝土防冻剂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①入侵探测器;②防盗报警控制器;③汽车防盗报警系统;④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强制性认证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五)认证监督管理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可以注销、责令停止使用和撤销认证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分为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后续监管四个环节。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知识拓展】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备案申请。本目录之外的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1.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备案的两种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需要相关部门(如商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等)签发的证明文件的,备案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后、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备案手续。

(1)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的,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和上报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备案证明文件签发工作。

(2)属于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范围的,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申请、审核、备案证明文件签发工作。

2.备案程序

(1)申请:准备申请材料。

①《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如表1所示。

②《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二份)。

③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④必要时,应提交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⑤其他必需的资料。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带上述单证资料到直属局备案机构。(www.daowen.com)

表1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受理。备案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对申请书及其随附单证资料完成审查工作,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将不予受理原因一次告知申请人。

(3)许可审查及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审查完毕。

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直属局上报资料的审核工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相应《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相应《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于审批同意的,由备案机构在10日内将《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正本送达申请人。对于审核不同意的,由备案机构在10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正本送达申请人。备案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备案工作流程图

(二)装运前预检验

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1.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及预检验人员资格的认可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可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及对实施装运前预检验人员资格的认可和培训工作。未经认可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工作。

【知识拓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名单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8号公告)

关于公布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名单的公告

2010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就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机构名单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西班牙有限公司(CCIC SUCURSAL EN ESPANA)、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加坡有限公司(CCIC SINGAPORE PET.LTD.)、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CCIC MACAU CO.LTD.)。

二、批准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人员名单为:

CCIC西班牙公司的周敏、付显国、赵冰峰、鲍晓,CCIC新加坡公司的张世淳、洪思伟、林忠明、朱志成、叶崇伟,CCIC我国澳门公司的严明志、刘国栋、闪海龙、丁孝宇、王欣、林志才、邱巍、冯雪侃。

三、经批准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四、批准有效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2.装运前预检验内容

装运前预检验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如表2所示)进行,检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表2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1)检验货物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

(2)核查货物数量、规格、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装箱单所列相符。

(3)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3.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有关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预检验

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完成预检验工作,并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报国家质检总局。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换发《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

(三)到货检验

1.申请报检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旧机电产品进口前需取得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的,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允许进口的证明文件。

2.核查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核查单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品,必要时实施查验。

3.到货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未明确使用地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

需异地实施检验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应当及时将《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其他报检资料及《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三联寄送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

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达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的检验项目包括:开箱检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开箱检验包括核对旧机电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新旧情况和包装情况。

(2)安全项目检验按照国家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检查机件安全状况是否良好、操作功能是否正常、电气系统是否灵敏可靠、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等。

(3)环境保护项目检验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对货物进行辐射检测,检查有无漏水、漏油、附着或者夹带污物、泥土、超标准排烟及噪音超标准等。

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四、进口电池产品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国务院原部委联合下发了《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含汞量的规定〉的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督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一)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申请程序

1.申请备案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的材料。

2.审核签证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

(1)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2)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正本),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有效期及备案管理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到原签发机构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二)进口电池产品报检

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出口电池产品报检时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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