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高校学生犯罪调查
李一陆 肖国鹏
[内容提要]高校学生犯罪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本文通过对榆中县内大中专学校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专项调查,归纳总结主要犯罪特点,分析犯罪原因,提出预防治理对策,并就正确处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提出了符合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学生犯罪
随着在兰高校的东移,榆中县已有10余所高等院校分校和各类中等专科学校,这对快速提升榆中县的文化软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便捷的平台。与此同时,在校学生犯罪日渐突出。近期,我们对榆中县内大中专学校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项调查,发现2025年至2025年四年间,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急剧增加,在校学生犯罪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重视与关注。
一、在校学生犯罪的主要特点
2025年,榆中县检察院受理公诉案件199件,其中高校学生犯罪案件16件28人,起诉14件20人,不起诉1件1人,公安机关撤回1件6人,上报市检察院1件1人。2025年,该县检察院受理公诉案件179件,其中高校学生犯罪案件12件25人,起诉7件18人,不起诉3件6人,上报市检察院1件1人。主要特点是:
作者简介:李一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肖国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一)在校学生犯罪嫌疑人年龄结构趋向低龄化
从榆中县检察院公诉部门2025年至2025年受理在校学生案件来看,涉案学生的平均年龄只有20岁,其中,刚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就有3人。
(二)侵财型犯罪和暴力伤害性犯罪突出
在受理起诉的在校学生犯罪中,涉嫌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所占比例较大。2025年至2025年,受理在校学生涉嫌盗窃犯罪案件16件21人,占案件数的36%和人数的30%;抢劫犯罪案件7件12人,占案件数的16%和人数的17%。故意伤害案件16件28人,占案件数的36%和人数的40%。
(三)犯罪主体方面,男性犯罪占绝对多数
从在校学生犯罪的成员结构看,一般都具有一定学历水平,中专以上学历的在校学生占较大的比例。从2025年至2025年的统计数据看,中专以上学历的涉案学生为42人,占在校的学生犯罪人数的60%。从该县检察院公诉科办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看,男生人数为68人,占97%。
(四)从处罚方式及结果看,轻刑化现象比较明显
在受理的学生犯罪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13人被不起诉;提起公诉的81人中有47人被判处缓刑,占提起公诉人数的58%,有3人被免于刑事处罚,4人被单处罚金。如在办理甘肃省某中专学校学生王某的盗窃案件时,办案人员认为王某系偶犯、初犯,盗窃数额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且赔偿了损失,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作出了绝对不诉的处理。
二、引发在校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
引发在校学生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因素;既包括社会、家庭学校诸多环节,又涉及教育、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身心理和生理不成熟
我们通过对近年来在校学生犯罪个案的跟踪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涉案人员虽然在生理上已成年,达到法定责任人年龄,但是同生理上的成熟性相比较,其心理成熟较滞后,感情比较脆弱,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所遇到的问题缺乏理性思考,对突发事件不能正确处理和驾驭,容易冲动和感情用事,并且通常采用暴力来解决问题,从而引发多起在校学生暴力伤害案件。如兰州某高校学生王某、康某等七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康某等人在和平十字因琐事与受害人马某等三人发生口角,继而纠集其余五名被告殴打马某,致其重伤。此类案件一般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大都是在一时的冲动下用过激的行为来宣泄自己的情绪,最终导致触犯刑律,以身试法。
(二)家庭环境和学校法治教育缺失
记得几年前《光明日报》有记者采写了一篇题为《恶劣的法制环境不适于人类生存》的调查报告,对浙江温州的法治环境进行了解剖分析,该文的法治光芒理应照耀于榆中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和父母的言行对子女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养成影响很大。有高校教师对目前的教育现状忧心忡忡,认为:“现在的学生有教育但没有教养。”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有36%的学生生活在不和睦或者单亲家庭里,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造成其心灵创伤,形成人格的扭曲,同时受经济、思想等因素的制约,不少学校受到“应试教育”的桎梏,教育和管理方面仍以技能教育为中心,忽视学生的德育教育,致使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意识及法制观念淡薄,为学生犯罪留下了空地。
(三)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https://www.daowen.com)
从我们的统计结果看,在校学生刑事案件多为侵财性犯罪,抢劫、盗窃案件占到学生犯罪的52%,犯罪动机多为追求享乐,爱慕虚荣,但是由于学生几乎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只能靠父母给予有限的生活费,在金钱的极其有限和现实强烈的物质诱惑之间形成了巨大的落差,因此,很多学生通过违法犯罪这种无需投入而又极快收益的方式来聚敛钱财。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学生侵财型案件多发生在学校宿舍内,被告人多为自己本校的学生,被害人往往是本班的同学或同宿舍睡在自己上铺的兄弟。如某高校学生姚某趁舍友吴某及其他学生在操场军训宿舍无人之机,将吴某存放在宿舍衣柜内的1430元现金盗走。当前青少年常进出网吧、歌厅、迪吧,容易接触不良信息,特别是一些网吧和网站暴力游戏泛滥,学生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不良信息的传播,为犯罪提供各种行为模式,极易引起青少年的犯罪欲望。
(四)特殊地缘因素的影响
随着兰州城市建设的发展,市区空间越来越小,兰州各高校将目光投向了毗邻兰州市区的榆中,纷纷在榆中的和平、夏官营建造分校区。这一方面为推动榆中经济、教育、文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却又成为引发榆中大中专学校学生犯罪密集高发的客观原因。从2025年各高校进驻榆中以来,在校学生犯罪率比之前几年提高了53%,有两个高校的榆中校区近四年学生犯罪数就达到28件43人。
三、预防在校学生犯罪的对策
有效预防在校学生犯罪既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加强在校学生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强化法治教育,注重自身预防
要着眼于“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在校学生的法治教育。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大多数在校学生是独生子女,对在校违法犯罪处理不当往往会对其家庭和学校造成消极影响。学校要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开设公共法治课程,从提升在校学生的法制意识入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的发生。这样不仅可以挽救在校学生,促进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教育、感化、挽救”的教育是重点,感化是关键,挽救是目的。全社会要有效开展法治教育,把违法的在校学生从犯罪的边缘挽救过来,使他们重新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同时,要重视在校学生因学习紧张、生活困难所带来的心理压力,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和引导,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培养高尚情操,加强在校学生的人格修养,使其保持健康的心态,提高自身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杜绝犯罪。
(二)创新管理方式,提升学校预防能力
针对在校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创新管理方式,不能用传统的、刚硬的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应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在校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趋势。引导在校学生有效控制不健康的情绪,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使其学会处理现实与理想之间的矛盾。引导在校学生克服心理障碍和自闭倾向,帮助他们学会与人沟通,建立和谐友善的人际关系。学校应注重培养在校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能只寄希望于开展法治教育课就能解决问题,而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全方位的法治教育,并且要持之以恒,同时要结合不同年级的在校学生要有不同的法治教育任务和重点,方式和方法要不断改善。
(三)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司法预防
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的职能,强化对在校学生的犯罪预防。每年度要针对办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情况,以及犯罪的类型、特点、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一是进学校,结合典型的案例搞好宣传教育,和学校共同做好在校学生犯罪预防;二是办理在校学生刑事案件,严格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三是建立健全在校学生跟踪回访和帮教制度,坚持对失足学生进行定期回访和跟踪帮教,增强缓刑少年犯的法治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使社会、家庭的帮教工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巩固办案效果;四是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沟通,形成打击合力,清除网络流毒,净化文化氛围,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四、处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几点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5日连续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在这三个文件的引导之下,一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对刑事和解工作进行了试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于2025年5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一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的;二是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三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从2025年11月起,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在诉讼阶段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规定在公安受理立案、检察公诉到法院审判等阶段,轻伤害案件都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据了解,杨浦区从2025年至今年5月调解的1094起轻伤害案件中,只有4起反悔。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自2025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实现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2025年以来,湖南省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317件373人,占湖南省公诉部门受理案件总数的2.1%,其中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296件348人,占办案总数的93%;决定提起公诉的21件25人,占办案数的7%,并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判决,均被法院采纳。[1]
我们在处理兰州某高校在校学生非法拘禁案件时,该校校长提出要对犯罪学生给予轻缓的刑事司法处理,使他们能够改过自新,完成学业,成为社会的有用之人。我们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充分考虑和尊重了校方的意见,认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和解政策,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受此启发,我们就在校学生犯罪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基于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和解虽然强调发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性和决定性作用,但并不将犯罪的处理视为私人间的事情,在所有恢复性司法程序中,都有一位中立的协调人负责程序的具体实施。在我国现阶段,刑事和解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哪一个阶段由什么人主持调解呢?我们认为,应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人员主持进行。也就是说由人民检察院主持和解或者对诉讼之外形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赋予检察机关主持和解、对和解效力进行确认的权利。
首先,人民检察院主持和解或者对和解效力的确认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效力的高低,我们可以将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宪法基础。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狭义的监督,“指由法定专门机关依法实施的,为维护法制统一和严格遵守,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视、控制、矫正等活动的总称”。第二等级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由于刑事和解将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同样对刑事和解是否需要、合法实行监督。
其次,和解的条件决定了刑事和解的基本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就无法确定是否发生了刑事案件,加害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和解也就无从谈起。而且,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有可能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作出违心的承诺,所以,公诉案件的和解阶段应当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的审查起诉阶段。
最后,我国的法律文化决定了检察机关应当是主持和解或审查和解的机关。以“和合”为精髓的传统文化,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土壤,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律文化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的法律模式及其发展走向。法律只有与一定的法律文化相适应,才能得到较好的执行,取得较好的效果[2]。
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或经过审查,认为已达成的刑事和解合法、真实、有效的,对案件可以依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1)对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2)对已达成刑事和解但尚未实际履行的案件,在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下,可适当做出暂缓起诉决定,为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或履行期。若在规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不再故意犯罪并积极履行了和解协议,则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3)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处理。(4)对于确需提起公诉的案件,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注释】
[1]陈泽:《为湖南开“刑事和解”先河叫好》,新华网。
[2]朱孝清:《法学研究要立足于中国实际》,载《求是》,2006(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